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44期“经济法三十人论坛”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5-06-23 浏览量:36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44期“经济法三十人论坛”
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
学术研讨会
会议综述
2025年6月14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44期“经济法三十人论坛”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在湖北武汉金谷国际酒店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联合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湖北经济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共有34位嘉宾担任主持、发表学术发言并参与与谈。并围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之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探讨。此次研讨会包括开幕式、基调发言、三个分议题研讨及闭幕式等六个部分。
一、开幕式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大洪的主持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44期“经济法三十人论坛”宣布开幕。刘大洪教授首先对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嘉宾予以介绍,向参加本次论坛的领导、来宾和专家学者,致以诚挚的欢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覃红教授致欢迎辞 覃红校长首先代表承办单位对各位与会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覃红校长指出,我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的新要求呼唤更有力的法治支持。本次论坛围绕经济法理论回应、新旧动能转换及不确定性治理等专题汇聚多学科智慧,旨在为完善经济法治体系、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思想与制度动能。覃红校长回顾学校“经世济民、法商并济”的办学传统及经济法学科在平台治理、金融稳定、共同富裕等领域的前沿成果,强调将发挥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优势,通过智库报告、立法咨询、司法释法等形式服务决策,并期待借此深化与湖北经济学院等机构合作,共同探索数字经济治理、绿色转型等制度创新路径。最后,覃红校长祝愿与会学者畅叙学术情谊、共襄智慧盛宴,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付宏教授致欢迎辞 付宏书记代表承办单位对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强调本次聚会紧扣经济稳增长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课题。付宏书记指出,当前结构调整与外部不确定性交织,需要经济法在充当“精准监管、制度稳定器”角色之外,更通过法治手段为企业预期“托底”、为市场信心“赋能”;论坛汇聚学界、监管与产业界之智,可为理论深化与制度革新注入强劲动能。随后,付宏书记回顾学校1907年肇始的办学渊源与财经特色学科体系,说明湖北经济学院作为省属唯一财经本科高校,正通过深化产教融通、服务区域战略、建设高水平智库来强化社会贡献。此次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携手办会,既展示中部财经法学界协同创新的担当,也为后续在联合课题、复合型人才培养、智库咨询等领域构建常态化合作网络奠定基础。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教授开幕致辞 张守文会长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向承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致以诚挚谢意,并向出席论坛的各位领导、嘉宾及经济法学界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张守文会长充分肯定两校在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方面的突出贡献,也为中国经济法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与人才支撑。随后张守文会长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更依赖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口,“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任务交织叠加,外部不确定性与内部转型压力并存,迫切要求经济法发挥制度稳定器和发展催化剂双重作用。在此背景下,理论创新与制度更新对于夯实宏观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具有基础性意义。围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核心命题,本次论坛将重点探讨宏观调控法治化、数字平台治理、绿色金融激励以及财税金融风险管控等前沿议题,努力实现学理深耕与现实问题同频共振。最后,张守文会长呼吁与会专家秉持开放、包容、求真的学术精神,充分交流、碰撞思想,共同为经济法治建设贡献务实、可行的对策方案,携手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二、学术基调发言
学术基调发言环节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卢代富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基调发言《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保障》 张守文会长在发言中指出:只有实现充分就业、物价平稳、国际收支均衡与适度增长四大宏观目标,并在总量与结构上保持动态平衡,经济才能稳定增长;为此,张守文会长提出“技术—制度”“价值—规范”两大分析框架。
从立法论维度倡导统一的专门立法与分散的非专门立法:财政法调整预算收支,扩大国债发行规模,加大化债力度,优化转移支付,以保障稳定增长;税法需要从收入型转向促进创新的“发展型”;金融法以金融基本法和金融稳定法统筹降准降息、减税降费;计划法依法衔接各级规划;市场规制法在巩固“两反一保”基础上,加强金融、能源、数据等重点行业监管,为市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在价值—规范维度,张守文会长将经济法功能分为“保障稳定”“促进增长”两板块:前者重公平、秩序、安全,后者重效率、自由、发展,需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动态平衡。针对外部不确定性与内部转型叠加,张守文会长建议用“不确定性思维”和“新质生产力思维”双视角: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稳预期、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抑制“内卷”,并通过优化分配、改善消费环境激发内需;同时抓住数字化与绿色转型机遇,在数据权能、算法治理、人工智能监管、碳市场等领域完善规则,将技术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
