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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张守文    2019-05-15  浏览量:445

摘要: 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形成其鲜明的独特性。经由“时点考察”和“理论类型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经济法理论在时间维度上已经开启了理论分期的“新阶段”,在研究对象维度上正在发生理论类型的“新变化”,因而存在着不同于既往的“新发展”。要有效促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尚需在研究路径上处理好“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的关系,推进立法论与解释论、功能分析与结构分析、问题定位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 经济法;理论分期;理论类型;中国经济法理论

正文:

编者按:经济法总论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均离不开各个时代的研究者在学科基础理论上的持续努力。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曾有过不少争议,也有过少人问津的尴尬。总体而言,经济法学仍属于年轻的学科,更需要夯实理论基础。为支持和深化我国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本期特发表一组有关总结和探索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验与发展路径,以及进一步研究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国家观的文章,以推动处于传承与发展中的经济法总论研究。
一、背景与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以及经济法制的不断完善,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经济法理论从无到有,日臻完善;对于其不同时期的学术推进,已有多种理论梳理。[1]这些学术总结,在勾勒经济法理论发展脉络的同时,亦力求揭示其国别差异与部门差别,从而明晰其未来走向,因而对于“理论发展研究”的持续展开甚有裨益。
从国别差异看,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始终与各国的经济政策直接相关,由此使其不仅具有国际共通性,更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基于中国土壤生成的经济法,同样具备有别于他国经济法的诸多特殊性。因此,在全球视野下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着力解决中国问题,始终是中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路径和目标,由此也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独特内容。
从部门差异看,环顾全球,若以进入垄断阶段后市场规制法的独立兴起为起点,则现代经济法的历史并不长。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既与传统部门法共存于现代社会,又要对传统部门法有诸多超越或突破,因而在人们的固有认识或传统观念不易转变的情况下,研究者对于经济法理论的提炼和认同难度更大。这既是经济法研究在各国都历经曲折的重要原因,也几乎是各种新理论发展的必由之路。唯有真正转变传统法学观念,对经济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认识才会更深刻,才更能理解经济法学对整体法学发展的重要贡献。[2]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改革。默察古今,真正符合规律的改革,都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制度架构,并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观念的转变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可谓作用甚巨。同样地,推进中国法学的整体发展,尤其要改变观念。正是在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传统观念持续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经济法理论才日益发展和成熟起来。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背景下,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可谓至为重要,而“三者关系”的有效协调,都离不开经济法的适度调整。为此,迫切需要对各国经济法展开比较研究,以探寻哪些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可适于中国,哪些可适度借鉴,哪些尚需本国自创。
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宪法”的具体化,经济法已被提升到影响国家整体治理的高度,不仅直接影响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也关乎法治的整体进步。随着人们对经济法的定位、功能、目标等认识的日渐清晰,以及经济法在新时期现实作用的日益凸显,经济法理论在发展阶段和理论类型等方面,都已不同于既往,因而需要关注和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体现为某些理论领域的新发掘、新拓展),对于经济法学、整体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有重要价值。在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理论历经多次“新发展”,为此,笔者于本文中拟先从时间维度梳理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分期,即着重通过对关键时点进行考察,来揭示不同时期理论所关注的主题,从而说明理论发展的阶段性,明晰理论“新发展”的既往基础;继而从研究对象的维度探讨经济法理论的“新类型”,从而揭示其在“新阶段”的重要发展;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理论“新发展”需要在基本研究路径方面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理论分期与时点考察
(一)分期问题与时点选取
“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是两个易于混同的问题。两者的历史分期虽密切关联,但亦有差别。其中,基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分期,可以作出不同的界定。[3]例如,考虑到经济体制对经济法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影响,学界通常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政治决策(1992年)或相应宪法修正(1993年)的时点为界,将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由于在不同经济体制之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或制度构成各异,相应的经济法理论也会大异其趣。当然,上述两大阶段亦可再予细分。例如,对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经济法,学界通常以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为界,细分为两个小阶段,等等。[4]
