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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中产业行动责任豁免的适用

闫冬    2019-04-17  浏览量:220

摘要: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产业调整阵痛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出,急盼巧思与执念来解时下之困。上世纪80年代,在英国政府启动供给侧改革的初期,也曾遭遇到此起彼伏的产业行动,为在纷杂的规范体系下构建因应之道,政府选择从“责任豁免”切入,在产业自由与秩序的天平上收放“免责事由”这一游码以维持产业关系的动态平衡,为改革的顺利推进铺平了道路。英国政府执“责任豁免”之牛耳在法制轨道上应对产业行动的做法,既维护了劳动者利益的表达,又将对经济改革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汲取其中之经验,可为构建适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业行动免责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产业行动责任豁免;英国;经验;借鉴

正文:

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着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2016年伊始,多起职工群体性事件见诸报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以“去产能、去库存”为核心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绝非坦途,需审慎图之。“去产能、去库存”路径必然影响到普罗大众,鲜有试错之机会,故每一步皆需精准和谨慎,既要有执念也需布巧思,充分考查和适度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显然是一条便捷之径。无独有偶,上世纪80年代英国在撒切尔政府的领导下也实施过供给侧改革,初期同样遭遇到集体行动频发的境况,尤其是1984年关闭国有煤矿时出现的大规模罢工活动,曾一度严重影响到英国经济的发展。对此,英国政府从产业行动的责任豁免中找到了切人点,并借助法制力量,成功化解了危机,改革得以有序推进,为英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夯实了基础。故此,本文尝试以英国政府应对国有煤矿矿工大罢工的法制之策为视角,探讨其如何在产业关系规范框架内拨动责任豁免这一游码来维护产业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最终实现既稳妥处理产业行动又推动改革稳步深入之目标。
一、供给侧改革触发1984年英国矿工大罢工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工党治下的英国饱受竞争力下降、严重通胀等多重困扰,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从1951年到1979年,英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6%,低于其他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相继被法国与日本等国超过,[1]逐渐丧失了在世界格局中的领导性地位。产业结构亟待调整,落后产能臻待淘汰成为此一时期需要解决的任务。1979年,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接管了当时在经济上沉疴缠身的英国,开始了长达11年之久的执政时期。保守党政府在1985年的《白皮书》中对市场机制问题提出了新的解读,认为市场问题并非需求不足所致,而是由供给侧(Supply Side)不匹配引起的。[2]政府认为,在某些产能落后地区,工会肆意通过产业行动设定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弱化了劳动力市场与经济需求的关联性,于是启动了淘汰落后产能的行动,以期打破供需僵局。
然而,在改革初期,英国煤矿工人就爆发了一次全国性的大罢工,起因于淘汰产能过程中对国有煤矿的关闭。长期以来,英国煤矿工业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效能低下问题显著,不仅煤炭质量比不过欧洲其他地区,而且煤炭产量低、成本高,尤其是在进口的冲击下,煤炭产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开始着手关闭效益低下的矿井。1983年的英国政府报告指出煤炭工业的问题拖延得越久,情况将越糟,除非有效地减少高成本矿井的数量,否则,国家煤炭管理局的财政状况将进一步恶化。”[3]是年3月1日煤炭管理局决定关掉位于约克郡的科顿伍德煤矿,并书面通知了矿工联合会,由此拉开了煤炭行业“去产能”的序幕。[4]全国矿工联合会(以下简称“矿工工会”)是英国最具斗争性的工会组织,而科顿伍德煤矿是矿工工会约克郡总部所在地,故而矿工工会对此反应激烈,随后揭开了1984年罢工的大幕。1982年,曾经领导罢工直接导致希思政府下台的斯卡吉尔当选矿工工会主席,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战斗性。