最后张守文会长强调:只有在“价值—规范”框架中统筹公平与效率、安全与自由、秩序与发展,并在“技术—制度”框架中以制度供给支撑创新,经济法才能既“固本安民”又“推陈致新”,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夯实法治支柱。
三、第一单元分议题研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回应
第一单元分议题研讨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时建中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主题演讲《促进型立法的价值: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例》 李友根教授以“促进型立法的价值”展开发言。李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虽获官方高度评价,但草案公示阶段舆论对条款“软化、重复”仍存疑。为厘清质疑,李友根教授系统梳理了所有名称含“促进”的法律文本,发现人们存在一些误读:许多促进法实为行业基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仅用一章谈扶持。由此观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义不在特殊优待,而在“消除歧视、统一起跑”。我国九成以上民企属中小企业,扶持民营经济即扶持中小企业,故该法可概括为“反歧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均以“平等对待”阐述反歧视的中国化表达。所谓“软法条款”主要针对政府职责:既规定必须作为,又赋予可以作为,理解促进型立法通过纠偏、扶持与激励而非强制裁罚来塑造市场生态的独特使命。李友根教授强调,促进型立法提醒我们:法律文本可能有另一种样式,不以司法为中心,更多表现为行为规范而非裁判规范,以政府的激励与追责机制为保障。
武汉大学冯果教授委托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张焰代为进行主题演讲《迈向韧性治理:构建经济稳增长的经济法法治框架》 张焰老师指出,经济下行背景下民营企业普遍“先偿债、后扩产”,政府举债发放消费券却激发效用有限,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已由2019年的5%跌至1%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屡次跌破3%,投资锐减与消费降级的负循环正加速形成。政策刺激边际失灵、债务风险累积及制度碎片化一并暴露经济法的三大缺口:部门立法各自为政引致横向冲突,中央法规与地方试点脱节导致纵向断层,临时性规定层层叠加造成时序错配。围绕这些困境,张焰老师提出以“韧性治理”重塑经济法结构,倡导由“管控型”转向“赋能发展型”,以“结构性减负、资本引导、风险对冲、预期管理”四大法律工具为抓手,打造具有抗压性、适应性、进化性为特征的韧性法治体系。该框架通过构建逆周期监管工具箱、推行“监管沙盆+日落条款”动态调规机制、建立危机学习型立法,从而让法律体系在冲击中吸收风险并催生新动能。张焰老师认为,唯有以制度韧性构建“预防-适应-进化”三位一体的法制框架,经济法才能真正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护航者,而非束缚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主题演讲《资本市场宏观调控法及其制度创新》 邢会强教授指出,资本市场已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领域,单纯依赖传统证券法研究从民商法的角度看问题,难以有效应对系统性冲击;只有引入经济法所强调的政府干预视角,才能为资本市场治理补上稳预期、控风险的制度短板。为论证这一主张,邢教授对比了中美实践:美国虽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概念,却通过美联储利率调整、量化宽松乃至直接入市操作形成了系统干预框架;而中国自1999 年“5·19”行情、2007 年加征印花税、2015 年异常波动救市直至2024 年“三千点保卫战”,干预频仍却因目标模糊、程序粗糙而易陷入“政策市”与道德风险。基于此,邢教授提出以“预警—干预—评估”闭环为核心的法治化路径:一方面,制定资本市场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调控的权力边界、目标功能与工具清单,并建立常备不常用的逆周期调节基金与危机处置特别机制;另一方面,细化危机启动阈值、操作边界、信息披露、事后审计和问责等关键环节,并完善投资者补偿机制与长期资金评价体系,以增强市场韧性。邢教授强调,只有将危机前的反周期抑泡沫、危机中的依法救市、危机后的制度改革三者贯通起来,才能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框架下构建规范而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进而实现长期健康牛市,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金融动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主题演讲《发现促进法的新价值面向:理论与制度》 孙晋教授围绕“促进法的新价值”提出三问:促进法在经济法中为何重要?当下应追求怎样的新价值?应如何制度化落实?孙晋教授指出,经济法的四大功能中,“促进”最能体现政府以激励和纠偏推动生产力跃升的使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的目的条款均强调提升效率、优化环境和保障平等,表明促进法已是经济法的内在支柱。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促进法的核心坐标已从单纯的制度扶持演化为“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总则九条中五次出现“公平竞争”,并以“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统摄全法,意在破除行政歧视与隐性壁垒,通过竞争中立为各类市场主体搭建同一起跑线,从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要让这一新价值落地,孙晋主张将公平竞争审查上升为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社会监督形成三位一体合力。具体做法是:对涉及差别待遇的政策实行“事前评估—动态公开—事后问责”闭环管理;以统一标准指导地方执行,防止“上有政策、下有保护”;借助数据共享和第三方评估量化竞争中立程度,并引入日落条款避免补贴固化。