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本质论
2024-11-03 浏览量:272
摘要: 反垄断法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颠覆式创新环境而需要重构的主张流行一时。但数字平台建构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如何影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逻辑需要具体分析。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构成的挑战,如果不能洞察其中的本质,如同行路而不明于其道而无所适从。双边市场理论中的“市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概念,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不容混淆。双边性对不同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的重要性并不完全一样,在特定情境中甚至可能并不具有相关性。数字平台跨界竞争现象突出,各种互联网应用不期而遇在吸引用户注意力的功能上具有共通性。但主张在面对复杂的业务时跳出具体的产品而深入数字平台均以数据或者注意力为标的这一更加本质的竞争,恰恰在本质上背离了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内在逻辑。通过替代性分析界定相关市场的本质就在于呈现经营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及其所面临竞争约束的范围。竞争损害的核心关切理性地构成相关市场界定的终极依据和始源出发点。虽然数字平台跨界经营和破坏性创新的方兴未艾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框架并不构成颠覆性的现实挑战,但依然需要在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具进行一定的方法改进,使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基于本质而符合逻辑。
关键词: 相关市场界定;本质特征;应然逻辑;双边市场
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构成挑战的关于竞争事态的一种亦真亦幻的人云亦云,如果不能洞察其中的本质,就会丧失目标与方向,动不知所为,行不知所至,无法远离“界外之思”,或者隔靴搔痒,或者在不痒的地位搔痒,如同行路而不明于其道而无所适从,更或所不免对数字经济时代表现出束手无策的情绪,无力解读问题,更无法解决问题。理论界表现出一种“实用主义”倾向,创造性地主张各种优化变通方式的同时缺乏整体观,不考虑是否造成左右手相搏的反垄断法悖论,以致在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无法契合数字平台竞争的本质特征和无视反垄断法本身的内在逻辑两大问题颇为凸显。鉴于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被批评无法在反垄断审查中适应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似乎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已经穷途末路,本文基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本质和内在逻辑考察平台市场上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的争论与实践的困惑,采取“本质主义”的研究路径正本以清源,探寻相关市场界定的关键支撑点何所据、相关市场界定逻辑何所在以及其界定方法改进何所向。
一、本然之性:在反垄断法视域中数字平台的本质
(一)平台不等于平台企业
在近代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浪潮扩展,公司逐渐进入到了制造业、商业领域甚至政府的运行诸领域,成为居于完全或部分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结构形态。公司作为组织堪称体现人类“聚沙成塔”奇迹的一个载体,能够像吸铁石一样聚集起资本和资源,使具有理性的陌生个体之间的合作具有普遍的可能,并将自身变成力量强大的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托拉斯等经济组织风云一时。如同垄断资本主义时代托拉斯、卡特尔等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备受关注,基于数字化时代的网络效应而乘势崛起的“平台”这种经济组织运营模式的力量扩张可谓当今经济变迁中的重要现象。
一种观点认为,科斯关于市场和企业的划分简化了现实经济,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的交替使企业与市场的不断转换不可能是“零一”关系,在作为交易体制组织系列两个极端的市场与企业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中间态。平台是介于市场和企业的第三种经济形态,同时兼具市场与企业两种属性,其实是科斯的公司理论和哈耶克的市场理论的一种合成。作为中间组织的双边交易平台是企业与市场相互渗透的结果,或者说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握手,属于经济主体之间非一体化密切合作的制度安排。但科斯的理论并非将企业与市场作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其本身从制度经济学角度阐明市场、企业和国家作为制度建构的存在依据在于相较于制度成本的比较优势。许多经济学家的论文中的“双边市场”概念有时用于指称双边平台的企业,有时也用于指称其所运作的市场。论者或谓,平台的本质就是抽象的“市场”概念的具体化。其作为机制性的概念物化是作为市场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特殊市场或者说类似于市场的基础设施,表现出市场的部分功能。双边市场的“市场”实际上是“平台”的同义词。
但这种观点被批评混淆了平台和市场的概念,将双边平台、双边市场和作为平台所有者本身的平台企业混为一谈。事实上,平台企业是平台架构和运行规则的设计者、平台运行的发起者或者说管理者,创造了双边市场。从广义上讲,所谓“平台”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特定接口的通用性基础产品、服务、技术等一系列稳定的组件,可与其他功能互补的产品、服务、技术等组件构成更大的运行系统,并通过约束其他组件之间的联系而支持系统的可演化性、可扩展性。基础的产品或技术使得模块化组件能在其之上构建产品平台、技术平台。企业、市场都可以本身成为特定活动的平台。平台是相较于市场、企业更高层次的基本范畴,是为市场设立的制度安排或规范,是为市场提供各种服务的一系列制度和其他因素的保障。作为商业模式的平台提供的不是产品而是网络,可以存在于现实或虚拟世界中,但本质都是通过连接双边或多边消费者并促进其互动而创造价值。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该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由此与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网络服务的“平台经营者”相区别。后者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所说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相一致。在经济学中,“平台”与“平台企业”可以被学者所混为一谈,但在法律中,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是平台而只能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二)“双边市场为何”的本质性问题
对于何为双边市场,通过举例的方式描述双边市场的若干特征加以判断,以致“所见即所指”,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因此,需要追问“双边市场为何”的本质性问题,即区别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经济学家通常基于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结构关系对双边市场加以操作性定义。据此,与单边市场遵循以边际成本为基准的定价法则不同,双边平台“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非中性价格结构对总需求产生影响是其本质特征,由此构成其是否属于双边市场的判定条件。但究其根本而言,双边市场被界定为最终用户之间的交易量取决于结构而不仅仅取决于平台收取的费用的总体水平。双边市场平台企业需要就收取费用的总额在双边用户之间加以分配特征的现实存在主要是因为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其相较于非中性价格结构的特征是区别于单边市场更为深层的显著特征。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非中性只是交叉网络外部性的表征。以受众制造型平台为例,平台企业根据消费者和广告商双边用户所产生的网络效应强弱不同程度采取非中性的倾斜式定价策略,其定价模式与定价策略取决于两边用户从媒体平台中获得的价值效应的相对关系,消费者获得的价值效应依赖于媒体内容产品质量,广告商获得的提升其广告转化率的价值效应又依赖于媒体的订阅数量,所提供内容产品质量低而“吸睛”能力小的媒体对广告商而言能够产生的“吸金”网络效应自然较弱,往往只能采取对消费者和广告商两边用户同时收费的定价模式。因此,双边市场的确定性特征是参与平台的两个或更多用户群体间存在显著的、自己无法内部化的网络外部性,任一边用户对参与平台互动的价值预期取决于对该平台另一边用户的规模或特征的预期,任一边用户规模或特征的变动将增加或减少该平台上的市场另一边用户的使用效益并以此影响其参与平台互动的意愿。双边市场的双边性往往被视为双边市场固有的本质特征以及相较于传统的单边市场最显著的区别。