上述对经济法发展阶段的认识,为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分期提供了重要参考。如前所述,基于制度变迁对理论发展的重要影响,会有人将经济法的发展阶段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阶段大体对应起来,甚至不加区分。但事实上,在任何部门法领域,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往往都不同步,理论的超前性或滞后性都可能存在。尤其是制度的不断变革处在缺少实践参照的情况下,理论常会滞后于制度的发展。对此,在研究经济法理论历史分期时亦需关注。
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实践看,理论与制度发展的不同步是一种常态。由于学界理论成果的“整体”呈现,有时要以制度的存续为前提和基础,因而可能会相对滞后于制度实践。据此,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历程,要考虑其与制度发展的历史分期的“不一致性”。
不仅如此,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分期,还会存在一些困难。尤其是分期标准不同,相关界定亦常存分歧。例如,若以不同时期产生的“代表性理论”为标准,则哪些理论具有界碑价值或里程碑意义、为什么具有上述的特别意义、是否引发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范式转换,[5]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能会引发激烈讨论,这对于推进理论发展固然有价值,但也可能扩大认识分歧。又如,若以不同时期的“代表性人物”或“人物组合”为标准,也会涉及类似问题。“代表性人物”毕竟是学术人物,是依其理论贡献来确定的,因而最终仍要回归“代表性理论”标准。此外,社会科学的发展,有时更要靠众人的多维论证来实现某类理论的阶段性进步,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代表性人物”的选取难度,从而影响其成为历史分期的标准。当然,这并非否认理论分期可以用上述的“代表性理论”或“代表性人物”的标准。一般说来,学科历史相对较长,产生过公认的理论或人物的学科(如经济学界的斯密、凯恩斯等),是可以用这样的分类方法的。但由于诸多因素,发展历史较短的学科,有时使用这些标准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基于上述困难和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分期方面,对于早期理论的时段划分,人们的共识度往往较高,而对于相对晚近的理论分期,人们的歧见可能较多。但不管怎样,有关历史分期的既有研究仍有重要价值。为了增进共识,笔者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具体的“选点法”进行探究,即通过选取若干重要的历史节点,来进行具体的“时点考察”。毕竟,每个时点都在理论发展的“曲线”上,都能够从“点”的角度,体现一定时期经济法理论发展的特殊性,同时,如果对这些时点进行适度的“前后”拓展(以避免机械的、僵化的固定时点观测所带来的问题),则可以发现某个“小时段”上经济法理论发展的特殊性,从而为历史分期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通过“选点”、“试点”(尝试探索一下这个时点是否属于历史分期的关键点)的方式,来进行“时点考察”,将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分期问题。
在“选点”方面,既往的研究曾有不同的做法。例如,有些学者以1978年为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或制度的“起点”,然后以十年为间距,选取1988年、1998年、2008年等时点,进行不同阶段的理论总结。[6]又如,基于国家重大政治决策(特别是历次重要的三中全会的决议)对经济法理论发展的重要影响,也有人选取1984年、1994年、2004年、2014等重要时点展开相关研究。[7]
鉴于上述时点已被既有研究做过“选点”和“试点”,笔者于本文中拟选用为1986年、1996年、2006年、2016年这四个不同的时点,并观察其“前后”的理论变化,由此揭示我国经济法理论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进而说明如下问题:第一,相对于前一阶段,经济法理论有哪些“新发展”;第二,“新时期”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已具备哪些基础;第三,“新时期”的经济法理论在理论类型上有哪些新变化。
(二)对所选时点的具体考察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热点,就是探讨如何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研究。为此,许多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也都参加了经济法理论的大讨论。[8]到1986年,以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国家立法机关大体明确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差别。这通常被视为影响经济法理论转型的一个重要拐点。
然而,如果将时间逆推,就会发现,1986年的立法事件,只是一个制度性标志,真正对经济法和民法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是党中央1984年的“改革决定”。[9] “改革决定”融入或体现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许多重要原理,为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当时困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许多问题,也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法制度的持续完善而得以不断解决,尤其在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学者展开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多种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法理论。[10]
从1992年秋到1993年春,国家先后从政治层面到法律层面明确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立场,使经济法研究有了较为确定的对象和基础,理论共识度由此大为提升。为了适应和推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家用三年时间集中完成了重要的“经济法立法”,包括市场规制立法、财税立法和金融立法。到1996年时,我国经济法基本的立法体系已相对完备,这为经济法理论的整体更新奠定了重要基础。与此相关,1996年前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日趋完善,许多“代表性理论”纷纷出炉。[11]
同样地,如果将时间稍做逆推,就会发现,在1996年这个时点之前,我国经济法学者已在整体上表现出相当大的学术敏锐性,体现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批“代表性理论”相继涌现,形成了影响更大的几种经济法理论,[12]即后来不断被总结提炼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经济法“新诸论”[13]。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旧诸论”不同,“新诸论”是经济法学科内部“和而不同”的各种理论,它们都肯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重要功能,且理论基础日渐趋同。事实上,对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理论的探索,甚至早在1992年、1993年就已经开始。[14]经过一批重要学者的努力,到1996年这个时点,经济法理论不仅实现了从无到有,而且还完成了从相对幼稚到开始走向成熟的重要转变。
