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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与应对

毛依星,黄良迪    2021-06-20  浏览量:101

摘要: 随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垄断也随之而来。但是互联网经济的双边性、产品功能的复合性、网络交叉外部性等特点给反垄断带来了新的挑战。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仍然是必经之路。解决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根本路径在于正确把握与运用需求替代分析。同时,可以进一步改进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不仅仅局限于价格变量,而考虑其他变量对产品市场的影响。再次,可以引入新的判断模式,诸如销售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等,既可以作为分析方法的补充,也可以用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关键词: 互联网 相关市场界定 反垄断

正文:

迈入21世纪之后,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数字化、信息化的浪潮奔涌而来,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逐年提升,资本有向互联网企业集中的趋势。
从国内看,随我国互联网经济与平台经济发展迅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现象日益突出。如今阿里、腾讯、美团、滴滴、拼多多、携程等已经成为或者即将成为超级平台。2012年8月20日,优酷与土豆两大视频平台宣布合并。2015年2月,在激烈的价格战之后滴滴与快的两大互联网网约车公司宣布实现战略合并,其后2016年滴滴又宣布收购优步中国。2015年10月,美团与大众点评宣布达成战略合作,携程与去哪儿网合并。2017年8月,在经历疯狂的补贴大战后,饿了么宣布收购百度外卖。2021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天猫平台要求商户“二选一”属于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决定处以182亿人民币的罚款。[1]4月30日,该部门又公布九份反垄断处罚决定,其中涉及腾讯、滴滴、苏宁、美团、阿里等互联网巨头企业,均认定相关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近年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后颁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文件,不断完善反垄断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去年中央政治局会议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后,我国互联网反垄断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
从国际看,超级网络平台逐渐的涌现,也导致了目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高潮迭起。今年4月30日,欧盟正式对苹果发起反垄断诉讼,欧盟委员会认为苹果要求付费应用程序必须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系统进行交易,而苹果公司从中获取一部分收益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苹果限制开发者告知用户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购买音乐流媒体服务,损害用户利益。此前4月27日,俄罗斯反垄断局认定苹果公司滥用应用程序市场的主导地位,恶化竞争对手产品的经营环境,为自己产品提供竞争优势,被处9.06亿卢布的罚款(约7900万人民币)。
在上述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往往是进行滥用市场支配或者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首要工作,但是互联网的诸多特点使得相关市场的界定充满挑战。本文以相关案例为基点,分析相关市场界定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与建议。

一、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界定相关市场通常分为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性认为具有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2]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辅之以供给替代,必要时可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HMT)。[3]以奇虎诉腾讯一案为例,当确定相关商品为腾讯QQ之后,去寻找QQ作为即时通讯软件的替代产品有哪些,分析诸如SNS、微博、MSN、飞信、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产品是否构成QQ的替代产品,分析之后,那些能够构成QQ替代产品所构成的合集,即为相关商品市场,其后再考虑QQ在产品合集中是否构成支配地位。[4]在替代需求并不是非常紧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来分析相关商品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常见思路是假定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不变而目标商品持久的小幅涨价,如果小幅价格的上涨导致了用户去选择其他商品,那么其他商品与目标商品就构成一个初步的小合集,接着假设这个初步小合集内的全部产品持久小幅涨价,考察用户是否还有可选择的替代商品,如果没有,那么这个最初的合集就构成目标商品的相关市场,如依旧会导致用户选择其他商品,则将这些商品也纳入合集,继续假设合集商品价格全部小幅上涨,直至用户没有替代选择,从而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思路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基本相同。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始终应当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需要确定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进而围绕该商品或服务进行替代分析,寻找替代商品,最终目标商品与替代商品的合集即为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商品确定的挑战