事实上,双边平台的双边性、间接网络效应的存在并非平台的内在属性,而是由平台所选择的合约性质所决定的。合约性质是较之间接网络效应更为深刻的本质区分。作为中介角色的企业采用经销商模式或者双边平台模式都是可能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采用纯买断合约的“R模式”(reseller),通过占有卖方的产品将对消费者的销售加以全面掌控,将买卖双方之间的网络效应完全内部化而与传统意义上的单边零售企业的运营如出一辙;后者则是仅提供市场交易场所的“M模式”(market place),将控制权全部留给卖家,使附属的卖家能够直接销售给附属的买家,旨在提高平台双边用户交易或互动的效果和效率。当双边平台的“鸡-蛋难题”严峻且卖家产品之间的互补程度高时,经销商模式的利润更为优厚。当卖家投资激励很重要或存在关于卖家产品质量的不对称信息时,平台模式则应为首选。企业的经营模式可以是在以“R模式”和“M模式”为端点的区间内的某一个点,但不同类型用户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是平台企业的必要条件。在平台作为买家和卖家之间交易的中介时,“两边性”的隐含定义依赖于卖家和中介之间的控制权划分,而不是中介选择的定价结构的影响。事实上,即使是纯粹的经销商选择的买入和卖出的定价结构也会影响交易总量。一个平台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进行中介而不完全控制买家和卖主的交易。在本质上,平台之所以成其为平台,是一种能够使两类以上归属于其中的不同组群用户通过直接互动创造价值的法律上的规则建构。双边或多边市场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需要通过平台得以完成,但作为第三方的平台企业通常并不直接参与一线的交易,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展示、信用认证等二线的交易服务,促进双方或多方和合相生的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对两组或多组用户之间交互或交易就价格等关键条件的谈判没有直接控制权,不是该直接交易的合同相对人,并不排除出现“平台内”竞争。平台作为连接节点的关键在于平台使用权开放产生网络效应,从而造成万马拉车而非车拉万马强大动能,以交易的去中心化成就平台自身的交易枢纽中心化,可以说平台化就是交易去中心化的交易枢纽中心化。平台企业通过设定交易规则构建具有活跃核心互动的双边市场,通过附属用户各献其能、各得其利的直接交易延伸平台企业获取价值空间的边界,实现资产轻量化。双边市场只存在于“非科斯式”中世界是对科斯定理的不完整解读,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成本会阻碍双方达成直接的双边交易。科斯对企业本质的考察是从“成本节约”视角,认为企业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节约交易成本,解释了企业的存在及其边界问题。平台企业的本质是协调多方异质性归属用户截然不同需求的中心缔约人,其通过创立关联以及“制造”交易而创造价值。
(三)双边市场本质对竞争法上相关市场逻辑判断的意义
双边市场本质的揭示不仅是准确判断数字平台企业在竞争法上相关市场的背景,也为其相关市场的逻辑判断提供了考察的方向。双边市场定义本身的唯一目的在于聚焦于与平台特别相关的评估点。当合并、行动或协议涉及多边平台时,需要界定多少个相关市场是一个首要问题。对多产品或多地域的企业而言,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确定了市场的范围,从而确定了这些不同的产品和地域属于相同或不同的相关市场。但对多边平台而言,其提供给市场一边的产品不会与提供给另一边的产品竞争。在多边市场的情况下,界定多少相关市场的问题无法在相关市场界定行为中得到回答,而是一个需要在界定相关市场范围的行为之前得到答案的概念性问题。从与竞争法相关的角度而言,数字平台在两个用户组之间的交叉网络效应是在反垄断执法中评估市场力量的相关因素。反垄断法适用中引入双边平台概念首先必须识别交叉网络效应是否存在。在俄亥俄州等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简称“运通案”)中,因为信用卡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交易而不是向商家提供的服务,限制交易的竞争效应不能单从商家的角度来判断。不可否认,只要确定对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并因此认识到每个市场都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定义一个双边市场还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市场对进行竞争评估无关紧要,不会扭曲结论,但相关市场是双边市场抑或由两个相互关联的市场组成可能会在法律上产生重大差异,市场一边的效率是否与另一边已确认的竞争损失相权衡取决于两者被视为同一市场的两边抑或相互关联但不同的市场。
二、实然之困:数字平台对相关市场界定挑战的现象与本质
或谓反垄断法成立于实体经济的时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具有非常不同的竞争模式。今昔异情,数字平台双边市场所以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逻辑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基于单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的反垄断审查存在水土不服,对传统单边市场行之有效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论与方法对于数字平台引发的颠覆性变化无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与制度支撑,亟待与时俱变,摆脱旧有路径依赖,应对数字经济时代颠覆式创新环境。但对双边市场动辄以特殊性为说辞的空洞阔大之论毫无价值。双边市场理论中的“市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概念,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不容混淆。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对不同案涉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的相关性或重要性各不相同,在特定情境中可能至关重要,也可能仅仅是相关市场界定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甚至可能并不具有相关性。数字平台建构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如何影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逻辑需要具体分析。
(一)零价格的迷惑性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将自由竞争市场中的交换价值作为经济分析的前提,价格成为经济学所必须关注的价值的唯一衡量尺度,长期以来被视为判定市场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据。无对价给付则无市场被固化为教条。然而,在数字经济中,大量数字商品或服务至少在用户不必交纳费用的意义上都是“免费”提供和消费的。免费经济形式价格为零的经营模式与常规的明码标价交易有所不同,网络平台采取“免费+增值”模式将诸多数字化产品与服务的货币价格直接设定“零”,以隐匿显性价格指标而诱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的更高估值(所谓的“零价格效应”),充分发挥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吸引用户,召集最大规模的双边或多边用户,并通过出售已获取的注意力牟利,产生互联网业“羊毛出自猪身而让狗付费”的奇特现象,一边市场的价格无法观察或者说不付出金钱代价,但消费者用其注意力或数据来支付,一边市场消费者群体受益于强大的正向间接网络效应必须为收益付费,对反垄断执法中面对价格分析工具受限如何实现市场界定初衷构成困扰。