[5]加之科顿伍德煤矿的效益并非最差,在被宣布关闭前曾获得了煤炭管理局的资助,更换了设备以提升生产率。矿工工会认为此举系政府有意所为,故在接到煤炭管理局的书面通知后随即召开了代表大会,宣布进行总罢工。位于布兰普顿的比尔罗的康特沃德矿区的6000多名矿工通过投票率先于3月5日罢工[6]其他地区的煤矿矿工相继响应,最终导致煤炭管理局下辖的171口矿井中有141口矿井陷入停工状态。这次大罢工持续了359天,直至1985年的春天,经全体矿工表决,矿工工会才被迫宣布无条件结束罢工。此次大罢工是自1926年以来英国工人运动最大的一次失败,工会自此走上了下坡路,罢工事件的频率及破坏力也呈下降趋势,为政府进一步推进改革铺平了道路。虽然造成此一结果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但是与撒切尔政府为应对此类事件所作的法律准备与坚守密不可分。

二、英国政府应对危机的模式
(一)英国对产业行动的规制传统:运用责任豁免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工人也是现代工业的头一个产儿”,[7]从而催生了集体劳动关系。工人阶级在工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他们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并追求共同产业利益。为了对抗资本家的剥削、实现自己的产业利益,该群体自发地组织起来与雇主进行谈判,提升劳动力价格和维护工作条件。[8]在此过程中,工会逐渐出现并成为产业工人群体的代表,它们与雇主进行谈判,必要时甚至以采取产业行动的方式相威胁来达到目的。
起初,集体谈判这一新生事物并不为英国法所接受,尤其是那些带有严重违约、暴力性质的产业行动,更因有违其普通法传统而受到限制或制裁。但是,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工人团体不通过暴力就不可能提高工资;可能是被动的使用暴力、主动地使用暴力或者是保持暴力的威慑,但背后必定要有暴力支撑;他们必须拥有强制雇主的力量(如罢工),他们必须强制那些落伍的成员(如建立工人纠察队),他们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更高的占有率,强迫其他工人加入他们(如推动排他雇佣制)。[9]与此同时,集体行动往往还伴有一些其他的暴力现象,如破坏机器、破坏社会秩序和政治斗争等。鉴于当时的英国拥有的是以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为中心的传统普通法理念,维护谈判的自愿和平等,强调财产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所以,立法者和法院都反对产业行动,罢工被视为“违约”行为而受到打压,如果在罢工中出现了破坏行为,那么不可避免地将被追究侵权责任。在英国历史上,结社和产业行动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8世纪末,鉴于法国大革命的前车之鉴,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出现动荡,颁布了《结社法》(Combination Act 1799),对工会的组织活动加以取缔和限制,严禁工人参加任何以提高工资、变更工时的组织或集会。[10]自18世纪开始,英国法院认为工会存在限制贸易自由之不法目的,构成普通法上的刑事共谋(Conspiracy)和限制贸易(Restrain of Trade)之犯罪要件,往往倾向于追究工会领导人之刑责。[11]
正是由于普通法起初的敌视态度,强化了英国工会自愿主义的作风,经过百年奋斗,英国工会逐渐适应了自主开展集体谈判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既不寄望法律之保护,更不愿法律之干涉或制裁。然而,撼动普通法传统绝非易事,在英国,集体劳动关系难以完全脱离普通法的掌控,由此造就了英国特色的工会立法,即通过责任豁免这一被动模式从普通法体系中撕开一个口子,来达到包容产业行动之目的。1871年国会颁布了《工会法》(Trade Union Act),让工会组织的产业行动从“限制贸易”条陈中释放出来,一改“霍瑞贝诉克鲁斯案”(Hornby v. Close 1867)中将工会行为视为“限制贸易”而施以制裁的做法。[12]不过,法律同时还规定,为了换取“限制贸易”方面的豁免,工会必须完成相应的登记,否则此类豁免将无法生效。[13]1875年,国会颁布了《共谋与财产保护法》(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规定刑事共谋罪不再适用于合法的产业争议和行动当中。[14]1965年的《贸易争议法》(Trade Disputes Act)为产业行动在违约和侵权方面提供豁免,但前提是必须为《工会法》所规定之合法罢工。[15]易言之,在英国产业关系的立法上,采取一般禁止罢工、特殊免责的立法技术,通过规定工会的各种免责事由,使得由罢工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和民事制裁得以豁免。只是这些免责事由往往需要绑定一定的前提条件,而这些附随义务正是为了维护产业行动中的秩序而设立的。比如,要想免受因涉嫌“限制贸易”而受到制裁,就必须注册登记为合法工会,而非其他经济性或政治性团体。目的在于防止某些组织假借维护工人利益之名行垄断经济或搅动政治之实。又如,《贸易争议法》规定的合法罢工之通知义务意在防止工会大搞突然袭击,对国民经济产生毁灭性的影响。