通过上述制度装置,公平竞争原则可嵌入政策全生命周期,使促进法在守住公平底线的同时释放创新与绿色转型动能,让经济法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既促增长又护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主题演讲《关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暨财税法治建设的思考》 朱大旗教授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的三次飞跃:1978-1994 年以“财政包干”“减税让利”、“利改税”等财税改革调动地方、企业和个人积极性激励地方创收;1994-2012 年“分税制”改革,提高“两个比重”;2012-2025 年以税收法定为牵引,构建现代财政框架。这三轮改革带来六大成就:财税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同频共振;商品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确立;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转移支付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系逐步完善;财税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收入放缓、权责错位、地方税源单薄、非税收入法治缺位、预算公开、财政监督不足等矛盾凸显。围绕“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核心”的目标,朱大旗教授提出六项改革路径:一是调整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税权重,提高直接税和资源税比重;二是将政府性基金、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全面财政法定”,增强可预期性;三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法》重塑央地事权与财源匹配,健全地方税体系;四是实行全口径预算、功能预算与绩效管理,扩大人大监督和社会参与;五是修订《税收征管法》,取消诉前“双重前置”、设立跨区域税务法院,完善纳税人信息保护;六是在党中央集中领导下统筹协调、整体设计、分布实施,确保改革与稳增长、促公平相互增益。朱大旗教授强调,财税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通过法治化提升财政韧性,方能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上海政法学院郑少华教授主题演讲《作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研究的自贸区的试验性探索》 郑少华教授强调自贸区法治创新不仅是开放试验,更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从经济运行现实来看,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调控核心目标之一,自贸区通过制度型开放为收支平衡提供新通道,并为新质生产力注入外部动能。围绕“试验”二字,郑少华教授概括出七项制度创新:以负面清单取代传统审批,重塑市场准入;公司设立由实缴改认缴,降低创业成本;确立竞争中立原则,破除身份壁垒;推行综合监管,强化事中事后协同;形成中央—省域清单博弈与授权互动,激活地方改革;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使纠纷解决成为一项服务业;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配套外汇便利化措施,托底国际收支稳定。在理论层面,郑少华教授认为自贸区实验提示经济法应从“微观管制”转向“宏观赋能”:把增长空间让渡给市场,把风险兜底交由国家;在公平竞争底线上减少直接干预,在涉外领域强化规则对接与权力限缩,服务开放型经济新格局。郑教授认为,自贸区法治实验提供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稳外贸、扩内需、促创新”制度工具箱,其核心价值在于以最小管制换取最大活力,以制度透明增强预期,以治理协同提升抗冲击能力,为我国在不确定外部环境下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提供先行样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席月民研究员主题演讲《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席月民研究员围绕《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出五点评议。首先,他肯定草案总则对国家战略导向和公共利益目标的凝练表述,但提醒规划法兼具经济法与社会法双重属性,总则却未充分凸显纵向统筹与横向协调同步发展规划体制机制,建议专设条文突出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统筹职责,并同步明确中央至地方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其次,他强调程序正义,认为草案第15、16、17、19、20条对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与评估等程序规定仅“概括带过”,与宪法所规定的重要程序原则衔接不足,应细化公众参与、部门协商、信息披露与监督反馈,使程序规则可操作、可诉。第三,他认为第18条对规划中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一条带过”过于单薄,须明确触发条件、调整程序与法律效力,以兼顾规划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第四,关于法律责任,第25条仅聚焦渎职、失职,范围过窄;建议引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级或撤销资质等分级处罚,并与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以及预算约束、干部考核实现联动,以提升威慑力。第五,他提示草案第5、21、22、24条对规划原则、评估制度、监督机制等仍显粗疏,后续修改完善需进一步细化和体系化,注意逻辑性。席月民研究员最后强调,规划法唯有以程序严谨、责任清晰、上下贯通、公开透明为核心,方能在法治轨道上发挥宏观战略“总开关”功能,助推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主题演讲《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契机推进数据流通》 陈兵教授指出,数据要素要真正转化为生产力,首先须拆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制度闸门”。现实中,数据不正当竞争多表现为无视 Robots 协议爬取并商业化他人数据、借抓取信息复制或替代原服务、以封闭格式或技术壁垒阻断数据互通,以及通过格式合同锁定用户数据。围绕这些行为,各地爬虫案件呈现三种裁判思路:一类沿袭传统侵权逻辑,强调保护数据控制方利益;一类着眼消费者福利与创新收益,对抓取保持相对包容;还有一类在保护与开放之间动态权衡,兼顾市场结构与多元主体权利。三轨并存,凸显现行规则难以精确划界“创新”与“侵权”。为此,陈教授倡议在修法中引入三项关键改进:一是在总则增设“创新抗辩”条款,允许经营者证明其数据利用带来显著公共利益,从而获得免责或减轻责任;二是增设“滥用竞争优势”一般条款,授权执法机关综合网络效应、锁定成本等因素认定恶意不兼容、排他接口的竞争危害;三是强化与反垄断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横向衔接,建立统一合规指引,避免重复执法与规则冲突。