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案中,百度公司以其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免费服务为由,主张该案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所规定和规制的相关市场。事实上,数字经济中“免费”只是代表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为零,仅仅表现为没有标示部分或全部价格。这种免费午餐并不等于网络用户实质上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坐享利益,而是主动或者被动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贡献数据以致被称为“数字劳工”。在零价格供应前提下,这并不代表没有支付费用的用户群体不是相关市场的对象,并不构成判断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的障碍。价格只是竞争维度之一。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可量化的、表面的价格,还需要将产品属性、服务质量、创新因素等众多非价格维度纳入考量,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为零并不影响产品的商品属性,也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相关产品市场之外。
对数字经济下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需要着重注意数字经济下的产品服务特征,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商品服务理论,也不能直接以价格定义价值。被视频平台广泛采用的“免费视频+广告播放”的商业模式即是显例。因此,德国2017年生效的《反限制竞争法》第九修正案规定,经营者在多边市场和网络市场中的市场地位需要考虑直接和间接的网络效应等因素,即便交易没有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也将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需求和供给,进而受到《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制,而德国2021年生效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更将有关竞争的数据获取的能力作为界定市场地位的一个因素,增加专门条款对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经营者在不同的相关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控制。在谷歌公司比价购物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欧盟委员会就指出,消费者尽管在使用一般搜索服务时并不存在货币给付,但其支付了能够为谷歌获取收益的数据,因此这种零价格的服务并不影响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案中,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免费提供部分产品或服务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营销策略或商业模式,通常借助于所聚集的庞大网络用户吸引另一方面用户的参与而获得显性或隐性的商业利益,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公益性免费服务,以是否付费为标准判断相关市场存在与否的主张并不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数字平台不同于单边市场中常见的边际成本定价,具有对弹性较大的一侧用户提供低价格、零价格甚至负价格商品或服务后通过向另一侧用户收取高价格来补偿成本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均衡定价机制。在价格的总体水平之外,市场两边的价格结构可能会失衡,但“倾斜式”定价由于其价格结构非中性,往往可以不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从而未必构成竞争政策问题,因为平台间的竞争可能导致从市场一边索取的任何明显过高费用会面临市场的另一边的竞争约束而被消除,数字平台企业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既非垄断势力的表现,而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也并不能表明掠夺性行为的存在。如同对于跷跷板不能仅仅执其一端的高低起伏衡论而需要基于其整体运行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对这类采取“分而治之”的非对称价格策略的双边市场,需要分析其价格水平而不仅仅是价格结构。平台内部从形式上看类似补贴策略的非对称价格结构设计通常并非基于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为了最终能够吸引对组成双边市场所不可或缺的两边用户源源不断参与以实现鸡蛋相生困境的突破,这在本质上不同于单边市场中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两个密切联系但相互独立的细分市场之间采取交叉补贴实现排挤竞争对手、限制竞争的目的。竞争在这种非均衡价格结构下仍然强劲存在。从一边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事实出发应用传统的价格成本测试会导致得出掠夺性定价的假阳性错误判断。与此同时,双边平台的市场结构也确实存在放任或鼓励掠夺性定价策略运用的风险。平台企业努力削弱对手市场份额以拓展自己的市场力量,使得掠夺性定价在平台经济中成为高度理性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正常选择行为,而不去承担前期亏损、激进地扩张市场以锁定垄断地位反倒成为不理性的选择。但对数字平台采取单边市场的分析恰恰不能检测到这种掠夺性价格行为而得出假阴性结论。尽管对数字平台发起的掠夺性定价诉讼而在传统的补偿标准下几无胜算,反映了现行法律未能捕捉的市场事实,但因为市场具有双边性而断言既有的反垄断法规则不适用的主张并不能够成立。从市场力量评估而言,双边市场分析方法通常不需要相对于标准市场的分析方法而言另起炉灶。
(二)SSNIP测试的适切性
反垄断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定量分析法主要通过价格的涨跌和收益的变动对相关市场加以界定,其以数理统计分析呈现相关市场界定定性分析方法一致而百虑的客观性。在数字平台的一边对用户采取零价格时,适用SSNIP分析方法计算小幅显著涨价的计算基数为零,导致涨价5%比率计算的结果仍然为零。假定垄断者测试之所以以小幅价格上涨为预设前提,就是为了使测试工具具有灵敏性。但在零价格基础上,即便价格上涨0.1%,从免费到付费也意味着产生了从无到有的质变,与SSNIP分析方法的“小幅涨价”的测试前提不符。虽然双边市场的特性导致SSNIP分析方法无法适用的观点并没有法律或经济学上的依据,但传统的单边SSNIP测试显然不仅忽略了平台另一边的价格标准,而且也未能将两边用户间的交叉网络效应考虑进去。在双边环境下使用单边SSNIP进行测试,得到的往往是某一边的相关市场,会忽略另一边存在的限制价格上涨的强有力的约束,因此并不完整。一方面,平台改变一边用户的价格会影响另一边用户,这反过来又会对前述一边用户的需求产生反馈作用,形成倍增器的放大效应以及循环往复的连锁反应。即使是较小幅度的涨价也可能对双边平台的收入造成较大的影响,若不能充分考虑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将低估提价所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测试的结果对于竞争状况的反映缺乏可靠性,导致界定的相关市场过窄。另一方面,用户选择接入平台所获得的效用不仅仅取决于价格因素,而且取决于接入平台的另一类用户的规模,大型网络平台在聚集了大量用户后,即便以较小幅度提高价格,也不一定会导致大量用户选择离开,更何况平台型企业往往采取对一边用户免费的定价模式,对该边用户的涨价行为本身就不会存在,因此传统的SSNIP测试适用于平台型企业可能存在问题,利润最大化等关键因素在数字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中就未能得到体现。标准方法对于反馈效应的忽视导致所界定的市场过分狭窄或宽泛。因此,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不认为SSNIP测试是本案有效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也难以体现非价格因素竞争。
(三)跨界竞争的挑战性
