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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张守文    2020-11-23  浏览量:393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从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依法履行各类法定职能,全面推进检察工作。
第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要推进“双循环”,就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此,各级检察机关需要在法治框架下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体现检察工作的“发展导向”。例如,在批捕、公诉等重要领域,需要切实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并在法治框架下体现谦抑性和包容性,做到“少捕慎诉”,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尤其有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形成新发展法治。
第二,扩展强化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对公平正义等有更高的期待;同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会更为突出,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有力保护。近几年,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取得了很大成效,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
随着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需要对社会公众期待的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有更多的回应。目前检察机关立足于公益诉讼的几个基本领域,展开了积极、稳妥的“等”外探索。这些扩展公益诉讼范围的努力,对于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在“十四五”时期仍需继续推进。
当然,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也需要注意“需要与可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能“泛化”。同时,还应解决好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一方面,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根据需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和优化检察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尤其应加强检察机关的能力建设,这对于解决新问题,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非常重要。
在“十四五“时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障公共利益的任务会更为繁重。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领域的公益诉讼,都可能会有新的拓展。强化和拓展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有效解决新发展格局下的新问题,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上述两个大方面,一方面在传统的打击犯罪等领域,需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检察工作的“发展导向”;另一方面,在新兴的公益诉讼领域,还要适度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因此,上述两个方面事关“安全与发展”两大价值的兼顾与协调,也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全面履职和未来发展,在规划中应着重加以体现。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 《检察日报》2020年11月1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