他进一步建议对中小创新主体实行“数据沙盒+风险分级”监管,在守住安全与隐私底线的同时,为算法创新和跨平台数据流动留出试错空间。陈兵教授最后强调,只有在“开放—安全”“保护—创新”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成为数据要素高效流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制度引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刘大洪与谈 刘大洪教授首先为“经济稳定增长愿景”画像:它并非追求一味高增速,而是强调低波动、可预期、能跨越周期的持续扩张。这一愿景的提出,源于当下“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并行、战略机遇与系统性风险共生的宏观环境。要在不确定中保持主动,中国必须依托制度型改革,把危机应对、结构优化与创新驱动纳入同一坐标系。刘教授进一步指出,政府角色、市场环境与社会预期是支撑稳增长的三大支点。政府方面,既要延续“国家(政府)大股东”在公共投资、风险兜底中的积极作为,又必须保持谦抑,在放权、减负与精准监管之间找到平衡,避免行政过度嵌入侵蚀市场活力。市场层面,高效竞争离不开持续创新;通过“引进—消化—再创新”推动技术迭代,才能确保产业链不断升级。他以高铁为例说明,体制优势可快速集聚资源,但若缺乏产权激励及透明规则,创新潜力仍易受限。社会预期方面,需要营造长期乐观、稳健理性的氛围。对民营经济尤其要真正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以公平竞争破除身份壁垒,让民营和国有资本在同一规则体系内共创增量。在三支点之上,经济法发挥着“制度枢纽”功能:通过明确政府边界、完善市场规则和强化信息披露,既为创新提供激励,又为风险设置护栏。刘教授呼吁经济法学界抓住数字化、绿色化与全球化深度交织的窗口期,加快规则更新与工具储备,用更具韧性的制度供给,为中国经济在高质量增长轨道上提供持久法治动能。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与谈 刘水林教授指出八位发言者的论文可以分为五类:一类是采用类型化和实证分析,包括李友根、孙晋和冯果三位教授的发言。其中友根教授从规范路径、法的路径类型的角度,从传统的司法中心转向作为规范,即以对作为规范防止有害作为发生的范式。冯果教授则从功能视角,说明法已从管控型转向赋能发生。孙晋教授则在对促进型法的特性和功能转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促进的法律制度——审查制度。
第二类是对既有研究的指导。邢会强教授就是把传统的金融法,主要是商业和规制法研究,转向转向以宏观调控法研究,并以美联储和我国央行的抗美政策说明。
第三类是郑少华教授。实则是从自觉度法治发展经验提出通过不同区域法律制度竞争,发现较优的法律,然后上升为国家法律。
第四类主要是学者关注现实的引发立法,提出建言,以促进经济法律的合理。席月民教授以《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陈兵教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案予以说明。
第五类:朱大旗教授则是以财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为例,从历史的方法说明经济法的另一种研究路径。
四、第二单元分议题研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经济法制度优化
第二单元分议题研讨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主题演讲《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回应》 薛克鹏教授指出,回望工业化历程,快速增长往往伴生社会冲突与经济危机,法律所追求的公平秩序与经济学强调的效率扩张并不天然一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高增速中引入反垄断、消费者、劳动、金融监管等制度,并辅以宏观调控,初步实现了“发展—稳定”的均衡。然而,近年增速放缓,P2P暴雷、房企违约、地方债攀升与青年就业困境频发,传统工具显露边际乏力。症结并非出自某一部门法,而在治理思维滞后。为此,薛教授提出经济法应完成五个转向:由单纯规制走向权利保护,把市场主体置于制度核心;由监管市场扩展为规制政府,限制行政随意干预;由反市场垄断拓展至反行政与国企垄断,拆除体制壁垒;由强调宏观调控转向规范宏调设限,防止政策脱离法治;由鼓励性促进法升级为对政府促进行为施加刚性规则,厘清责任边界。借鉴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关于年度经济报告、债务上限和逆周期储备金的设计,制定中国版“经济稳定促进法”,以预警—调节—评估闭环约束财政与货币政策,强化公共债务透明度,在激活市场活力与守住风险底线之间取得新的动态均衡,为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增长提供法治支撑。
南京大学法学院宋亚辉教授主题演讲《创新友好型的动态规制理论》 宋亚辉教授首先对以单一技术场景为对象的静态规制思路进行了批判,指出静态规制往往把法律答案锁死在当下事实:例如,电商法在针对传统网购平台刚落地时尚能匹配风险,但社交电商、短视频带货、直播交易相继崛起后便需层层修补,法律频繁迭代而监管效果却递减,最终陷入“无限立法循环”。要摆脱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困境,必须将风险容忍、规则弹性与持续评估纳入制度设计。基于此,宋亚辉教授给出的动态方案包含四个维度:一是规制目标,从“零风险”转向“可管理风险”,承认创新过程中一定容错空间,把监管资源集中在防范系统性和不可逆风险上。二是规制结构,采用“公约数金字塔”:顶层以抽象一般条款划定安全底线,中层按照共性风险设置模块化细则,底层对高风险新业态量身定制专章,在统一与多样之间取得张力平衡。三是规制体制,引入“后设规制”,将平台自律、行业自治与政府监督嵌套融合,使最懂技术的市场主体参与规则生成,而公共权力负责纠偏与兜底。四是立法技术,建立“双重动态”机制:空间上通过试验性立法先行验证、成熟后推广;时间上为关键条款嵌入日落期限或定期评估条款,确保法规随技术演进自动检修。宋亚辉教授强调,只有由静转动、由管制转向赋能,法律才能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放大创新红利,避免成为技术进步的桎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主题演讲《数字时代的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探讨》 袁达松教授以“三步论证”阐述数字时代《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必要性与框架。首先,袁教授回顾了欧美宏观调控立法的渊源及其在我国的本土化路径,对“算法驱动资源配置、数据成为核心要素”的新格局响应不足。其次,袁教授剖析数字时代的挑战:平台型垄断压缩竞争空间,数据安全与隐私风险外溢,算法分层导致“数字鸿沟”与“数字茧房”蔓延等,传统宏调工具因无法识别结构性与分布式风险而边际失灵。基于此,袁教授提出制定兼具经济法基本法属性与数字时代特征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该法应在党的领导下,与宪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等形成治理格局,并体现“包容审慎—协同治理”的立法价值:数字时代的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属于经济法基本法,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问题,制定该法应兼顾治国理政的底层逻辑,兼顾矛盾和挑战。