数字平台企业在相关市场转换的技术可行性非常高,经营者可以利用平台基础架构根据市场情势和消费者需要适当添加产品或服务功能,资本逐利性的冲动使得平台竞争范围不可能严守行业的楚河汉界,平台市场的在位者积累的充裕资金可以使其作为投资人投资初创公司或轻松将潜在的独角兽企业纳入麾下。除了从完善供应链角度出发将原本不属于平台的互补品或为平台提供辅助性支持的供应服务商纳入平台的纵向包络,更为重要的是大型平台以所积累的用户为基础资源向其他平台市场的横向包络,通过利用相同组件和用户关系将自身功能与目标平台的功能相结合,用平台绑定的形式进入、抢占目标平台市场。腾讯、阿里巴巴等数字平台在跨界经营中都是作为在技术、产品或交易系统中对区块建构具有基石作用的平台提供商,在产业之间融合已成为现实选择的大背景下进入相邻市场甚至陌异的不相关市场,从而达到杠杆化利用平台基础架构资源的效果。在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中,纵向整合被认为一般不会创造出能够用来提高价格或限制产出的市场势力,合并企业会受到潜在的或已经进入的竞争者的挑战。反对纵向合并的法律被芝加哥学派甚至视为反对效率提升的法律。但平台企业跨越截然不同的行业利用自己基础设施提供者的优势地位损害另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消除竞争。这反映出反垄断法未能跟上互联网时代,未能处理对竞争构成损害的纵向整合,引发对现行反垄断范式失效的忧虑和争论,需要评估平台企业是否能在不同的行业交叉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拥有大数据处理的平台企业进行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模块加载,数字平台企业在确定竞争对手时都较为模糊,任何一家拥有大量用户的数字平台企业都可能成为其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手。传统经济模式是以用户为中心,用户与商家双向反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而数字经济的创造价值活动反而聚焦于连接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连接红利”上,其关键是在于对流量的吸引,呈现出一种去中心化、去结构化的经济业态。平台领域的数据竞争趋同性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因此在反垄断法适用中淡化或取消竞争关系的主张屡见不鲜,力图使相关市场并不限于传统的直接竞争市场,一些反垄断执法机关甚至考虑将整个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界定单一的相关市场。虽然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没有考虑到“结构←行为←绩效”反向因果关系提出抨击,但在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关评估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分析步骤和方法仍然基本上遵循“结构→行为→绩效”的单向因果逻辑,首先从界定相关市场、确定竞争对手开始,然后根据界定的相关市场分析企业行为并评估其是否反竞争。在双边市场上,数字平台企业往往基于创新进行竞争,并由此不断地重新定义市场边界或创造新市场,从企业行为到市场结构都存在强大的动态反馈效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学者主张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不是定义、冻结市场而影响特定市场的竞争,而是以前瞻性的方式识别可能改变和颠覆市场的创新、进入和竞争的潜在力量。相关市场应被视为企业竞争所内在界定的动态概念,而不是作为评估市场力量的起点的静态给定概念。反垄断执法机关除了需要重构相关市场分析步骤外,还应该反思其相关市场分析工具,减少对市场份额或利润率等传统指标的依赖,专注于确定可能对被审查者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将重点放在进入壁垒等彰显竞争性的指标上,考虑到潜在竞争的核心作用,采取更加面向未来的方法。
(四)数字驱动的颠覆性
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呈现出以数据处理能力为竞争关键要素、以算法设计等信息技术为竞争重要工具、以数字平台为竞争主要场域的三维结构特点,对将价格理论作为反垄断问题的绝佳观察视角的传统规制逻辑带来诸多挑战。特别是平台企业拥有海量和高维的数据库允许推断整体人群的行为和更好地进行个性化商品和服务,提升产品质量,改善定位广告,获得更多用户,形成具有正相关性的“使用者反馈”和“获利反馈”。数据作为独立且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被誉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石油”,或者被称为数字经济中具有等价性和基础性的“通货”,是这个市场上唯一的主要产品。数据之争引发的竞争法案件层出叠见。在2017年海库诉领英案中,海库声称领英以其在职业社交网络的市场占据的支配地位为杠杆实施相关大数据的垄断行为,通过封锁大数据准入将其在职业社交网络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大数据分析的相关市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哈伯(Pamela J. Harbour)针对2007年谷歌收购双击公司案提出数据驱动型并购可能产生潜在的限制竞争问题,应该扩大反垄断相关市场的概念,将数据市场包括在内,只有单独对数据加以界定相关市场才能反映平台企业从大数据中获得竞争优势的现实状况。但数据收集及其组合的可扩展性、技术可能性意味着在虚拟世界中试图捕捉相关市场的边界是不可能的。现行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要求以交易存在为前提,否则无法着手进行供需市场的替代性分析,但数字平台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所随附获得的大数据仅仅作为自身竞争核心要素存在,因为没有销售、没有客户、没有产品替代,无法认定数据单独构成传统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数字平台企业自行生成并在内部使用信息以改进最初生成信息的服务既不是反垄断意义上的“产品”,也不是为了竞争而需要从其他企业获取的信息。由内部使用数据组成的相关市场的概念不符合长期存在的只有在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情况下才被视为市场的传统原理。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在实质上竞争的产品和不竞争的产品之间划清界限,没有销售的地方不可能有竞争。在谷歌与瓦次艾普并购交易案中,尽管存在第三方对该交易加强谷歌获取数据能力的担心,但欧盟委员会拒绝界定不存在交易行为的数据市场,因为没有法律支持围绕企业生成并仅用作投入的数据界定相关市场。虽然反垄断执法机关难以将未被实际交易的数据认定为独立的相关市场,但可以将其作为评估其服务的其他相关市场的因素之一。
客观地说,双边市场概念虽然已经被广泛认可,但也可能需要加以谨慎分析,并不代表反垄断政策因此而需要进行重大改变。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无须做大幅度改进就可用作对多边平台的分析,完全能够有效地应对数字经济引发的貌似特殊的反垄断法问题。数字平台带来的挑战主要涉及对应用实践的更改,这些更改没有超出当前实践的边界。现有的反垄断法只需要对其作灵活解释就足以调整数字平台的各种反竞争行为、解决双边市场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没有必要放弃既有的认定市场力量的反垄断法有效工具或对现行反垄断法进行实质性修订而创设全新的规则引起内部体系性混淆。除了有必要首先评估需要定义的相关市场的数量外,从实质性角度视之,没有真正陌生的问题需要解决。对数字经济活动中的反垄断法应用并不需要另立一整套全新的市场竞争规则。在任仕达和维迪欧并购案中,欧盟委员会并没有因为市场的双边性而采用与传统方法不同的标准进行市场力量评估,因为与“标准”市场力量评估相关的因素与进行双边市场力量评估相关因素并无二致。欧盟委员会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的文件中指出,虽然双边平台取决于组间网络效应时,基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相关市场界定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作为指导性概念的SSNIP测试和临界损失分析仍然可以通过修改应用。
三、应然之道:契合数字平台本质特征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
虽然数字平台跨界经营和破坏性创新的方兴未艾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框架并不构成颠覆性的现实挑战,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原理整体上仍然适用而未被动摇,失灵的只是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工具而非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原理,但依然需要在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具进行一定的方法改进,以适应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准确判定平台的市场势力。
(一)基于数字平台双边交互关系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