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本世纪初我国的成功“入世”所带来的相关制度变革,经济法理论发展又开启了一个新阶段——我国学界不仅关注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等问题,而且已将研究拓展到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多领域;不仅涉及对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利理论、责任理论的研究,也涉及对法律实施、经济审判、基本范畴、研究方法等多维度的探讨,从而形成了众多“理论板块”,使经济法理论体系大为完善。到2006年前后,体现上述各领域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成果不断涌现,从而使理论的体系化水平和共识度再度提升。[15]
上述呈现为诸多“板块”的各类理论,对应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需要解决的各类重要问题,因此,这一时期是构建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关键阶段。这些理论“板块”的形成,恰好有助于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并通过其内容的及时更新,来实现经济法理论的重构。[16]随着理论大厦主体工程的完成,学界展开了更为精细、具体的研究,使我国经济法学在整体上进入到了平稳发展的阶段。
从总体上看,1986年、1996年和2006年三个时点前后,经济法理论整体上都有较大的变化,并且,相对于前一时段,经济法理论都有“新发展”,因此,上述时点可以视为理论发展较为重要的关键点。此外,相对于某些“代表性理论”,整体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性,因而上述时点并非“代表性理论”产生的关键点。事实上,上述“时点观察法”的运用,更侧重于考察学界“整体的理论认知”或“认知的平均水平”。
任何理论的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背景,都要受到特定的时空约束,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更是如此。在全球经济危机及其导致的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推动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我国从2013年到2015年,基于改革、法治、发展三个维度,分别作出了影响深远的“三大决定”,以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小康社会建设,系统解决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重大问题,经济法尤其要担负重任,这就需要研究者对经济法理论作出新发掘、新拓展,从而使理论发展进入“新阶段”或“新时期”。
从2016年开始,随着上述“三大决定”的相继作出,改革、法治与发展之间的重大、综合性关联,已上升到影响全局和未来的重要高度,针对“改革难点”、“法治重点”和“发展要点”的关联与交叠,需要经济法学界作出系统性回应,为此,必须超越既往认识,综合提炼新理论。这样,不仅开启了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也带来了理论类型的新变化。
三、理论类型的新变化
没有变化就没有发展。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正是通过其诸多变化体现出来的。从笔者在前面所提及的时间维度,通过大略的历史分期,或者具体的时点考察,可以把握经济法理论发展阶段的变化;从研究对象维度来探讨不同发展阶段学界关注或形成的重要理论,可以揭示经济法理论在理论类型上的重要变化。而理论类型上的新变化,更有助于直观地说明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一)新阶段需要理论类型的新发展
有关理论类型的研究与理论分期的探讨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理论类型往往对应于不同的理论分期。事实上,学界对经济法理论历史分期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明晰理论的发展脉络,揭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理论研究的中心论题、影响因素、学术推进等,[17]而且有助于明晰理论类型的变化,揭示理论类型的内在关联和转换时机,从而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各种理论类型的发展基础,以及为什么在新阶段需要有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与内部结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目标定位与基本原则、产生基础与时代特征等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理论、责任理论,以及立法理论、实施理论、程序理论等诸多理论,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理论,同时,经济法各部门法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也有较大推进。上述各个理论“板块”,构成了较为系统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从而为理论的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性主要表现为从现代法的视角对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和方法论等做了非传统性的理论探析。[18]
“温故”才能更好地“知新”,只有了解既往的理论发展,才能更好地把握其新发展。所谓“新发展”,历来都是相对的:相对于前一阶段,每个阶段都会有新发展,再过一个阶段,又会有更新的发展。因此,笔者于本文中着重探讨的新阶段的“新发展”,也具有阶段性,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正是基于上述认识,通过前述的时点考察便不难发现,到2016年左右,经济法理论又开启了一个新阶段。这表现为在经济法理论体系已基本确立的前提下,在理论共识大幅增进的基础上,在前一阶段的基本问题仍被关注的同时,某些研究论题已悄然变化,因为在这个阶段,学界迫切需要回应的,已不再是本体论、价值论等基本问题,也不再是整体上的规范论、运行论等如何构建的问题,而是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改革、法治与发展”领域的重大、复杂问题,来综合提炼经济法领域的相关理论。
新阶段的经济法理论所需研究的中心论题,内嵌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在全球化、信息化、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的当代,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经济法予以解决。例如,分配问题、发展问题、信息问题、风险问题等都与市场失灵相关,学界以往对其已有诸多探讨,只是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经济充满下行压力,解决上述分配与发展、信息与风险等问题变得更为迫切,亟待经济法律制度作出综合回应,并进而提炼出相应的系统性的经济法理论。尽管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以往的宏观调控理论和市场规制理论对上述问题已有诸多研究,但如何从“法学”的视角,提炼出经济法领域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仍是重要的新课题。如果这些理论都能得到系统提炼,则会构成与前述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诸论“不同路向的另一类理论体系”,从而使整体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更为丰富、更加系统。