由于英国劳动者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加之受英国经济逐步恢复等因素的影响,立法机关对产业行动的容忍度较高,采取的是放任主义的态度,豁免范围也较宽。工会的产业行动享有较为广泛的豁免权,既可以针对自己的雇主实施产业行动,也可以针对其他雇主的关联方施加压力,如在雇主的客户企业中开展罢工来迫使他们向自己的雇主传导压力等。[16]而且,罢工行动完全由工会自己决定,事实上最终是由工会领导层的少数人操纵了罢工的按钮。此外,工会在罢工中的各种纠察行为也享受了豁免,不仅能消减自己会员的消极态度,而且可以阻止非工会会员复工。《贸易争议法》甚至将法定豁免范围扩及到口头威胁,规定只要没有达到人身暴力威胁的标准,法律就不加置喙。[17]
此外,撒切尔上台之前的工党政府普遍采取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协商的国家法团主义机制来规制劳动关系,进一步放宽了对产业行动豁免的范围,也减少了对超出豁免范围的产业行动的实际制裁。英国在上世纪60年代先后成立了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国家收入委员会等以国家级三方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掌控了工资的调升机制,对微观情况往往不予干涉。[18]但是,工党治下的劳动关系并未因政府的放任态度而呈现出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态势,恰恰相反,集体劳动关系得到了畸形发展,工会在集体谈判中“滥权”和“集权”的现象异常普遍,不仅未能真正代表广大工人的长远利益,而且由此带来的工资刚性增长让企业难以承受,相关政策破坏了市场机制的运作逻辑,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二)英国政府对产业行动的立法准备:收缩豁免范围
保守党在推进其劳工政策时摈弃了前任工党政府采取的集体放任模式,也未采取应对经济危机常用的凯恩斯主义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哈耶克有关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模式。该模式为英国开出的药方是通过缩减工会组织和罢工的豁免范围来重塑普通法下合同与侵权在调整劳动关系领域的权威。[19]对于产业行动,政府采取的改革策略并非是“去管制”,而是对恣意的集体放任行为加以限制。详言之,政府逐步收缩对罢工行为法定豁免的范围并强化普通法的调控价值。《雇佣法》经历1980年和1982年的两次增补,将工会在侵权法上享有的一揽子豁免特权取消,不再为争取排外工会(closed shop)或第三方雇主承认而罢工的工会提供豁免保护(参见表到了1990年的修改,工会已经不能采取任何次级的罢工行为,也无法通过任何种类的产业行动来组建排外工会。这意味着,工会以往所采取的某些产业行动,如从外部施压阻止供货商向自己雇主供货或阻挠雇主向工会以外的职工分派工作,都会被认定为非法而由工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1984年的《工会法》要求工会组织产业行动的时候必须经过成员的投票同意,而且工会有责任组织经常性的投票活动来决定工会领导的选任和资金的使用。
此外,贯穿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产业关系领域的相关改革同时也考虑了劳动者的权利。工会成员的个体权利在参与工会内部事务方面得到了加强,且有权参与是否启动罢工行动的投票权。与此同时,还改革了有关法律来保护受到产业行动或争议影响的第三方(如消费者、普通公众和其他雇主)的权利。由此可知,虽然撒切尔政府几乎年年都对劳动法进行调整,且逐渐收紧了工会的权力,但是并未引起社会上下的全面抵制和不安定。
表1撒切尔执政时期对英国(集体)劳动法的主要修改[20](略)
对于工会内部的规制,英国政府以建立更好的内部民主制度为由介人。通过修改立法,对工会的某些特定职位必须采用规定的形式进行选举。即使产业行动属于经过投票通过的合法的行动,工会也不得惩罚或开除那些拒绝参加劳资行动的会员。[21]在适用排外工会制度时,工会不能无理由地开除或驱逐工会会员和申请会员资格的人,否则就无法享受豁免待遇。在撒切尔执政时期,对《贸易争议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被《工会与劳工关系巩固法案》固定了下来。这些修改加强了工会成员监督工会的如下权利:第一,工会必须保障会员有查看工会账目的途径;[22]第二,会员有权对工会不法使用工会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救济。[23]