在定义数字多边平台的市场时,必须首先考虑平台为其服务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用户群所促进的互动是否需要定义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学术界试图通过基于双边市场的类型形成相应相关市场界定路径选择的应然方案和判断规则,将双边市场从功能角度区分为市场创造型、受众创造型和需求协调型三种类型。市场创造型双边市场主要为双边用户提供交易和互动的机会,包括证券交易所、房屋中介、婚姻中介、购物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受众创造型双边市场的功能在于尽可能吸引更多的读者、观众、网民等受众加入平台,进而增加广告商在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和投放广告的动机,将成本转嫁给广告商并获取利益。需求协调型双边市场能够通过平台协调双边用户的需求,满足相互的需要,包括移动增值业务平台、银行卡组织、计算机操作系统等。不促进交易的双边平台双方可能面临市场各方截然不同的竞争约束,其中一边市场的竞争对手并非与另外一边构成竞争关系。例如,当地电台在销售广告方面可能面临与在吸引听众方面截然不同的市场约束,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定义两个紧密联系但独立的相关市场:平台两侧各一个,具有不同的产品和地理范围以及不同的竞争对手和竞争约束。在“匹配”或促进交易的双边平台的情况下,单一市场界定是合适的,考虑到市场两侧的竞争限制,并评估假定垄断者提高交易价格的能力,考虑到双方紧密替代者的数量以及任何间接网络效应对平台的影响。
对基于平台类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主张的反对者并不质疑交易和非交易平台之间的区别。这两种类型的平台确实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对于现实世界的许多平台,由于存在大量的平台服务和收费结构,这种区别实际上并不非常明显。精确界定双边市场下的相关市场需要准确衡量平台两边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强度。如果双边市场属于交易型,则要考察交易成本或者由平台选择的合约对双边之间的价格传递的限制程度。在价格传递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市场的双边性质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界定影响不大,需要将附属平台各边作为统一的相关市场进行审视。如果双边市场属于非交易型,终端用户之间的价格传递为零或者说不存在,需要进一步考察间接网络效应的程度。以特定产品的比价网站为例,这些网站的建立通常是为了将潜在的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但此类网站存在多样化的商业模式和收费结构,并非都可以明确归类为“交易平台”。其中一些平台(例如,房地产)主要向卖家收取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的费用,一些平台在每次潜在买家点击广告时都会向卖家收费,汽车保险产品的比价网站等平台则可能会在每次潜在买家通过平台联系卖家并要求报价时向卖家收费,甚至一些比价网站已经变成买家和卖家实际交换产品的平台而向一方或双方收取佣金。这些比价网站是否可以归类为交易平台不应成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决定性问题。所有这些比价网站都根据各自的价格弹性和双方之间的外部性来确定双方的价格。在现实世界中,平台的不同方面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各种各样的交互,交易只是这一系列交互关系之一。对相关市场界定而言,重要的是双方之间间接网络效应的性质以及平台运营商在定价时如何考虑这些因素。这对于所有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平台来说都是相同的。
市场界定方法要求首先调查需要定义的相关市场的数量。这一阶段最好根据在不同情况下引起竞争关切的平台促进的匹配交互的性质来解决。平台上特定用户群的存在可能并不总会影响数字平台相对于其他平台参与者的市场影响力。一旦市场界定中的相关互动已经确定,两种互动推进之间的差异决定了需要为这些特定互动定义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在单边匹配的情况下,由于用户群的需求不是相互依赖的,间接网络效应主要是单向的,因此此类交互的市场界定将要求为相互关联的用户群建立单独的相关市场。这种平台的用户群市场界定通过单边匹配功能相互关联,将导致两个或多个市场。在提供双向多边匹配功能的平台中,满足通过双边多边匹配功能互连的不同用户群的需求取决于其同时参与平台,可以为通过该双边多边匹配功能连接的用户群定义一个单一的相关市场。独立用户群之间的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间接网络效应的强度上,然后转化为平台的定价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群之间在满足其需求方面的依赖性越大,这些独立的用户群就越有可能属于单一的相关市场。替代关乎平台作为焦点产品的双边匹配功能,所有相关用户群体都将其视为同一产品。有关双边或多边匹配功能的案件将需要在个案基础上对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和治理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在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行政处罚案中,网络零售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服务平台双边用户群体,两者之间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对该案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极为紧密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边用户角度分别进行需求和供给替代分析,将案涉产品相关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双边市场。
在每种情况下需要定义的相关市场的数量不能仅根据平台促进的匹配交互类型来确定。在多边匹配互动的情况下,确定相关市场数量需要评估平台对此类互动所连接的用户群体的不可或缺程度。此类评估需要确定其他(非平台)企业是否能够轻松满足此类用户群体的需求,并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需要测试在线和离线相关数字平台与其他平台和非平台备选方案之间的可替代性。此类评估对整个市场界定过程至关重要,因为除了确定每种情况下的相关市场数量外,最终还必须确定完全取决于可替代性评估的每个相关市场的范围。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平台参与者主要将这些平台用作销售或广告渠道,被要求支付某种报酬。界定此类参与者的相关市场需要评估他们是否愿意在数字平台提高参与费的情况下转向竞争对手。如果某个用户群(即商户)将该平台用作销售渠道,则对此类用户的需求替代性分析必须考虑到数字平台在供应链中的定位。平台和非平台用户之间的供应链定位差异可能会将需求替代仅限于平台。然而,寻求在数字平台上获取服务或购买产品的平台参与者(消费者)对影响的敏感度会降低。数字平台与这些平台参与者的潜在替代品之间的替代性将受到作为需求聚合器运作的数字平台提供的广泛服务的影响。此外,通过互联网而不是通过更传统的线下渠道获得服务或产品的访问权,也不可避免地会对此类平台用户的需求替代性产生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当数字平台构成销售渠道时,后者用户群的可替代性很可能不仅仅限于平台企业。当数字平台促进双边或多边匹配功能而不可能进行金钱交易时,平台的替代可能仅限于平台企业,所有用户群通过此类交互相互关联(即商家和消费者)。在食派士外卖平台“二选一”行政处罚案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界定该案相关产品市场时,首先对在线餐饮外送服务与堂食服务之间的替代性加以分析,继而对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与餐饮企业自营在线餐饮外送服务之间的替代性进行分析,再对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和提供中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之间的替代性加以分析,最后将该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如果存在在多边平台上市场力的杠杆等反竞争行为,则可能需要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定义多个相关市场。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法完全可以应用于数字平台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划定相关市场的个数以平台两边异质性需求的个数为依据,以案件诉争行为直接影响的市场为相关产品市场,但由于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效应显著区别于传统单边企业,因此必须将数字平台一边需求变化对另一边需求产生的影响纳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替代性分析之中。
(二)针对竞争损害开展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