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企业往往在基础服务上整合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增值服务,从而在功能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已经由单纯的支付平台变成一个综合商业平台,包含资金借贷服务(花呗借呗)、金融服务(支付宝基金)、娱乐服务(淘票票、外卖、口碑)、公益服务(蚂蚁森林、蚂蚁庄园)、生活服务等等。因此互联网产品相互之间的边界较传统行业更为模糊,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更应该准确明晰不同服务之间的关系,明确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避免造成相关市场界定过宽或过于狭,进而影响后续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在深圳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商品是软件和服务的推广平台,表现为被告对微信软件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功能的滥用,即原告认为涉案相关产品为微信,法院则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微信公众号服务不能等同于微信产品,“微信公众号服务”与“即时通信服务”,在产品的特性、用途有重要区别。最终法院据此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即任何能够进行网络推广宣传的平台包括抖音、快手、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斗鱼直播、虎牙直播、微博、闲鱼、QQ空间、第三方推介网站、百度广告等都是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否认了原告的主张。[5]这一宽泛的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几乎等于直接宣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终也导致原告的败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判决忽视了微信公众号依赖于微信平台的社交属性这一特点,微信公众号是依赖微信平台内的转发点赞才得以生存和发展,将微信公众号剥离微信平台分析的方式似乎并不妥当。再如微软欧洲垄断案,对于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之间的关系,微软公司认为IE浏览器是windows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两者就是一种产品,而欧盟委员会则认为IE浏览器windows系统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两个独立市场。[6]当一个互联网产品涉及多项产品功能时,是将产品功能单独划分为一个市场,还是划入已有的市场存在巨大的争议。
(三)替代分析遇到的难题
首先,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在传统市场里,产品间的替代关系较为明确,但是在互联网领域产品替代分析并不似想象般简单。在奇虎诉腾讯一案中,奇虎公司就主张将即时通讯市场划分为单一即时通讯市场与综合即时通讯市场两个独立的市场,换言之奇虎公司认为单一即时通讯产品与综合即时通讯产品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但是广东高院则认为,从需求替代来看,单一即时通讯与综合即时通讯之间的转换不具有任何困难,从供给替代来看,几乎所有网络服务供应商都能同时提供单一即时通讯与综合即时通讯两种服务,单一即时通讯产品发展为综合即时通讯产品不具有技术障碍,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不宜区分为两个独立市场。[7]就普通用户感知而言,单一即时通讯产品诸如邮箱事实上难以构成对QQ的替代,QQ能够获得用户的喜爱就在于其免费且功能全面、用户界面友好。但是对于微博、SNS、飞信、支付宝是否属于QQ的替代产品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8]
其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重叠时,是将互联网销售单独划分为一个线上市场亦或将线上与线下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仍需要更多的探讨。在格林杰诉亚马逊一案中,法官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一个独立的网上图书市场,因此没有支持原告将在线图书市场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9]美国法院在市场重叠这个问题上通常主张不能割裂市场,认为线上与线下市场之间具有替代性。但是在天猫“二选一”一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认为线上零售市场与线下零售市场不具有可替代性。[10]同时不得不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交易可能会逐渐拥有线下交易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例如在服装领域实现AR的一键换装,消费者可以通过AR技术看到自己穿上某件衣服之后的效果图,这将给购物体验带来了极大的提升。当这种情况产生之后,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将极大的考验当事人以及执法者的智慧。
此外,网络产品的锁定效应较传统商品有了质的提升,在华多诉网易一案中,华多公司主张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梦幻西游2》游戏相关市场,网易公司则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全部游戏市场。[11]显然,如果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梦幻西游2游戏相关市场,那么网易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如果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全部游戏市场甚至全部游戏直播市场,网易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也是显然易见的,为此双方就《梦幻西游2》的需求代替问题展开激烈交锋。网易公司列举大量数据以及报告,证明游戏玩家的流动性很大,很多红极一时的游戏现在也无人问津。华多公司主张《梦幻西游2》构建了良好的正反馈激励机制,游戏的沉没成本高,相当一部分玩家有了成瘾现象,构造了很强的锁定效应,后续游戏服务市场的转移成本很高。同时《梦幻西游2》设定了极为复杂、仿真的社交关系,也有许多同人作品、社交活动、动漫作品等配套服务,这些因素使得《梦幻西游2》游戏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从而造成后续的游戏服务市场转移成本很高,与其他网络游戏不存在需求替代的关系。[12]虽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华多的这一观点,依旧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全部游戏直播市场。但是沉没成本、锁定效应、网络交叉外部性这些问题依然应当得到重视。同时需要指出的问题是,首先,《梦幻西游2》是一个计时收费游戏,而非免费或者一次性收费的游戏,计时收费游戏与免费游戏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其次,游戏之间相互替代本身就存有问题,用户选择游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射击类、模拟类、回合制类游戏间玩法差距极大。
(四)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困境
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通常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而以价格持久变化为变量,所以又被成为“小幅持久明显提价方法”(SSNIP),是国际上最常用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13]其基础理论依然是需求替代,主要以价格为基础采用了经济学工具进行分析。相较于传统市场,互联网产品以免费为主以及多边性特征使得SSNIP法的使用难以准确。