另外,英国还通过立法限制排外工会和排外性雇佣制,从而保护非工会会员之利益。由于英国采取集体放任主义态度和工会传统的强势地位,形成了排外工会和排外性雇佣制度,[24] 1963年至1979年这种企业覆盖的雇员数从367万上升到518万。[25]撒切尔认为,这类企业所实行的强制性加入工会的做法扭曲了雇员的个人意愿,阻碍了个人自由的发展;同时,这种做法会虚增工会力量,使其活动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但未必代表所有工人的共同利益。政府决心对此进行彻底改革。1982年《雇佣法》的修改为打破排外性雇佣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在这类企业中,未经多数会员投票通过就开除非工会会员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要求增加对被解雇的非工会雇员的补偿金,以迫使工会减少此类行为。1988年的《雇佣法》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解雇非工会会员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撤销工会为争取排外性雇佣制而组织产业行动的豁免权。1990年的《雇佣法》进一步限制了排外性雇佣制企业的合法性,重点是限制提前加入式的排外性雇佣制企业,并为遭到解雇的雇员提供更多的补偿。通过削弱排外性雇佣制企业,雇员获得了自愿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权利,进一步约束了工会的恣意行为。
(三)英国政府对矿工大罢工的应对:严格执行豁免
前期的立法准备让保守党政府对矿工罢工有了应对依据,对工会组织的“非法”罢工拒绝作出让步和妥协。撒切尔夫人在罢工期间主要坚持两点:一是尊重煤炭管理局的决定,亏损的矿井必须关闭;二是强调法律与秩序,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对待罢工行为,组织警察对罢工秩序进行维护,并保护继续上班的煤矿工人。反观全国矿工工会一方,因未能完全按照法律和规程组织产业行动,由此埋下了失败的种子。矿工工会领袖斯卡吉尔在未经全体工会会员投票的情况下就组织了罢工,不仅降低了罢工的权威性,而且让其合法性基础荡然无存。斯卡吉尔擅自组织纠察队阻止非罢工工人上班,并通过暴力形式干扰复工工人的工作与生活。矿工工会在组织产业行动过程中的某些恣意妄为行为不仅让其饤动缺之充分的群众基础,而且也失去了享受豁免的前提。
在大罢工开始的头一个月,法院就为煤炭管理局下达了在诺丁汉郡区域限制纠察行为的禁令。另外,诺丁汉地区一些不愿参加罢工活动的矿工群体对矿工工会倡导的罢工行为提起了多个诉讼,要求保护他们的工作,不受罢工事件干扰。是年5月25日,高等法院克拉克(Colin Clark)法官颁布令状,认定诺丁汉郡的罢工不是官方的也无需响应,政府有责任保护未参加罢工的工人免受干扰。[26]随后,兰开郡和南威尔士地区也收到了类似的令状,罢工的统一阵线进一步收缩。
1984年9月,最高法院尼古拉斯法官对此次大罢工作出了两次裁决,皆否定了矿工大罢工的合法性。在第一个案件中,一部分来自北达比郡的矿工认为罢工非法,因为当地矿工在投票中多数反对罢工,而在国家级工会层面也未对此进行投票。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两名来自曼顿的矿工认为当地罢工非法,因为曼顿虽隶属于约克郡煤炭管理局管辖,但其在地理位置上属于诺丁汉郡。当地矿工虽投票反对罢工,但当地警察说他们无法保证不受工人纠察队的干扰。尼古拉斯法官最终裁定矿工联合会罢工行为因没有进行投票而违法,不得惩罚那些无视其罢工指令而上班的成员。尼古拉斯法官还裁定,工会开除拒绝罢工的会员和将工会基金用于补贴罢工者家属的行为都属违法。[27]
对于矿工工会组织在未经投票情况下的罢工行动,法院认定其不再享有豁免,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矿工工会领袖斯卡吉尔个人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矿工工会被处以20万英镑的罚款。[28]上述罚款不包括因为罢工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此次罢工行动让矿工工会损失巨大。在矿工罢工期间还出现了多次暴力事件,甚至有人因此而遇害,[29]对一些工人纠察队成员的刑事制裁也被提上了日程。矿工罢工最终在法律和公共舆论的压力下于1985年被迫宣布无条件结束。

三、经验总结及启示
与一些国家直接将罢工权楔入宪法的做法不同,英国对劳动者集体行动通过责任豁免的方式进行规制和保护。[30]在英国,法律并没有将产业行动权树立为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不认为产业行动天然地享有一般免责而例外担责的权利。英国普通法视产业行动为合同违约,而产业行动中出现的纠察或游行等行为更是侵权法的责任。英国1906年的《贸易争议法》并没有着力“纠正”普通法的看法,而是通过厘定豁免范围为产业行动争取到了一些生存空间,消极地承认了罢工权。一旦产业行动未按法定规程开展,超出了豁免保护之范围,就会失去豁免之庇护,此时普通法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便会落下。
在英国规制产业行动中豁免制度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犹如天平上的游码,貌似微不足道但却起到了厘定乾坤的作用。在英国法律中,只有属于法定豁免范围的产业行动才可以享受“违约”和“侵权”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的待遇,那些超出法定豁免范围的产业行动不仅会给参与人带来不利的后果,更会给发起人和领导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实践中,豁免范围的宽窄和门槛的高低都是由社会和经济对产业行动在特定时期的容忍度决定的,政策制定者可以因应调整。如果说产业关系是一个天平,一边是产业自由,托举着产业行动的解放度,一边是产业秩序,鼎顶着产业关系之稳定,那么豁免就是天平托盘下方的游码。当宏观经济良好、需要维护产业自由之时,适当拨动豁免的游码,放宽豁免的范围,提高对产业行动的容忍度;当宏观经济下行、需要维护产业秩序之时,收紧豁免的范围,降低对产业行动的容忍度。