在所有双边市场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考虑到双边的市场及其交互关系,即使是在非交易市场中也不例外。当被忽视的一侧的产品定价为零时,忽视双边市场一侧的风险尤其高,只定义一个市场通常会导致相关市场可能被界定得太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并不是在这一侧竞争的认识往往似是而非。如果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没有考虑到所有方面,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面临的真正竞争压力就会被忽视,导致错误的相关市场界定,最终导致错误的决策。如果只对广告商进行SSNIP测试,发现假定垄断者可以提高价格获利,这可能会忽略平台在另一方激烈竞争以吸引听众(或观众)的事实。只有在仅存在单向外部性的非交易双边市场中,才可以安全地仅仅对不施加外部性的一侧进行相关市场界定,而对另一侧市场的竞争状况全然不作他顾。例如,如果广告对市场的读者方面被确定没有影响,那么在定义读者市场时就需要考虑广告市场,但可以安全地定义广告市场而不考虑读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出版商在广告一侧的选择如何,都不会影响读者一侧。因此,平台在广告一侧的市场与单边市场中的企业并无不同。如果所讨论的竞争问题仅与广告方面有关(例如定价过高或拒绝供应),这种无视可能不存在问题,因为相关市场界定确定了广告方面缺乏竞争约束。然而,在企业并购的背景下,如果竞争关注涉及市场的双边,则必须分析平台面临的全部竞争约束,并因此考虑双边。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相关性取决于请求权或者竞争关切。真正的争议必定是对共同问题的争议。相关市场是在问题情境中得以发现的,是以实质减少“有效竞争区域”中的竞争为出发点。在双边市场的情境中,假定垄断者测试从何处入手是先于确定一个或若干相关市场的关键问题,该测试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假定垄断者的性质作出明确的假设,必须首先确定何者为假定垄断者控制的产品或服务。第一步可能对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最终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否则一开始就发生偏差,就会导致结果偏差的一发不可收。假定垄断者测试第一步最合理的假设是,垄断者确实运营着一个双边平台,双方之间存在外部性,否则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是关于双边市场界定的。由于交易型数字平台两边用户之间存在价格传递,相关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两边用户同时支付的价格水平以及获利情况加以界定。非交易型数字平台其实处于网络用户的上游与广告商和供应商的下游之间的经销商位置,可以从争议在双边市场中所发生的一边出发对相关市场加以界定,并兼顾另一边市场的竞争约束。当争议发生在上游网络用户一边时,可以基于反垄断法关切从网络用户一边出发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用户注意力以及数据相关的市场;当争议发生在下游广告商或者供应商市场时,则相关产品市场可以被界定为广告市场等。
相关市场作为目的概念与竞争损害评估紧密联系,将两者割裂开来为界定相关市场而界定相关市场,势必无的放矢。在确定相关市场的合理性时,只有限制竞争的竞争效应是相关的,竞争之外的社会和其他所谓的助益是无关的。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案中,百度搜索引擎平台是一个双边乃至多边平台,学术界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百度公司的相关市场仅仅界定在向消费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属于用双边市场平台企业一边的市场来作为其相关市场,实质上只考虑了其中一方面的竞争,忽视了百度公司利用所吸引的网络用户规模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以及企业经营者进行竞价排名的广告营销市场,难免偏颇。学术界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7年谷歌收购双击公司案中认定搜索广告与展示广告、在线广告及其他媒体广告有所不同而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广告市场为反证,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同为搜索引擎服务数字平台提供商百度的相关市场界定之所以出现错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考虑搜索引擎服务数字平台商双边市场的业务模式和双边属性。但这种观点存在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逻辑茫然不觉。反垄断法诉讼在具体的数字平台双边市场案件中也可能仅仅在其中一边的相关市场内发生。在人人医药诉百度垄断案中,百度搜索引擎平台属于仅存在单向正网络外部性的非交易型双边市场,搜索用户和广告主之间并不存在可观测的直接交易,法院界定相关市场实际上应从争议本身出发主要聚焦于不存在网络外部性的广告市场一边。在谷歌并购双击公司案中,尽管谷歌公司属于典型的多边平台,但由于案涉并购交易仅对在线广告市场产生影响,故而相关产品市场仅被界定为包括单边用户的在线广告市场。在美国政府诉美国第一资讯公司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需要对商户和发卡银行所在的双边市场平台两端分别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并在对商户一边进行小幅而显著的非暂时性涨价测试之际考虑了来自发卡银行一边的反馈,在对发卡银行一边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之际又将商户一边的反馈纳入考虑范围,鉴于美国第一资讯公司案和康科德公司的合并行为对该平台双边市场商户一边影响最为明显而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美国司法部因此最终主要采纳了商户一边的测试结果。相关市场界定服务于竞争损害的评估,与受诉案件具体竞争损害关注问题存在相关性。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对非交易平台从存在竞争关注的一边着手并着眼于系争限制所需界定的恰当相关市场,界定不存在竞争关注的另一边用户的相关市场并无意义。然而,经营者集中控制反垄断审查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由于与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不同而遵循不同的内在逻辑,需要将数字平台的双边用户的相关市场均纳入考察的范围。在谷歌并购双击公司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都正确地定义了在线中介的单一市场,但忽略了其他双边市场受到的威胁。被学术界批评未能为谷歌网站的用户定义一个或多个非交易市场,或者至少需要讨论为何认为这些其他的市场与决定不具有相关性。
(三)围绕竞争关系展开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
相关市场与包含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总体交易市场不同,并非全景式的展现,而是从竞争角度看去的透视。任何竞争行为均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界定相关市场的本质即是在于明确经营者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就某种商品或服务展开竞争的范围,识别实存和潜在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当且仅当社会关系是确定、具体的,对其予以事前的规范匹配和事后的法律处置才有可能。《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语义固然无法完全与经济学对于“市场”的定义相对立,但其作为法律概念与后者大相径庭。
数字平台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需要在考察其产品特征与商业模式的基础上统观平台企业所面临的竞争领域以及可能存在的竞争对手,进而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市场的数目。数字平台企业可能面临双边甚至多边的竞争压力,各边相应的市场都应予以充分考量,从而完整评估其所处的竞争环境以及诉争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边所有的产品均应被纳入同一相关市场,仍须基于具有合理可替代性的产品判断直接竞争关系所涉范围。在网景公司诉微软案中,网景通讯公司作为管道式企业将名为网景导航器的网络浏览器营销作为主要业务,微软作为同时涉足多个市场的平台企业基于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上的优势进入浏览器市场,跨界竞争的相关市场是网络浏览器市场,只是在竞争中动用了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资源,迫使视窗用户使用微软自己开发的内置浏览器而将包括网景导航器在内的其他产品排除在外。