如何实现兼容并包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殷继国教授主题演讲《人工智能时代反垄断法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 殷继国教授以宁波中院与最高院在“必需设施”理论上的分歧为切口,回溯该理论的国际脉络:1912 年美国铁路终端案奠定理论基础,1983 年 MCI 案确立必需设施的四个条件;1995 年欧盟 在Magill 案中首次用于知识产权,2007 年微软案将门槛调整为“技术进步标准”,2024 年欧盟指南强调“不可或缺+排他性条件”。殷教授主张我国应保留这一工具,但须以“不可或缺性”与“竞争损害”作为双重要件并结合本土情景细化适用。在人工智能场景下,殷教授提出类型化和场景分析原则:数据层面,仅受法律限制且无替代的国家核心数据,以及因自然垄断、独家控制或标准必要专利而无法取得的商业数据等,才可能被认定为必需设施;有明显地域特色且唯一的公共数据属于必需设施。算法层面,整体大模型一般排除,只有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或国家标准软件的核心算法组件才符合条件。算力层面,如芯片同时具有市场唯一性、高复制壁垒并含 SEP,或主干宽带、电力网络因天然垄断属性,则可直接认定;私有算力平台通常豁免,公共算力中心可能触发强制接入义务。殷教授强调,通过明晰分类标准与责任边界,既能制止平台凭核心资源排挤竞争,也能避免过度干预抑制技术迭代,从而为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实践提供可操作、本土化的制度指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廖建求副教授主题演讲《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友好型惩罚性赔偿制度》 廖建求教授指出,惩罚性赔偿因“惩罚”属性饱受争议,却可能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时弥补传统补偿责任威慑不足的缺口。数字科技、高端制造等高价值领域的侵权既隐蔽又高风险,单纯填补损失难以覆盖外部性,更难形成预防激励;若设计合理,惩罚性赔偿即可兼顾威慑与容错。它的正当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确定性和高威慑度改善营商环境;二是倒逼企业在研发—生产—流通全链条内部化潜在侵权成本,建立持续创新的激励结构;三是以高额风险敞口促使经营者主动强化合规,提前化解系统性风险。为避免“惩罚过度”抑制创新,教授提出五项配套机制:一是在数额上采用“法定基数×倍数”模式并引入主观恶意、社会危害和企业规模的“过罚相称”评估;二是在程序上分两阶段审理,先判补偿后定惩罚,确保程序正义;三是允许企业证明已履行监管合规义务以减轻责任,从而鼓励合规创新;四是建立惩罚额度抵减规则,协调行政罚、刑事罚和多次民事索赔,防止责任叠加;五是为重点行业嵌入沙盒评估与日落条款,通过动态检验及时校准倍数。廖教授最后强调,创新友好型惩罚性赔偿的核心,是在“惩罚力度”与“创新容错”间取得平衡,并通过跨部门协同与专章立法,构建既严惩恶性侵权又鼓励技术试错的法治护航体系,为新质生产力提供精准、包容的制度支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朱战威副教授主题演讲《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反垄断法功能优化》 朱战威教授指出,平台对数据的封闭正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瓶颈,而现行反垄断框架在“开放、保护、矫正”三方面均显不足。理想状态下,竞争法应同时促成数据可移植和接口透明,保障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并通过动态市场界定与并购行为性救济校正结构失衡。但现实中反垄断法存在着相应的功能短板:其一,功能缺位,对自我优待、数据并购、算法歧视等新型行为缺乏专条;其二,功能错位,数据抓取纠纷常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代管”,导致执法碎片化;其三,功能越位,强制互联互通“一刀切”,抬高合规成本并抑制创新。为弥合缺口,他主张在开放端确立技术中立和共享时限,在保护端引入差异化隐私与利益衡量,在矫正端实行分级审查,对高集中、低替代的“数据壁垒”附加持续行为承诺。为保证落地,他提出“轻管制”方案:以必需设施理论和跨市场竞争条款设定数据集中度与可替代性双阈值,避免“一网打尽”;通过监管沙盒让新业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先行试点并即时评估;同时相容于反垄断法,以“轻管制”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朱教授总结说,轻管制并非削弱反垄断,而是在更低制度摩擦下实现“放活”与“管住”的平衡,既遏制数据壁垒排挤竞争,又保留企业探索新模式的动力,从而让数据要素在公平环境中释放最大经济与社会价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石超主题演讲《市场竞争“内卷化”的经济法解析》 石超老师以“市场竞争内卷化经济法解析”为主题,分析竞争内卷的影响、演生与经济法回应。他把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内、向下挤压的低水平重复竞争;另一类是基于差异化和技术进步的创新竞争。现实里企业更易走前一条路,而数字平台的规模效应又把单体降价博弈迅速放大至行业“卷入”。这种异化可从两大指征解析:其一,竞争由资本参与;其二,违法成本低于合规成本导致的“向短板挤压”,使违规者占得短期优势。结果是生产效率未增、优胜劣汰失灵,创新主体被挤压,产品质量下滑,消费者权益受损,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和技术停滞的双重危机。针对困境,石老师提出构建“有为而不过度”的治理框架:以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筑牢底线,引导竞争转向质量、服务和技术;建立行业竞争强度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及时校正失序走势;规范地方政府招商补贴与财政优惠,杜绝政策竞赛助长低端扩张;并通过金融工具将资本导入原创技术与高端制造,让资金成为增量创新驱动力。唯有规则约束与增量激励并举,方能把竞争从“压价内耗”导向“价值创造”,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教授与谈 任超教授在与谈中围绕本单元报告内容提出五点呼应。首先,他同意薛克鹏老师的观点,并提出了对“全盘管制”的担忧,主张从公私法秩序互动视角重估经济法定位:私法基于自由交易自生自适,经济法应仅在基准设定与纠偏层面补位,避免“预设替代”。其次,他以平台经济为例呼应宋亚辉的“动态规制”理念,强调监管宜坚持“后置进入”,让技术先行、风险显形后再精准介入,为创新留足试错空间。其三,他认为数字技术虽冲击既有制度,但是否设立专门“数字经济法”须视技术成熟度与现行法弹性而定,避免重复立法。其四,他讨论数据垄断与必要设施理论,指出数据只有同时具备不可替代性与排他性方可被认定为必需设施,且应依商业数据、公共数据等类型实施分级开放,并在技术论证之外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其五,他对“创新友好型惩罚性赔偿”提出警示:若惩罚倍数过高,企业或将潜在赔偿计入成本,反而抑制高风险研发,因而需在震慑与容错之间取得平衡,并辅以合规激励。