正是因为如此,撒切尔政府在劳动力市场将调整豁免范围作为了推动其供给侧改革的抓手。保守党的供给侧改革是对产业结构的全面调整和优化,必然会带来某些行业和地区的阵痛,存在局部反对和抵制在所难免。是故,保守党政府推动此类改革需要秩序的保障,因此选择将豁免的游码拨向了秩序的一端,缩限了豁免适用的范围。该举措并非要彻底罢黜任何形式的产业行动来换取所谓的“秩序”,而是让产业行动保持在一个相对低烈度的水平上,以维护改革的环境。
当然,政府压缩豁免适用的范围必须在一定法律和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开展。以1984年《工会法》将投票作为罢工前置程序的规定为例,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就是促进工会的内部民主。以罢工为主要形式的产业行动会影响到每一个工会成员的利益,属于重大事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工会成员完全有理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作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让某些工会领袖来把持整个决策。正如公司法需要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来消解公司管理层的滥权一样。1982年的《雇佣法》禁止次级罢工行为,就是体现了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就产业行动本身而言,其属于集体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工人群体)和另一方当事人(雇主)针对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或再谈判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双方所谈的内容和主体都应限定在合同相对方的范围内,既不能给任何第三方创设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向他们施加压力。在实践中,一些工会为了争取本企业内集体谈判的胜利,经常在雇主的上下游企业举行罢工,通过传导压力从而达到制裁雇主并使之屈服的目的。此类次级罢工的做法在法理上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将其剥离出豁免适用的范围自也顺理成章。
还需要注意的是,豁免制度之所以能成为应对产业行动的切入点,是因为它起到了厘定法与非法的作用。英国调整产业行动的法律有两大支柱:第一是产业关系方面的法律,如《雇佣法》和《工会法》等;第二是普通法,如《合同法》和《侵权法》等。产业关系方面的法律负责阐释享受豁免的前提条件,而普通法负责对那些失去或没有达到豁免标准的行为进行惩戒。相较而言,英国采取豁免的形式调整产业行动属于“正面清单”的做法,只要不属于清单上的行为,都将受到普通法的追责,而政府只需调整清单数量便可将产业行动纳入到可控的范围。
由于英国政府在收缩豁免范围方面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在处理1984年煤矿矿工大罢工过程中存在坚实的法律依据并获得了司法的支持,故而成功地化解了此次危机。国会立法在1984年已经将罢工前的投票程序作为产业行动享受豁免的前提条件,而矿工工会无视法律规定执意组织罢工的行为无疑使其丧失了豁免的保护,司法机构对其进行制裁也就不足为奇了。[31]司法制裁让本就民意基础薄弱的工会恣意行为又失去了合法的基础,这也就是此次罢工没有得到社会各方广泛响应而走向失败的一个原因。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由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部分劳资矛盾开始走向集体化和显性化,集体争议数量明显增加,规模也逐渐扩大。经济下行让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上陷入了困境,“三去、一降、一补”[32]成为了优化经济结构的必选之策。但是,淘汰落后产能必然影响到原有的就业结构,尤其是对于经营较为困难的某些国有企业,人员转岗和安置问题更为突出。2016年年初黑龙江双鸭山龙煤集团就出现了职工因不满企业因经济效益不佳所作的安排而聚集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33]根据前文的分析,可以预见的是,此类群体性事件在经济领域深化改革的过程不仅不会消失,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还会高频出现。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劳动集体协商机制,但是对于产业行动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未从正面承认其合法性,也未从侧面给予其豁免的待遇,使得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方面,这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合法的外衣,但却频发不止,事件参与人并没有因该行为法律属性不明而放弃加入;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对此普遍存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容忍的尺度不明朗且不统一,事件参与人采取某些试探底线的行动造成了对秩序的进一步破坏。