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在商品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测算相关市场范围。在免费模式下,商品的基准价格为零,导致原有的测试方法无法发挥作用。这一结论已经从奇虎诉腾讯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中得到了说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SSNIP 认定相关市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接受其分析思路。[14]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从免费到收费,虽然看似价格只是变化了一点,但是确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跨越。其次,按照小幅提价(5%-10%)的标准,那么即便价格只是由0上升为0.001,其增加的绝对比例也是无法计算的,类似于正无穷。
网络市场是一个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往往采取对一方免费而对另一方收费的价格策略。因此,在平台经济下,价格因素对相关市场认定作用有限。在俄亥俄州政府诉美国运通公司案(Ohioe v. American Express Co.)一案中,美国运通公司是美国三大支付平台之一,是持卡人与商户构成的典型双边市场结构,该案中法院坚持要求州政府明确相关市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持卡人与商户共同组成的平台市场,认定美国运通公司与商户签署的信用卡服务协议中约定“禁止转介条款(anti—steering rules)”不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引起巨大争议。反对者们认为由于运通公司的“禁止转介条款”针对的仅仅是商户,所以相关商品市场应该限于商户单边市场。[15]
(五)全球亦或本国地域市场之争
目前对于地域市场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亦或本国市场。互联网的便捷性使得诸多企业可以跨国提供服务,诸如steam、亚马逊、app store等国外平台同样可以为我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华多诉网易一案中,由于进入中国大陆游戏市场的网络游戏都需要经过前置审批,行政审批程序构成强有力的地域间壁垒,玩家因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下载境外网络游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未经审批的境外网络游戏难以对境内审批上市的游戏形成竞争约束,故法院认定中国大陆的网络游戏市场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16]而在奇虎诉腾讯一案中,一审法院就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即时通讯市场,将MSN,facebook等纳入进来。二审改变了这一观点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境内市场。[17]在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时,不能仅考虑互联网没有边界这一特征,同时需要考虑到文化、语言等因素,尤其是部分国家与地区的互联网管制因素,会极大的影响产品进入相关地域市场。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必要性争议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2条指出,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应该确定相关市场这是公认的逻辑起点。只有界定出相关市场,才能分析争议行为在这一市场内是否损害了竞争。
本文检索相关案例后发现,目前国内影响力较大的五件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均界定了相关市场,具体如下表所示[18]:
从上述五个案件来看,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之后,相关商品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几乎显而易见,能够极大的降低当事人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的多边性、融合性以及新经济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有观点认为,既然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为了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可见界定相关市场是手段,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是目的。因此可将界定相关市场定位为工具性地位,并通过其他方法淡化该工具的作用。[19]亦有学者对特定情况下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进行理论研究与检验,提出一定条件下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观点。[20]美国FDC2010年公布的《横向并购指南》也肯定了适当降低相关市场界定在并购类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21]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前述淡化相关市场界定或者直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的适用前提是一定条件或特定条件,而这种条件具体内容是不明确的,只是空中楼阁,不具有任何操作意义。且如果直接越过相关市场的界定,会极大的影响行为人使用诸如合理原则等抗辩理由进行抗辩,也会极大加重当事人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
《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22]上述规定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诸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一规定较为模糊,适用这一规定可能会引发争议,效果论证也不够充分,且这一做法目前也没有相应依据。[23]最终正式稿中删去了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以及可不界定相关市场的规定。[24]因此除非当个案损害非常明显,或者现有证据可以直接反映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等情况而无需界定,亦或基于行业的特殊性等原因而无法界定,否则在现行反垄断的框架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仍然是互联网反垄断法适用的必经之路。[25]

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一)定性需求替代分析仍是首选
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时,结合个案从功能、价格、质量、生态等多个维度考虑产品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这种分析方式要求判断者对目标商品与可替代商品具有足够的了解,否则将会不恰当地扩大相关市场。这种方式主观性较强,判断者需要从一般大众尤其是产品密切受众的视野进行判断,不能拘泥于个体的个性化需求。这种分析方式不依赖于复杂的经济学或者数学模型,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认知,又被成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则是运用经济学模型,以具体的数字进行量化分析。定量分析的弊端在于数学模型是否客观有效等待验证,过于专业的经济学概念与数学公式也给法律工作者带来极大的考验,且量化人的需求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挑战。方法只是工具,而非目的。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先采取定性分析。如果足以界定,则不必再进行定量分析。只有在定性分析不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同时定量分析可行的情况下,才需考虑定量分析。[26]