上述在新时期需要系统提炼的各类理论,以分配问题、发展问题、信息问题、风险问题为研究对象,与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调整直接相关,涉及对经济法的功能和目标、价值和精神的再凝炼。这些新型理论的系统提炼,不仅尤为迫切和必要,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它们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重要体现。
可见,经济法理论发展至今,已形成两大理论类型:第一类是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等;第二类是经济法领域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第一类理论类型经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集中发展,以及本世纪前十五年的积累,已日趋完善,可统称为“既有理论”。第二类理论类型是在金融危机、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因分配差别、发展失衡、信息偏在、风险凸显等问题受到集中关注而正在形成的,可统称为“新型理论”。如果说第一类理论类型,主要体现为理论“板块”,那么第二类理论类型则更多地关注需由多种制度综合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它们既是横贯各类制度的“线索”或“经脉”,[19]又可以同时融入和贯穿于上述各类理论“板块”,就像一座大厦中隐而不露的各类水电管线。可见,这两大类理论类型各有不同的定位和方向,都有其重要价值。
(二)理论类型之间的内在关联
经济法理论每个阶段的新发展,都与以往的研究成果难以截然分开;各类新理论的形成,都离不开过去的学术积累。因此,在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不仅应看到上述两大理论类型之间的后先相继,还应尤其把握各类新型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这对于系统回应新阶段的现实问题,构建体系性的经济法理论尤为重要。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避免两极分化,就必须解决好分配问题、发展问题;同时,我国正处于同时面对社会转型、体制改革、信息化、全球化的“新阶段”,既有悬而未决的诸多历史问题,又有层出不穷的国际共通的新型问题,要应对上述错杂难解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加强信息规制,来防范各类风险,因而必须加强经济法的综合调整,并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新型理论。
基于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上述各类新型理论亦密切相关。例如,从分配与发展的关系看,一方面,分配直接影响发展,好的分配制度对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国家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平分配问题,则在广阔的时空维度上,就难以真正实现永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另一方面,能促进整体发展的制度,通常是具有“包容性”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分配公平。[20]因此,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的研究不能相互孤立,而必须关注其内在联系。又如,风险理论与信息理论同样密切相关。从风险理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总要通过防范各类风险,来力图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事实上,“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的命题在今天仍然成立,因为经济法不仅可解决已然之困,亦可防范未然之危,且后者更为重要。据此,对于“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的命题,应在广义上理解,即无论是在非常时期,还是在常态之下,经济法都是“危机对策法”。[21]从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来看,防范和化解风险、防止危机发生、有效“反周期”,恰恰都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功能和使命。因此,经济法领域的各类具体制度,都要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包括财政风险、税收风险、金融风险、竞争风险、产业风险、消费风险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具体立法目标。
上述风险理论离不开相关的信息理论。充分有效的信息是化解风险的必要前提,因此,研究风险理论一定会涉及信息理论。此外,只有加强信息规制,确保相关主体能够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才能解决信息偏在的问题,促进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各类制度都会涉及信息规制问题。例如,财政收支的信息不仅事关公民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财政风险的防范;税收信息的交换对于防止偷漏税,防范税收风险意义重大;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信息对于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至为重要;与经营相关的信息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涉及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竞争风险和消费风险的防范,等等。正由于上述信息非常重要,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领域,都要加强信息规制,以防范相关风险。[22]事实上,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涉及信息的公开、披露、使用、保密、处分的制度,它们直接影响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多种主体之间的博弈,结合上述信息规制制度及其实践,可进一步提炼信息理论。[23]
在上述各类新型理论中,不仅分配理论与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与信息理论之间密切相关,而且任一理论都与其他理论紧密相连。例如,分配理论不仅要研究分配公平或分配正义问题,也要探讨如何防范分配风险和分配危机,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使用,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等,因而分配理论与风险理论、信息理论都紧密相关。[24]此外,良好的分配制度对于促进发展,形成“包容性”的发展制度,都特别重要,因而分配理论也与发展理论直接相关。
笔者认为,上述各类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都是更好地促进发展,因而发展理论研究要吸纳其他理论的研究成果。例如,一个国家的各类经济法制度,能否做到既促进企业和政府披露信息,以使相关主体可以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又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的秘密信息,这对于促进和保障发展非常重要。其实,保护信息权利和保障信息供给,本来就是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发展理论应当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在信息化时代研究发展理论,经济法学研究者尤其应参考信息理论的成果。