有学者主张,跨界竞争和流量争夺成为新常态,被视为最彻底的竞争,突破了产业分立的限制,改变了产业竞争格局,使得原先不存在替代性的产品转变为可替代产品,或者原先替代性较弱的产品替代性得以强化,原先属于不同产业和市场的经营者基于信息技术融合而成为竞争激烈的对手。基于数字技术的商业生态系统通常由一系列适用场景大相径庭而功能高度重合的产品或服务组成,使得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边界由此趋于模糊。当此之时,涉案企业之间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性状有明显的差别,替代性原理以及由此衍生的SSNIP测试将难以适用,此时就需要分析企业竞争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因为大部分数字平台都是集矢于用户注意力和数据的竞争,并将此用户注意力和数据通过在双边市场另一端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加以货币化获取经济利益,用户注意力和数据构成向广告商等用户提供服务的特殊资产,所以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界定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集中于数字平台注意力竞争的本质,评估现实或潜在竞争者所面临的数据处理方面的竞争约束,用商业模式分析取代替代性分析以更好地把握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竞争特征。在奇虎诉腾讯案中,虽然奇虎和腾讯的主要产品分别是网络安全软件及服务、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并不具有基于产品替代性的直接竞争关系。但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的两家数字平台之所以成为竞争对手,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所指出的争夺用户注意力的平台竞争实质。虽然腾讯的网络游戏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属于双边市场,但QQ本身的作用在于汇聚用户注意力而后以用户资源实现盈利。数字平台跨界竞争现象突出,造成各种互联网应用不期而遇在吸引用户注意力上趋于功能一致性,竞争目标均以数据或用户注意力为标的,不应将案涉相关市场局限于即时通信的狭隘范围。广东高院之所以对腾讯主张应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的观点持开放态度,就是因为力图面对错综复杂的商业生态时跳出具体的产品而深入更加本质的竞争,无疑具有合理性。
相关市场作为社会事实内在于竞争并与竞争同在,其本质是主体性竞争的对象化。竞争和作为竞争关系体现的相关市场须臾不离,不能剪断竞争与市场之间的纽带。丧失竞争相关性就丧失相关市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谓相关性等均相对于人的不同存在境域和现实需要而言,主体与主体活动不可分离,主体的活动并非其客体而是其主体自身的表现。竞争确证竞争者自身的存在,并规约了相关市场的本质,决定着相关市场自身的指向,划定了作为竞争的镜像反映的市场相关性的圆周半径。竞争者作为人在世中而非居于世外,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将竞争与相关市场两者合勘,从竞争活动的前提出发,竞争者与周遭世界的关系都是意义关系。竞争者的本质乃至相关市场的本质唯有在社会联系之中才能得以具体呈现。如果将交易市场与相关市场两者混为一谈,那么相关市场只能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洞概念。基于瞄准网络用户的注意力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如同传统反垄断法集矢于总体替代性而非需求替代性,以所有商家都瞄准消费者荷包的钱财作为构成“竞争对手”的基础,恰恰丧失了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本质意义并背离了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形成草木皆兵的竞争关系泛化幻象。
不可否认,市场竞争确实是一种追逐利益的过程,营利性的本质是反垄断法对双边市场得以适用的预设条件,基于利润来源界定相关市场的盈利模式测试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判定相关市场的佐证但并非其本证,但盈利模式的可替代性并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产品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逻辑是基于产品本身的合理可替代性揭示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本质,不能偏离用户需求替代的方法。一方面,与传统行业中的经营者往往专注于生产特定领域的产品不同,平台经营者倾向于不断拓宽所涉及的行业范围,通过平台去边界化策略使得异质化竞争趋于竞争的同质化。尤其是超级嵌套平台的经营者为了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在提供核心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展丰富服务外延,添附其他平台的功能以吸附更多的用户注意力,向用户提供更多使用自己的理由和场景,增加其转而他顾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不同类型平台的边界。另一方面,平台标新立异的产品纵向和横向差异化策略促使处于相同领域的平台各自深耕细分领域,使功能、用途、性质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之间在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相互替代程度降低,减轻网络效应对平台企业双边竞争产生的压力。深圳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就表明,微信平台所集合的各项服务模块与平台基础服务具有高度独立性,其在即时通信服务领域内面临来自QQ、陌陌、钉钉等的竞争,在微信支付提供线上支付服务领域面临数家平台企业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竞争,基于盈利替代模式的相关市场界定难以客观反映数字平台在细分领域展开具体竞争的实质和现状。
在美国运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交易型平台的“与众不同”在于平台一边的交易与另一边的交易之间存在同步的一一对应关系,由于只有当双边用户同时选择平台时才能向各方提供其服务,平台无法单独向双边市场的一方提供服务,因此,双方的交易市场可以理解为提供的只是一种促成参与者之间单一、同步交易的制造交易机会的服务,可以适用“单一市场”规则,相关市场是由平台不可或缺的两边共同构成双方所产生的“有效竞争区域”。但这种基于交易市场功能界定一个相关市场的单市场界定法被批评为非竞争性商品归入同一相关市场,放弃相关市场作为一组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在经济学上融贯性概念,而在相关市场服务中包含补充而非替代的受限制商品,颠覆了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和经济学中“市场”的定义,无法与传统经济学中“市场”定义相融贯,将导致对反垄断法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基本原则的误解,忽视需求截然不同的两边用户在竞争中遭受的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剥夺一边需求者本应得到的免受竞争损害的法律保护。仅仅因为达成交易需要两种生产型互补品就将其放入同一个相关市场不具有经济融贯性,被批评为在市场力量的法律经济学中的无稽之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之所以被批评为将相关市场非理性地界定为包括两个边,就是因为少数意见认为互补品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是彼此替代的产品,没有任何反垄断法上的依据足够支撑不同的需求者可以被界定在一个市场,评估涉案限制的正确方法应该是界定一个仅包括替代品的相关市场。但少数意见的异议没有看到从市场两边需求者角度整体将交易型双边市场界定为同一相关产品市场恰恰是对数字平台企业竞争关系的正确把握。与传统的向同一用户销售的单边市场互补品产生的逻辑不同,数字平台向双边不同用户组群提供服务的双边市场需求互补性本质上并非基于功能的互补,而是源于两边用户规模大小的互补。这种交易型数字平台可以通过统一的商业模式将双边用户予以有机的整合,此时本质上表现为“互存性”而不仅仅是“互补性”,不能人为地割裂视之,否则恰恰将打乱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逻辑。仅仅双边市场一侧不足以实现平台的交易和存在。相关市场界定的目标是确定竞争约束,不可能通过考察交易型数字平台双方共同使用的服务的一边来进行评估,少数派意见专注于数字平台无法单独提供的服务,而忽略了数字平台共同提供的服务,将共同消费交易的另一边以及双边共同竞争的商业现实排除在分析之外,将扭曲平台企业之间实际存在的竞争,无法体现平台在相关产品的交易中的撮合特征。假如一家公司为商户提供结算服务而没有消费者愿意用其发行的信用卡,那么,该信用卡公司不能与运通公司构成竞争关系。所有产品都有替代品,但相关市场不能有意义地涵盖无限范围,应遵循最小市场原则被狭隘地限定于紧密替代品,没有理由背离这一原则,但见物不见人或者说沉湎于物的关系而遮蔽人的关系自然会雾失迷津。