最后,针对市场“内卷”现象,他指出根源在增量不足,低价战只是存量博弈外化表现;治理关键在于扩张经济蛋糕、优化供给结构与人才培育,而非末端遏制价格战。基于此任超教授认为,经济法改革应遵循“尊重自治、适度后置、分级开放、激励创新、扩张增量”五项原则,以柔性制度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南昌大学法学院蓝寿荣教授与谈 蓝寿荣教授在与谈中将七位发言人的观点汇成一条清晰的脉络,归纳为十六个字:基于本源,时代面向,积极有为,守正创新。第一是基于本源,薛克鹏教授、殷继国教授等发言人都是基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美国经济法、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思索分析我们今天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设计。“知历史明耕”。
第二,是时代面向,七位发言人都紧扣了目前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对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现象、新课题进行研究。
第三,是积极有为。各位发言人都在力求创新经济法理论和制度设计,如宋亚辉教授的动态监管、朱战威的“轻监管”等。
第四,是守正创新。各位发言人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坚持公平竞争,守住安全底线,稳定底线,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
最后,蓝教授最后寄语,与会成果应沉淀为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法学方案,既为民族复兴提供规则支撑,也彰显经济法学人服务时代、胸怀天下的专业情怀。
五、第三单元分议题研讨:应对不确定性的经济法制度变革
第三单元分议题研讨在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编辑部主任许明月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主题演讲《数字市场中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回应》 叶卫平教授以“不确定性”为线索,对数字市场反垄断的困境与出路作综合评析。他指出,不确定性并非外部噪声,而是技术-人类共同体的内生属性:季卫东提出的“技术支配反转、风险公共化、治理动态性”揭示平台既是枢纽又是竞者,风险可瞬时外溢,数字市场还受到通用技术突进与商业模式裂变的“双重加速”驱动,传统“实验-理论-计算”范式已难捕捉其非线性演化。我国平台监管历经探索、包容审慎、专项强管、常态治理四阶段,体现政策一定程度的回应性特征。欧盟《数字市场法》以“看门人”前置义务锁定风险,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倡导以民主与公平重塑反垄断,欧盟《德拉吉报告》强调竞争政策服务战略自主,都表现了立法和科学界对数字市场法律制度重构的思考。面向未来,叶教授提出“弹性规则+底线思维”双轨方案,唯如此,法律才能在不确定浪潮中保持韧性又不失权威,兼顾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教授主题演讲《经济稳定增长与“内卷”式竞争整治》 焦海涛教授指出,“内卷式竞争”并非正常的降价促销,而是一种“挤压式低价”——企业依靠资本补贴或交叉输血盲目降价,短期抢份额,却将成本压给入驻商家、上游供货商和员工,牺牲了产品质量、研发投入与长期利润。消费者似乎获益,最终却面对行业利润塌陷、技术停滞、服务缩水与整体福利下降。治理关键不是一刀切地打击低价,而是识别并纠正这种“赔本抢市”。判断标准在于降价是否源于真实成本优势或技术进步并能持续盈利;若仰赖外部输血且对第三方造成负外部性,即属内卷。关于“内卷式竞争”整治,我国已形成多重防线:质量与诚信底线由《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守护,《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反对大企业对中小企业拖延赔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增列“低于成本排挤竞争”。但若规则过多、防线过密,可能误伤凭规模或技术降本的正当竞争。焦教授建议监管须精准识别低价动机,警惕借“反内卷”之名合谋定价或排斥新进入者,并坚持比例原则与动态评估,保持规则弹性。同时,确保竞争回归价格、质量、创新等多个维度,并维持整个产业链上各类主体互惠共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长健教授主题演讲《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法结构体系之创新发展》 李长健教授认为,数字化与“双碳”时代暴露了经济法“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双支柱的三大短板:一是主体空缺,平台、数据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缺乏权利保障,抑制创新;二是可持续机制缺失,环境成本与代际公平没入法制,碳转型风险无人对冲;三是政策割裂,宏调与行业规制各行其是,导致光伏补贴急退等冲击。数字经济的复杂数据关系更放大这些缺陷,效率至上却忽略了分配与生态正义。为填补漏洞,李教授提出“四元结构”,在二元之外加入“经济主体法”和“可持续发展法”,形成“主体赋能—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绿色韧性”闭环。经济主体法通过确权、激励、救济激活各类主体平台与企业;市场规制法把平台支配和数据歧视纳入算法透明义务;宏观调控法前移至预判治理,用数字税、逆周期碳基金精准导向资本;可持续发展法借绿色金融、碳交易对冲高碳转型风险,保障代际公平。法理上,这一“四元结构”框架把人的全面发展、技术伦理、数字公平与生态安全并置,实现拉德布鲁赫所说“价值动态平衡”。方法论上,政府干预应由事后“外科修补”转为前置“生态培育”:在立法中预嵌数据共享、算法沙盒、碳核算、动态评估与日落条款,使规则自更新、风险可回收。四元结构令经济法从危机应急工具升级为增长治理基础设施,在激活主体活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守住生态与公平底线,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提供制度化路径,也为其他新兴经济体提供可复制的稳增长蓝本。