[34]因此,当下需要对涉及工人利益的群体性事件作未雨绸缪,既不能切断劳动者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不能让群体性事件失控,将改革成果付之东流。由于我国劳动者个体相对弱势巳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集体力量迫使用人单位与之协商从而争取利益已被公众所接受。国家无需为工人通过正当途径来争取自己利益的行动持有顾虑,因为以争取利益为目的的集体谈判已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但是对于超越了合法途径的产业行动,如不让其他员工进厂、阻碍设备运出场外和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则不能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获得豁免。
虽然国际上对产业行动权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承认方式,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需,笔者认为采用英国的消极豁免模式是较为妥适的选择。如前文所述,虽然在宪法上直接承认罢工权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权利合法性的问题,但对国家而言失去了对罢工次生行为(产业行动)扩大化的有效防范能力。而从豁免的角度切入对产业行动的规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既能给集体谈判提供合法通路和工具,也能防止产业行动脱缰失控。
在豁免模式下,英国政府在供给侧改革时对责任豁免的宽严之道可对我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一个重要启示。不可否认,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英国撒切尔时代类似改革存在不少差异,但并非霄壤之别。“去产能”都是(或曾是)两国改革的目标之一,局部地区的结构调整将会带来比较广泛的经济性裁员问题。与英国撒切尔政府不同的是,我国已经为产业转型中的工人在财政上和政策上做了充足的准备和安排,以减少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即便如此,鉴于劳资利益分歧乃劳动关系之自然属性,仍无法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因此,在法理之内适当收缩豁免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超出规则之外的行为依法剥夺其豁免的权利,此做法既便于稳定社会秩序,又不会伤及劳动者利益表达之根本。当然,收紧豁免范围也不能恣意为之,须结合时下共识和法理之要求。例如,对于产业行动扩大化的问题,通过禁止次级罢工行为享受豁免来加以规制;对于恣意罢工的行为可通过投票前置要求解决;对于产业行动中出现的暴力行为,严格按照行政法和刑法的要求追责。如此为之,既让劳动者能够理解产业行动的法律“底线”,又能够为执法机关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依据和抓手,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顺利平稳地推进下去。

四、结语
英国政府在1984年煤矿矿工大罢工过程中采取的法律措施虽然在当时存有争议,但在实际效果上起到了稳定产业秩序的作用,为推进供给侧改革构建了相对稳固的环境。产业行动责任豁免制度是当时保守党政府改革的主要抓手,也在平息矿工大罢工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政府通过收放责任豁免的范围,能够将产业行动破坏性限制在社会和经济可承受的区间内,从而做到既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之目的,又确保劳动者有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我国虽无必要将撒切尔时期的政策奉为圭臬而照搬之,但其调整豁免范围的方式殊值研究。政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下为合理的产业行动开辟出一定的免责空间,既让劳动者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自由表达,也让产业秩序获得有效维护。更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可以适时拨动豁免游码来维护产业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及稳步推进。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注释: [1]See Ian Gilmour, Dancing with Dogma, Britain Under Thatcherism, Simon and Schuster, 1992, p.79.