一方面,商业模式的差异并不能表明二者不存在竞争。在运通案中,美国运通公司所采取的商业模式相较于其他信用卡公司并不相同,但彼此之间依然存在对交易平台的竞争。如果透过表象看本质,谷歌与亚马逊之间发生的对抗其实并不是搜索引擎企业与电商企业的对抗,而是两家不同类的广告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各类互联网应用虽然均有汇聚用户注意力而实现货币化的效用,但彼此均各有其独特的功能赋予,对用户而言很难说相互之间存在满足需求的替代性。跨界竞争所预设的不言而喻的判准性前提是行业的存在。所谓“跨界竞争”概念中的“界”实际上是一般人心目中的“行业”。但产业与相关市场在概念的界分早已经属于相当熟悉的常识。与其说反垄断法无法适应新形势,不如说以行业为标准跨界竞争带来反垄断法挑战的流行观点在本质上存在刻舟求剑的固化思维,存在以行业为界而限定相关市场的潜在意识。背离竞争关系的相关市场界定势必误入歧途,产生反垄断法适用的精神分裂症。正因为经营模式的差异,分析传统企业的行为时不需要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传统企业与平台型企业的定价模式也自然有很大的差异。
四、能然之策:SSNIP测试作为分析工具的逻辑扩展与拓补
(一)扩展传统SSNIP测试逻辑以适应双边市场网络效应的挑战
市场界定应该考虑到市场的双边性质,以便正确评估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因此,在判断价格上涨的盈利能力时,为了解释市场两侧用户之间的间接网络效应,传统SSNIP测试的逻辑应该扩展。平台双边之间的正向间接网络效应会降低任何价格上涨的盈利能力。由于总是存在至少一种正向的间接网络效应,在不考虑反馈效应的情况下应用标准的SSNIP测试将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过于狭隘。对于双边市场应用SSNIP测试,竞争执法机关应考虑到数字平台双边市场的双边性采用修正版,从争议平台一边开始并逐步增加其最先界定的替代平台。在交易型双边市场,SSNIP测试应检查双边为交易支付的价格总和上涨的盈利能力边际。在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由于平台两边终端用户之间不存在可观测的交易,SSNIP测试应通过首先提高市场一边的价格然后再提高市场另一边的价格以揆度市场两边价格小幅但显著且非暂时性上涨的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兼顾需求方转向替代产品的可能性。无论交易型双边市场抑或非交易型双边市场,SSNIP测试都应该允许假定垄断者基于利润最大化合理调整市场两边的价格结构,否则将高估其利润损失,导致相关市场界定偏大。只有当双边市场仅仅具有单一间接网络效应特征时,才能直接应用传统的SSNIP测试来界定对另一边没有间接网络效应的相关市场。在双边非交易市场中,单边SSNIP测试可以为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下限证据。无论是在双边交易市场还是在非交易市场,不允许假定垄断者优化调整价格结构的双边SSNIP测试将产生一个较诸实际情况更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结果反而可以为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上限证据。如果按照单边市场的SSNIP测试公式界定的相关市场尚且不会引起竞争关注,那么举重以明轻,按照双边市场修订的SSNIP测试公式正确界定的更大相关市场中也势必不会引起竞争关注。同样,如果发现按照不允许垄断者调整价格结构的双边公式定义的市场中尚且产生竞争关注,那么举轻以明重,在根据正确的双边公式确定的较小市场中引发竞争关注更是自不待言。
(二)SSNDQ测试拓补SSNIP分析逻辑以考量非价格要素竞争
在免费定价商业模式下,以数据、信息为竞争要素的数字经济颠覆了传统的价格要素为主导的竞争逻辑,围绕质量等非价格因素展开竞争的重要性凸显。鉴于“零价”的困境以及在传统经济领域中作为重要竞争关切的价格要素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相对弱化,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回归替代分析的基本逻辑,在SSNIP测试法原理指导下,以产品性能的变化取代价格的波动测试需求弹性,进而由此界定相关市场,这种改进方法被称为产品性能测试法,简称SSNDQ(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Decrease in Quality,小而显著的非临时性质量下降)测试。从逻辑本质上来说,与SSNIP测试具有同源性的SSNDQ测试法仍然沿用SSNIP测试法需求交叉弹性的分析思路,在底层逻辑上遵循了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思路,只不过重要的自变量从价格变为质量,可以反映以质量和创新为判定基础的非价格竞争显著趋势。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运用基于拓展SSNIP测试逻辑提出的SSNDQ测试应对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遇到的平台零价格问题,以能够用于以创新为主要竞争形式的相关市场界定。不过,如果质量可以被量化,那么实际上也可以回归SSNIP,并不一定要使用SSNDQ测试,其作为相关市场界定工具毋庸讳言将往往面临质量指标匮乏而言易行难的困境。
(三)SSNIC测试演绎SSNIP分析逻辑以化解零价格市场难题
由于数字经济零价格市场没有提供衡量假设价格上涨的参考点,反垄断相关市场围绕价格组织的界定工具进行革新的另一逻辑扩展进路是,通过将消费者为换取服务而支付的个人数据或对广告的关注视为成本,用相关的交换成本(即信息和/或注意力)代替价格,问题遂变成了假定垄断者是否可能对消费者施加“小而显著的非临时性成本增加”(SSNIC,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Costs)而导致其转向替代性产品。SSNIC测试基于假定垄断者在信息或注意力成本方面的相对变化界定被视为相关的反垄断市场。对数字注意力市场的SSNIC测试可以纾解SSNIP和SSNDQ测试的部分适用困境,在逻辑上契合反垄断法实施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价值目标,由于价格无法作为消费者需求的敏感反馈指标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向消费者需求本身回归,以成本更能恰当反映消费者需求的新指标为判断维度,虽然隐私、时间、转移成本等因素的量化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挑战,但零价格市场难题并非绝对无法破解。
五、结语
相关市场界定由性而起,据理而顺,才能基于本质而符合逻辑。通过替代性分析界定相关市场的本质就在于呈现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竞争关系及其所面临竞争约束的范围。归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的替代品因为可供消费者选择而对一个具有市场力的企业涨价行为构成竞争约束。竞争损害的核心关切理性地构成相关市场界定的终极依据和始源出发点。在具有多边平台的市场中,竞争的现实往往与传统的单边市场具有本质的不同,无疑应当考虑交叉网络效应问题。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数字平台双边市场两端之间的交叉网络效应即便量化分析存在很大困难,在法律角度进行定性分析时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仍不容回避。双边市场在本质上是法律的创造物。对双边市场的反垄断问题的实际处理通常缺乏对间接网络效应的识别。即使发现间接网络效应,相关市场的界定仍是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因为现有的市场界定分析工具考虑的是价格水平而不是价格结构,不适用于具有相互关联需求的市场,因此需要突破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求得反垄断实践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之正解。交易型数字平台服务可以为不同的用户组实现不同的功能,但其满足一边用户组群的需求取决于是否也满足另一边用户组群的需求,因此需要将用户群体视为一个相对的市场方而不忽视市场的多面性,有必要从两个用户组群的角度分析服务的可替代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不同组群用户发生直接交易,但平台具有部分控制权,所以划入同一市场并无不可。如果用户组群具有明显不同的替代性,则市场两边必须单独考虑,基于相关市场界定描述现有竞争关系的功能,否则重要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被忽视。
作者简介: 张世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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