南京晓庄学院法学院李昌庚教授主题演讲《重温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之际》 李昌庚教授提出,公司财产应视为“法人所有权”而非股东资产拼盘:股东持有的是股权,法人独立拥有财产并对外承担责任,经营权归管理层,构成“股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三层结构。这种所有权社会化同时吸收私有制的激励效率与公有制的公共价值取向,突破传统公私二分。其历史价值体现在三点:一是重塑所有制观,法人所有权通过股权社会化实现对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回应,让企业兼具盈利动机与社会效益;二是重塑企业功能,成熟公司已非股东私器,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中间层”,凭资本聚合、治理专业化和人才吸引推动社会化大规模生产并承担公共责任;三是提供现代生产力的最优制度载体——股份有限公司因产权清晰、有限责任与资本可流动,被实践证明是支撑西方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针对中国改革,他肯定“渐进式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通过员工持股、国资进退有序和民营化试点,避开了西方“激进式”私有化和苏东“休克疗法”。展望未来,需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下完善法人治理:确立国有、民营资本平等竞争,扩大法人持股平台,引入职业经理人激励,强化信息披露与董事会独立性,以法人机制实现“个人能动性+社会整体性”的统一。公司不应只是利润中心,也要成为创新与社会责任的集成体。以此深化法人所有权可在不放弃公共所有目标的前提下吸收私有活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法治支撑。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段宏磊副教授主题演讲《包容审慎原则的式微与重生》 段宏磊教授首先对“包容审慎”监管理论轨迹进行回顾:“包容审慎”自2011年由经济法学界提出,2016年写入国家文件,原旨在为新业态提供“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双护栏。但地方实践将“包容”误读为“弱管”甚至“不管”,导致P2P暴雷、长租公寓爆仓、平台恶性补贴等事件频发,“包容审慎”反被贴上纵容资本标签。段教授强调,问题在于执行失衡,若就此弃用该框架,监管将重新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所需的弹性。他提出三项纠偏举措:一是打造“清单—沙盒—评估”闭环,将新业务按风险划分鼓励区、观察区、禁入区,沙盒试点期满依据评估决定去留;二是运用动态比例原则,依实时风险热度“升温加阀、降温松绑”,既防放任也避急刹;三是完善事后责任链,要求享受宽容的企业设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与消费者补偿,同时建立可追溯的行政问责机制,实现“宽入口、严出口”。段教授指出,包容审慎与经济法的比例、谦抑、适度干预原则同根,核心是动态平衡效率与安全。该理念已嵌入多部行政法规,成为调节平台经济、绿色转型、民营经济的重要抓手;在经济下行与新动能培育的双重压力下,更需这种弹性监管。通过闭环设计、动态调整、责任共担,包容审慎既能激励技术突破,又守住金融稳定、竞争秩序与社会底线,使监管从事后“消防”转向前置“生态培育”,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兼具活力与韧性的法治支撑。
西南大学向超副教授主题演讲《数字成瘾的经济法规制》 向超教授认为,“数字成瘾”是一种兼具公共健康与经济治理的风险:全球手机与网民逾50亿,而青少年网瘾竟然接近30%;医学证据显示长期沉浸会损伤奖赏-动机环路,世卫组织亦将其列为全球性问题。数字成瘾源于平台用滚屏、秒推等“成瘾性技术”把用户锁入“触发—行动—依赖—盈利”循环,既侵害个人健康,也损害市场秩序。私法与行业自律难穿透算法黑箱,故须纳入经济法调整。基于此,向超教授提出六大关切:用户权益救济、平台滥用流量优势、数据对价透明度、传统信息工具失灵、是否对用户拟制消费者以及在线服务与产品质量标准。治理思路是主体、行为、监管“三元规范”。主体方面,明确平台、算法供应商与监管机构的责任;行为方面,引入算法审计、沉浸时长提示、青少年限时和“心理脆弱” 利用禁令;监管方面,建立“清单-沙盒-评估”闭环,由网信、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协同。立法层或可在数据或平台法中增设“数字成瘾”专章:要求算法透明,严重违规处以高额罚款或下架;竞争维度则用竞争法处理平台借成瘾性技术损害竞争。通过适度干预与动态评估,既保创新活力,又锁住数字市场稳定与公共健康,为数字经济提供兼具弹性与底线的法治框架。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房海军副教授主题演讲《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法因应:理念调适及其制度实现》 房海军教授以宪法第14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切入,指出共同富裕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内在指引,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助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传统“生存权”最低生存保障的内涵下,对象指向被动的受助者个体画像,无法满足共享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为此,他主张以“人性尊严”替代“生存权”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新价值理念。从此尊严理念包含三层意涵:其一,固有价值——公民是能动主体,享有自我实现权;其二,社会承认——共同体成员须相互尊重,奠定“共同”基础;其三,有限国家——国家履行积极给付义务提供实现尊严的条件,但不替代个人能动。由此,保障目标由“兜底”扩展为“赋能”,强调持续的自立与共享。该框架导出两大价值指引:人格自由发展与实质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理念以“主体能力建设”为轴构成三维体系:社会救助由贫困救济转向“救济”+“能力托助”;社会保险基于“安全”,“价值指引”强调“能力保护”,用可携带保险抵御疾病、失业与老年风险;社会福利立足“福利最大化”和“实质平等”价值致力于人的“能力促进”。由此形成社会保障法制化、体系化和发展路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卓教授主题演讲《民营经济促进的经济法思考》 侯卓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内容横跨公平竞争、投融资、科技创新等领域,却未明确是“促进法、保障法还是规范法”,一定程度上“拼盘”式特质;未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因而有一定困惑。草案列入的部分条款已为现行法律法规所覆盖,若只是简单重复,作用相对有限。法案首先应回答自身“新增功能”在哪里。他进一步强调,立法对象应先厘清:是聚焦“民营企业”微观扶持,还是面向“民营经济”整体发展?若是后者,就需纳入财政、货币、产业、就业等宏观工具协同的内容。为准确厘清并运用规则,侯教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明确性质,坚持“促进+保障”双重定位,在保护产权的同时通过差异化政策激励创新;二是精简与上位法重复条款,对抽象性较强的条款进行细化;三是补强宏观衔接,另行出台规则,增加民营经济发展监测、金融支持路径和产业升级相关规定;四是建立“部门主责—年度报告—第三方评估”闭环,提高可执行性并防止执法随意。只有厘清部类归属、突出制度增量、衔接宏观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才能成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独立支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婉玲教授与谈 陈婉玲教授首先肯定各位发言人“多视角”回应主题的努力,但提醒经济法研究还需方法论自觉。