经济法学界研究的发展问题,从广义上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制度的发展问题;二是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问题;三是经济法如何促进发展的问题,即在经济法理论的指导下,通过经济法制度的调整,来促进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发展。对于第一方面的问题,可以从经济法制度史的角度研究。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有关“经济法理论的理论”,可以从经济法学术史的角度展开研究。对于第三方面的问题,它才是狭义上的发展理论的研究对象。
可见,明晰发展理论的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助于界分如下三种发展理论,即“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理论”[25]、“经济法制度的发展理论”[26]以及更为具体的“经济法制度如何促进发展的发展理论”。在经济法研究中,最后一种发展理论是尚待深入挖掘的新型理论。[27]
经济增长、社会安全、政治稳定、文化繁荣,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力促进,相关主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经济法的保障,因此,狭义上的发展理论并非侧重于探讨经济法理论或制度“自身”的发展,而是着重于研究经济法如何“促进和保障”发展,如何实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它更多地是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对经济、社会、政治等各大系统的影响,因而与国家竞争理论、区域竞争理论等各类新型理论都直接相关。
总之,上述各类新型理论或侧重于手段(如信息规制、风险防控)研究,或侧重于目的(如全面发展)研究,它们紧密关联,融为一体,不仅有助于在整体上丰富经济法理论,而且还有助于形成新的理论体系,并由此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四、推进理论新发展的基本路径
中国经济法理论发展在时间维度上的“新阶段”以及在研究对象维度上的“新类型”,是理论“新发展”的重要标志;要持续推动理论的新发展,还需注意基本的研究路径,尤其应处理好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的关系,注意立法论与解释论、功能分析与结构分析,以及问题定位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
(一)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的关系的处理
首先,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的研究并行不悖。新型理论作为“形成中的理论”,是既有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因而要以既有理论为基础。新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全新的“理论突变”,对其展开独立、系统的研究,是特定时势的需要。因此,新型理论并不是要替代既有理论,而恰恰是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实现两类理论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强调两类理论研究并行不悖,还因为既有理论的各类理论“板块”有许多方面尚待完善,需要整个学界不断精耕细作,同时,新型理论只是整体经济法理论另一个向度的“增量发展”,它并不是对既有理论的否定。从新阶段的现实需要看,从总论和分论两个层面开展对既有理论的研究,非但不能松懈,反而更需强化。这对于解决现存的各类复杂问题,深化新型理论研究,都极其必要。既有理论和新型理论的研究唯有齐头并进,才能相得益彰。
其次,新型理论的提炼尤其要从既有的分散研究中汲取营养。在社会科学领域,任何系统性的新型理论都不可能是“全新的”,其形成和发展都要从既往的分散研究中汲取营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提炼和综合。例如,对于发展问题,过去研究者曾分别研讨过发展观、发展权、发展理念、发展目标等。[28]基于上述研究,如研究者能结合现实需求和制度实践进行理论提炼,则有助于构建较为系统的发展理论。又如,对于分配问题的研究,学界更是成果斐然,无论对于“经济法是分配法”这一命题的思考,还是对分配权、分配公平、分配正义等问题的研讨,[29]都是提炼分配理论的重要基础。因此,从系统的理论建构的角度,在既有理论基础上作出新的发掘和拓展,是分配理论等各类新型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此外,近年来学界对风险防控等问题关注愈来愈多,[30]同时,为了解决各个领域的信息偏在问题,经济法领域已有诸多制度安排,包括对某些市场主体的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相关主体信息获取权的保护等方面,都强调加强信息规制,对此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具体领域已有大量研究,这些成果都是提炼信息理论或者信息规制理论的重要基础。[31]
(二)其他几类重要关系的处理
在研究新型理论的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立法论与解释论、功能分析与结构分析、问题定位与制度创新等关系,实现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第一,立法论与解释论相结合。新型理论所需探究的问题非常复杂,有许多问题要通过立法上的协调和完善加以解决,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像某些传统法领域那样特别强调解释论,立法问题仍是经济法“立法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法运行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仍需深化的重要领域。[32]与此同时,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加强既有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推进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也需要加强经济法“实施理论”的研究。事实上,各类新型理论所涉及的问题,都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直接相关,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结合,不断发现其中蕴含的问题,并不断提炼相关的理论。
第二,功能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由于新型理论的研究对象极为复杂,无论是分配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和保障,还是对信息与风险的经济法规制,都需要加强功能分析,以增进相关制度的功能。为此,相关的结构分析和结构优化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所有的分配问题与发展问题,都与相关结构的失衡有关,同样,信息偏在问题与风险防控问题,也都要从结构入手。因此,功能分析不仅要关注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还要考虑各个层面的结构调整,只有把功能分析与结构分析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类复杂问题。[33]
