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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文明下数字经济的垄断共性与分殊

袁志刚    2021-03-02  浏览量:76

正文:

一、数字经济的垄断天性
数字经济及其垄断问题,是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一环。根据法国技术哲学家贝尔纳·斯蒂格勒的理论,从人类文明进步的高度看,工业革命为人类进步与经济发展都作出巨大的贡献,但人类创造的资本也是对无产阶级的一种异化。而数字经济对传统的物质劳动也构成一定程度的异化:知识文化的消费额外转化为生产性“非物质化”劳动。其中,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由人类生产、消费、交易等等各类活动中产生,边际成本为零,能够发生自我强化,这就导致其具有自然的垄断天性。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信息载体升级(由硬件设施及软件技术共同驱动的现代信息网络)为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手段,广泛参与到生产、交换、分配及消费等过程从而重构商品与服务价值,促进实体经济效率提升与结构优化的新型经济生态。数字经济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第一,非竞争性。经济主体对数据的使用不会提高其经济主体使用该数据的边际成本。空间和时间上均有非竞争性,同一时空可有多人使用同一数据。第二,数字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趋于零,数字经济拥有巨大的规模效应。传统制造业的规模效应有限,当产能得到充分利用后,增加产量需要新的投资,边际成本上升。第三,正外部性。数据的边际价值随着数据使用量的扩大而提高,并不断自我强化。对应数字经济中的平台经济,使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的消费者越多,那么平台本身的价值也会越大,更容易吸引新消费者的加入。
因此,数字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天性:一家经营的效率大大高于多家经营,先进入者具有后进入者无法超越的优势地位。但垄断将抑制和消灭竞争,长期可能抑制创新,降低全要素生产率,对宏观经济增长带来危害。环顾全球经济,近年导致发达经济体处于停滞增长(secular stagnation)的因素很多,其中,数字经济企业所形成的“巨无霸式垄断”,不得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更有甚者,数字经济中的单一平台经济利用数据的多元性和正外部性,走向混合平台,吞食金融等传统产业,破坏金融规则,引发金融监管难题。
数字经济的垄断天性,对传统的经济社会产生了持续冲击。从微观层面来讲,垄断与竞争是产业组织的问题,导致单边市场向多边市场的转化;从宏观层面看,数字经济垄断对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影响以及国际贸易中产生的数据流动,会带来国家安全、国际政治、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具体来说,数字经济极大地改变了劳动者的功能定位,但由于对于劳动力存在替代效应和赋能效应,容易扩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阶层分化,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疫情期间的有效应用,会对中国社会治理模式提出新的方法与挑战;从国际层面看,数字经济确实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成本,为中国进一步深化开放取得了先发优势,但是数字产权如何确权、数字流动如何归置,以及如何看待新技术下的国家安全,会引发对于制度设计的再思考。在数据大爆炸时代,如何使得数据为人类福利所用,而非少数垄断者所用,将数字经济对于传统物质劳动的异化引导至福利的提升,迫切需要全球治理和国家治理层面的深思和设计。