[2]See White Paper, Employment: The Challenge for the Nation,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HMSO, Cmnd 9474, 1985.
[3]Margaret Thatcher, The Downing Street Years, London: Harper Collins, 1993, p.304.
[4]See Winterton, Jonathan, Coal, Crisis, and Conflict: The 1984—85 Miners ’ Strike in Yorkshir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0, p.66。
[5]See Malcolm Pithers, Keith Harper and Peter Hetherington, From the Archive, 6 March 1984: Colliery Closure Reversed in Crisis Coalfield, the Guardian Archive, 1985, http://www.theguardian.eom/politics/the-northerner/2015/mar/06/miners-strike-1984-num-yorkshire-archive#comments, last visit on June 4, 2016.
[6]同上注。
[7]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页。
[8]参见[美]丹尼尔·奎因·米尔斯:《劳工关系》,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9]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页。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页。
[11]同上注,第328页。
[12]See Trade Union Act 1871, Section 2.
[13]Ibid, Section 6.
[14]See 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 1875, Section 5.
[15]See Trade Disputes Act 1965, Section 4.
[16]See Trade Disputes Act 1965, Section 7.
[17]Ibid, Section 9.
[18]1965年,政府成立了皇家委员会(因法官多诺万勋爵任主席,故又称“多诺万委员会”),通过提交报告的形式解决工会有关的问题,其报告多认为是集体谈判时处理劳资关系的最好方法。
[19]参见[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20]参见吕楠:《撒切尔政府的劳资立法及其影响》,《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2期。
[21]参见《工会与劳工关系巩固法案》第64~67条。
[22]参见《工会与劳工关系巩固法案》第30条。
[23]参见《工会与劳工关系巩固法案》第16条。
[24]该排外性雇佣制度是指禁止企业员工参加其他工会或不参加工会,企业也不得雇佣特定工会成员之外的工人。
[25]See Behrens, Diehards and Ditchers, Contemporary Conservative Politics, Political Quarterly, Vol.50, No.3, 1979, p.297.
[26]See Martin Adeney, John Lloyd, The Miners’ Strike 1984-5: Loss Without Limit,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8, p.165.
[27]See Douglas, David John, Pit Sense Versus the State: A History of Militant Miners in the Doncaster Area, London: Phoenic Press, pp.11-12.
[28]See John Compbell, The Iron Lady: Margaret Thatcher, 2003, p.366.
[29]例如,1984年3月,3名14~15周岁的少年因为偷偷到煤场捡煤而被打死;1984年12月,一名叫迈克尔·弗莱切尔(Michael Fletcher)的矿工因为参加工作而被殴打致死。
[30]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28条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5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28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他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29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转引自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31]参见表1。
[32]“三去、一降、一补”指的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
[33]由于受煤炭市场持续疲软、煤炭价格持续走低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龙煤集团出现了严重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应上缴的各类保险让不少职工生活遇到困难,于是在2016年年初,出现了部分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参见《黑龙江双鸭山官方通报解决龙煤职工上访工作进展》,http://news.cnhubei.com/xw/gn/201603/t3568023.shtml, 2016年5月30日访问。
[34]参见王天玉:《法官面对罢工的无奈》, http://opinion.caixin.com/2015-04-15/100800377.html, 2016年5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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