第三,问题定位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各类新型理论的提炼,都基于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需求,因而必须重视问题定位或问题导向。无论是分配不公、发展失衡问题,还是风险防控、信息规制问题等,都是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系统性、综合性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和形成,恰恰是既有的法律制度或单独的某类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的。因此,面对上述的复杂问题,就不能因循守旧,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分配不公的问题,仅靠再分配制度不能解决,应如何在初次分配阶段引入经济法的调整?又如,中国的区域差别加剧等发展不平衡问题,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变得更为突出,应如何创新经济法制度才能应对?此外,对各个领域系统性风险的防控,以及相应的信息规制,也都需要通过经济法的制度创新来实现。因此,把问题定位、问题导向与制度创新、制度优化结合起来,并从中提炼理论,对于推进新型理论的研究非常重要。
上述三个方面的结合,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新型理论的发掘和拓展,从而既能从制度实践中提炼理论,又能够使理论更好地指导制度实践。同时,为了实现上述的“三结合”,各类新型理论的研究都要与制度紧密结合。例如,对分配理论的研究要与分配制度紧密结合,推进分配制度在经济法各部门法中的落实,使财税法制度能够推动分配正义、金融法制度能够促进分配公平、竞争法制度能够减小分配差距,等等。又如,对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的研究,也要结合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以期形成各个领域的风险防控制度和信息规制制度,从而更好地解决各类信息问题和风险问题。
五、结论
任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时空背景。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时空背景(尤其与当前改革、法治、发展“三线交织”的背景)直接相关,这使得中国经济法理论与他国经济法理论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其鲜明的个性。
考察一种理论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其时空背景,还要关注其研究主题。时空背景不同,研究主题或研究对象也会存在差异。这既是中国经济法理论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理论关注的重要原因,也使中国经济法理论形成了不同于国外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特色。[34]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于本文中考察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一方面,笔者关注了时空维度,尤其在地域特定的情况下,探讨了经济法的历史分期问题,运用“时点考察”的方法,选取了四个重要时点,分析其前后的理论变化,从而验证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是否进入了新阶段。另一方面,笔者还关注了研究主题或具体研究对象的变化,提出并探讨了经济法理论中的两种重要类型,即既有理论和新型理论,从而揭示出在理论类型上的新拓展。
基于上述考察,可以认为,中国经济法理论在时间维度上,已经开启了理论分期的“新阶段”;在研究对象的维度上,正在生成理论的“新类型”,因而存在着不同于既往的“新发展”。这种“新发展”只是初露端倪,要使理论的新发掘和新拓展能够持续,并使其更为系统化,成为真正有价值的理论,还必须在研究路径或研究方法上处理好各类关系,这对于丰富和发展经济法理论非常重要。
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既有理论,已初步完成了“板块”构造,形成了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发生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论构成的基本理论架构。在新的历史阶段,在继续完善上述“理论板块”的还要从贯通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线索”或“经脉”的维度,构建包括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等诸多新型理论的体系。上述各类新型理论的提炼、完善,不仅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也使整体经济法理论通过各类重要的“线索”和“经脉”的连接而更加浑然一体,从而有助于形成总论与分论、理论与制度的紧密联系,[35]这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长远发展亦甚为重要。
中国经济法的各类理论是互联互通的。无论是既有理论的各类板块之间,还是新型理论相互之间,以及既有理论与新型理论之间,都是密切相关、互通互证的。在理论发展的新阶段,尤其应基于既有理论,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融通各个领域的理论,并不断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新型理论,从而全面推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 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梳理和总结,有多种类型。例如,在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每个十年左右的节点上,都有一些“回顾与展望”的研究,如王艳林等:《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岳彩申:《中国经济法学30年发展的理论创新及贡献》,《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5期,等等。此外,还有学者专门从学术史的角度展开系统研究,如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 中国经济法理论对于整体法学发展的贡献,是许多经济法学者尤为关注的。例如,李昌麒教授认为,“中国经济法研究的一个最大贡献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创新性,正是这种创新丰富和拓展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参见李昌麒:《直面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贡献、不足与未来》,《法学家》2009年第5期。
[3] 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2-90页。
[4] 此类观点较为普遍,参见朱崇实、李晓辉、李刚:《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9年第1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5] 例如,有的研究者就强调应当重视范式转换对于研究历史分期的影响。参见刘伦刚等:《论中国经济法学史分期标准和界点》,《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6] 例如,有关经济法学30年的研究成果的总结,常属于此类情况。参见董文军:《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30年》,《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7] 对此类时点的选取和相关理论探讨,已有一些尝试。参见张守文:《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8] 例如,许多著名的民法学者都参与了讨论。参见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谢怀栻:《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佟柔:《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王家福:《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84年第3期。