在奇虎诉腾讯案中,最高院从需求替代角度分析认为即时通信服务包括单一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综合性或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以及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但不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非即时通信产品。一审关于社交网络和微博能构成QQ替代商品的认定,被最高院推翻,认为界定过宽。[27]在天猫“二选一”行政处罚一案中,阿里就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最终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28]上述案例均在充分考虑需求替代的基础上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在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时,商品的知名度、所属平台、商品生态系统完整程度等因素都应当被考虑进来。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企业都在试图利用资本和流量进入其他领域,不断拓展其业务试图发展为一个全方位的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来说,网络服务不断延伸是常态。互联网企业的潜在竞争者较之传统市场更多,例如疫情期间很多互联网巨头都扎堆进入社区电商,因此在考虑可替代产品的范围时,必须尽可能地把最新以及可能地变化趋势纳入。[29]
(二)改进传统SSNIP法
在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价格,而是包括产品质量、物流、售后、用户界面、平台活动、代言人、用户规模、兼容性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平台免费这一特征,使得SSNIP法受到质疑,但并不意味着SSNIP法就完全失去作用,如果适当改革与变通 SSNIP 法的假设条件,仍然可以用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在奇虎 360诉腾讯案中,广东省高院采用SSNIP方法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但是却也没有遵循《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南》中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小幅提高目标商品价格的方式,而是考察假定垄断者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暂时性地小幅提高诸如广告时间这样的隐含价格,同时也考察了微小价格总量的增加,而非价格百分比的增加。虽然最终微小价格的增加这一做法最终被最高院在二审中判定为不合适。最高院认为互联网市场中,企业的通行商业模式是核心产品免费,这使得SSNIP方法假设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不能适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模型的基础上,用质量替代价格,将“小幅度但是明显的非临时性价格上升”修正为“小幅度但是明显的非临时性质量下降”(Small but Significant No 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lity,SSNDQ),这一思路事实上也是对SSNIP的一种改进,对非同质化且主要竞争方式并非价格的产品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分析路径。[30]
(三)引入新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方法并不唯一,既可以用新的方法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也可以作为需求替代法或者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检视方案。
1.盈利模式测试法
盈利模式测试法是根据盈利模式的不同,将互联网行业划分为不同的相关商品市场,如免费市场或者收费市场。例如谷歌、百度都提供免费的搜索业务,都依赖竞价排名广告服务获得收益,即盈利模式相同,因此认定两种搜索引擎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免费市场完全能够构成相关市场,在全民医药诉百度案中,百度主张因其提供的搜索服务是免费的,因此不能成为《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法院认为百度通过广告获得收益不能视为公益性的免费服务,且没有足够依据支持免费商品就不能构成相关市场。[31]
用这一方法检视前述奇虎诉腾讯一案发现,广东高院将飞信也认定为QQ的替代产品,划入了QQ的相关商品市场,这一结论忽视了综合即时通讯是QQ的免费基础业务,而飞信等产品是运营商在基础收费业务上办理的免费增值业务,即事实上将收费产品划进免费产品的相关商品市场,这一做法就并不妥当。[32]再例如前述《梦幻西游2》与其他免费游戏是否能划入同一商品市场这一问题,虽然都属游戏,但是产品间盈利模式依然有一定的差异,纳入同一商品市场并不合适。
2.销售测试法
销售方式测试法,是指当某类产品同时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销售,如果某销售方式与其他销售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即不具有替代关系,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选择,那么应将运用此种销售方式进行销售的产品认定为一个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销售方式测试法实际上结合了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是对产品替代分析法的改进。该方法对于界定那些同时在传统实体市场与互联网虚拟市场进行销售的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3]在天猫“二选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经营者需求替代、消费者需求、供给替代等三个层面分析后认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是运用销售测试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四、结语
互联网是创新的高地,大量超级互联网公司趁机崛起,互联网企业通过创新使得企业不断成长,资本开始不断向其集中,垄断也随之而来。原先的创新企业逐渐成为后续创新平台的拦路虎,将创新与竞争扼杀在摇篮中。除去前文所述同类型网络平台的集中行为外,超级平台也正利用资本、流量以及数据优势试图进入生活的各个领域,意欲打造一个全方位的闭环生态。[34]其拥有的资本、流量以及数据优势几乎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生存。例如,随着美团、滴滴、拼多多等互联网巨头相继进入疫情期间业绩爆发增长的社区电商,新一轮补贴大战就此展开,引发巨大争议。人民日报评论文章称,“互联网巨头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35]同时许多超级平台还涉嫌数据垄断,主要包括拒绝向竞争者开放数据入口、滥用平台上的他人数据、利用数据优势消减消费者的选择权利。[36]此前顺丰与菜鸟就因数据接口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刘强东就曾提到:“菜鸟网络本质上是在几个快递公司上搭建数据系统,几家快递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都会被菜鸟物流吸走。快递公司也知道这一点,只是现在已经没有能力离开了,不听它的,你被它踢出去,包裹量可能50%就没有了。”[37]