她指出,经济法历来交织规范建构与现实关怀,因此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条是社科法学进路,帮助经济法发现回应社会的新问题,发现宏观调控、平台治理、数字成瘾等“新现象”;另一条是法教义学进路,用规范分析把这些现象转译为可操作的法律范畴。当前学界偏重概念输入、案例描述,却缺少对经济法基本功能演变的系统梳理,导致“包容审慎”“内卷”等流行词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进入严谨的法条语境。她建议,首先应以社科法学方法盘点经济法在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稳定—促进—赋能”使命和规制与调控,发展与促进功能变迁,厘清功能变迁与时代问题的对应关系;其次,在法教义层面,需要论证经济政策向经济法规范的“转化原理”和“转化机制”,例如通过法源性经济政策的提炼,寻找经济法的立法资源;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行为模式、国家义务,把“数字成瘾”转化为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竞争中立等条款体系。唯有如此,经济法才能避免“概念泡沫”,既保持对现实的敏感,也具备体系化表达力,实现“问题—原理—规范—工具”的闭环。
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光志教授与谈 胡光志教授强调,法学研究必须“追新、更新”,既要敏锐捕捉数字经济、平台竞争等新现象,也要坚持法律思维和法言法语,避免盲目跟风。他提醒,民营经济追新应有边界:新业态再热,也必须纳入现行法治框架检验,“数字经济法治”绝非伪命题,但若抛开立法技术谈概念,只会制造概念泡沫,造成法学的熵增。针对“内卷”话题,他指出,内卷本质仍是竞争,垄断、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补贴等行为早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无须用流行词替代成熟术语;若一味创造新概念,反而模糊法律适用标准。对反垄断中的“不确定性”讨论,他肯定叶卫平教授赋予新意的阐释。总之,法律人面对新事物应在“追新”与“守正”间找到平衡:用严谨的法理解释与体系化规则回应时代变革,才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法律之目的。
六、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高碧峰主持。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作会议学术总结 王全兴会长在学术总结中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的主题以及分议题设置,认为各位嘉宾和代表围绕该主题展开的研讨对于推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他以“一老三新”——“老题目、新境界、新背景、新思考”——对会议特点作出高度概括与精准总结。
王全兴会长指出,所谓老题目,是指经济法研究应秉持守正创新的基本理念。在坚持深入理解经济法老原理、老框架、老工具内涵与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创新性应用的方法,以有效回应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现象。
所谓新背景,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增长存在不稳定问题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际竞争格局的新变动也不断冲击着法治现状。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等经济发展新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新问题,经济法研究理应作出恰当回应。
在谈到新境界时,王全兴会长指出伴随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发展阶段时,经济法学者也应当有新的学术追求,在着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构建,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当下,经济法学者应自觉立足于新的研究视角,围绕新目标与新境界展开对问题的讨论。
所谓新思考,是指经济法研究应注重对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的全新思考。在基础理论角度,着力推动技术-制度、价值-规范等典型法律分析框架的深入研究,思考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的全新组合,并最终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结构与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精细对齐。在具体制度层面,学者们要积极思考并回应《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律性质,数字时代从静态规制论向动态规制的模式转变,对包容审慎的全新理解以及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与经济法规制的有效协调等重要议题。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王腾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致答谢辞 王院长首先向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信任致以诚挚谢意,强调承办此次高层次论坛是对两校办学实力的肯定,更将成为激励学院深化研究的动力源泉;并对与会领导的指导、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及会务团队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随后王腾院长指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仍然是一个年轻的、正在成长的法学院,与国内兄弟院校相比,仍处于“爬坡过坎”的阶段,亟需学界同仁支持,并呼吁兄弟院校、科研机构与业界伙伴未来在共建科研平台、共育复合型人才、共享教育资源等方面深化合作,助力学院实现跨越式发展。展望未来,王腾院长表示将以本届论坛为新起点,继续深化与高校、政府、企业的常态化合作,通过联合课题攻关拓展经法交叉学术版图;依托人才培养与智库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有温度、有深度的法治智慧。最后,王腾院长再次感谢研究会的支持与全体与会者的参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事业顺遂,前程似锦。
最后,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教授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大洪宣布会议胜利闭幕!
(会议承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