[9] 此次“改革决定”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它为后来的历次“改革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0] 相关总结可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关于这些“代表性理论”所形成的各类学说,学界的概括已逐渐达成共识。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296页。
[12] 几种“代表性理论”大都在这个阶段确立。参见杨紫烜:《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杨紫烜:《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经济法制》1994年第2期;李昌麒:《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3] 相关研究如张传兵等:《评我国经济法学新诸论》,《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14] 如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张守文:《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15] 相关总结和探讨,参见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16] 这一阶段的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代序。
[17] 对此已有一些学者进行总结和深入反思。参见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管斌:《中国经济法学总论30年研究:关键词视角》,《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
[18] 参见李昌麒:《直面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贡献、不足与未来》,《法学家》2009年第5期。
[19] 例如,分配就是贯穿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发展的重要经脉。参见张守文:《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20] 德隆·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詹姆斯·罗宾逊(James Robinson)将制度分为包容性制度和汲取性制度,并认为前者更有助于促进一国的发展。参见[美]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8页。
[21] 参见杨紫烜:《论当前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漆多俊:《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张守文:《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2] 参见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郭雳:《信息、金融与金融法》,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2003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 有些研究成果已作出重要努力,如应飞虎、涂永前:《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谢贵春、冯果:《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北方法学》2015年第6期。
[24] 参见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4-341页。
[25] 参见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
[26] 参见程信和:《中国经济法发展30年研究》,《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27]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
[28] 参见程信和等:《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刘大洪等:《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29] 陈乃新等:《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杨紫烜经济法思想研究(之一)》,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孟庆瑜:《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论纲》,《法律科学》2004年第2期;孟庆瑜等:《论国家分配权》,《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1期;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张东:《分配正义与收益公正分配》,《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30] 欧阳恩钱:《风险社会、生态文明与经济法哲学基础拓新》,《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闫海:《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31] 参见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
[32]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
[33] 参见王全兴、何平:《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结构性研究》,《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5期;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34] 已有不少学者强调“中国问题意识”。参见何渊、徐剑:《中国经济法学30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
[35] 对于分配理论的提炼,我国的研究者近些年取得了突出的成果。这方面成果包括:冯果、李安安:《收入分配改革的金融法进路——以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李永成:《社会分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薛江武:《收入分配之经济法调节》,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孟庆瑜:《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形成系统的分配理论,而且有助于促进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理论与制度的密切联系,因而对于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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