上述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因此目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一再强调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而相关市场界定作为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三步法”中的第一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解决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根本路径在于正确把握与运用需求替代。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在于识别不同商品之间的竞争约束情况,从而进一步分析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需求替代应当贯穿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全过程,其既是方法也是原则,在互联网领域依旧如此。[38]不可否认,在互联网领域需求替代分析遇到的困难较之传统市场更多,因此在分析需求替代时,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等工具,同时,可以进一步改进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不仅仅局限于价格变量,而考虑其他变量对产品市场的影响。再次,可以引入新的判断模式,诸如销售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等,既可以作为分析方法的补充,也可以用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囿于篇幅,本文未能就供给替代、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等问题做深入分析,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进行任何形式的分析都是为了厘清商品间的竞争约束情况,其本质都是需求替代。只要牢牢把握需求替代分析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相关市场的界定终能拨开云雾见青天。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注释: [1]参见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南》第2条。
[3]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10条、第11条。
[4]参见最高法(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
[5]参见(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叶明:《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执法的挑战及对策》,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40页。
[7]参见(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
[8]参见叶明:《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执法的挑战及对策》,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41页。
[9]See Gerlinger v. Amazon.com Inc., 311 F.Supp. 2d 838, 851 (N.D. Cal. 2004).
[10]同注1
[11]参见(2018)粤民终552号判决书。
[12]同注11。
[13]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南》第10条。
[14]同注4。
[15]参见陈兵:《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2期。
[16]同注11。
[17]同注4。
[1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2013)民三终字第4号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2018)粤民终552号、(2017)粤03民初250号判决书、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9]参见杨宇昊:《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优化》,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王先林:《中国反垄断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版。
[20]参见黄勇,蒋潇君:《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载《法学》2014年第6期。
[21]同注15。
[22]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4条。
[23]参见戴龙,刘瞳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载《竞争政策研究》2021年第2期。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4条。
[25]参见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载《法学》2020年第2期。
[26]参见王中美:《互联网反垄断的难题及其解决》,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63页。
[27]参见最高法(2013)民三终字第4号判决书。
[28]同注1。
[29]同注25。
[30]同注12
[31]参见北京市一中院(2009)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
[33]参见叶明:《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和对策》,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51页。
[34]支付宝广告标语:生活30000件事,支付宝一下就好。
[35]参见《“社区团购”争议背后,是对互联网巨头科技创新的更多期待》,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pwKrz1JDSVp2514SCMQ3A,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12日。
[36]参见刘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国际趋势及中国应对》,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
[37]参见《“异类”刘强东》,央视《对话》栏目2016年7月18日播出,http://tv.cctv.com/2016/07/18/VIDERZKv3LdcKZmNmLGLilA916071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12日。
[38]同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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