二、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的冲击
(一)数字经济与劳动力市场
对比人类历史上的前三次工业革命,数字经济对于劳动力市场冲击之大,莫过于这一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一次工业革命是对所有可以程序化的劳动进行大规模替代;对于低端劳动力进行数字化赋能,则可能使复杂劳动变成简单劳动,获取低收入。对劳动力的替代与赋能,将彻底改变劳动力在经济中的功能定位,职业分化严重,使赢者通吃局面更加明显。被人工智能替代和赋能的劳动者,其收入趋于下降。由此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两极化,将导致人类社会陷入更严重的危机。
如果说第一次工业革命,是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异化,这一次则是数据对劳动力的异化和剥削。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对经济周期的波动、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对社会阶层的分化、对社会分配制度的重构都将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
(二)数字经济与国际贸易
从宏观层面上看,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减少了国家间语言和地理的阻碍,提升了全球经济的流动性。因此,数字时代能够为新兴市场实现再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中国具有14亿人口规模,在数字生产和数字贸易上,具有独特的比较优势。但国家间愈加紧密的数字联系,同时使得如何管制跨境数据流动成为新问题。
这里既有国家安全的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考虑、对数据流动产生的经济价值征税的考虑。目前贸易领域争端的焦点集中在,数字贸易的税收政策如何实行,特别是对数据的管控,其本质就在于数据的确权问题。由于数据的价值很难衡量,特别是消费类数据作为消费行为的副产品,是自然产生的,因此更加难以计算数据的价值。所以与外国公司交易数据,未能正确定价的情况下,数据作为资产就有可能流失到境外的企业。数据交易中的关税问题,一方面在于补偿数据原所属国家在未定价交易中承受的损失;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数据本身的正外部性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溢出效应,也为国家层面制定贸易政策创造新的机会。中国经济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签订中欧贸易协定后,区域内的数字经济流动如何监管与征税将更加重要。
从跨境数据流动的角度来说,基础性工作是数据的分类和政治脱敏,特别是区分经济数据和政治数据,将经济数据进行“脱敏”。在数据产权全面确权基础上的自由流动和交易,才能使得中国在数字经济上面领先全球。从已有的区域内出口来看,创新和数字经济带来的先发优势使得中国已经开始出口无形资产,并将新的商业模式和消费模式引入其他国家。中国数字经济平台在本土形成的优势,为在全球市场尤其人口密集的发展中国家的扩张提供了基础。
(三)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
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在中国的有效应用,对2020年的新冠疫情控制起到重要的作用。安保、交通、银行等部门的视频监控的广泛使用,提高了企业和社会治理的效率,安全性大幅提高,这是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带来的正面效应。但是,个人活动数据收集所带来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与人脸识别数据泄密之后所带来的各类风险甚至生命风险等问题也被提了出来。这里数据所涉及问题是多元的,既有数据的所有权、最终控制权、使用权以及商业交易权限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有个人隐私保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效率等不同价值判断的平衡问题。
2020年全世界范围内的新冠疫情,东西方不同国家的应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东西方文明对于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差异化价值观。东方文明以儒家文化为基础,更为强调集体主义和大局观,能够在社会层面形成较强的凝聚力;而西方文明以基督教文化为基础,强调个体、独立与自由。当疫情的蔓延迫使国家层面采取集体约束时,如物理隔离、封城等,东方文化使得个人对于政府的信任度较高,服从性也较强,能够为社会大局牺牲一定程度的个人利益;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文化对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较为谨慎和警惕,个人权益的让渡空间较小,这就导致东西方面对疫情处理方式的显著差异。而西方作为近代科技文明的中心,建立了竞争性文化和“零和博弈”的价值体系,这与数字经济的垄断天性导致的“赢者通吃”的局面是一致的。
随着中国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方面不断发展,中国更应该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己任,从包容性视角看待问题,只有合作才能共赢。在全球层面,中国的国际治理思路应跳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面对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三、创新与产权: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要点
(一)创新与竞争的平衡
数字化创新对经济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规模经济,导致市场集中,带来垄断租金;二是创新的成本变低,带来创造性破坏。数字经济同时产生两种相反的力量,一是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二是市场参与门槛更低,导致高收益但有高风险,要求风险溢价比较高。全球价值链使得数字经济时代无形资产赢者通吃在全球范围里获得垄断租金:产业链分散到全世界,研发、设计和服务环节附加值占比高,无形资产具有赢者通吃的属性。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应该获得合理回报,但垄断租金不一定是合理的,会加大收入分配的差距。
数字经济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垄断和创新有天然的联系,而“完全竞争”则与创新不相容。完全竞争模型假定资源、偏好和技术都是给定。如同熊彼特指出的,这样的经济只能是一个静态的循环经济,不可能有持续的经济增长。从长远看,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是创新带来的技术进步。垄断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往往是创新的动力。但是,垄断力量过于强大,又是抑制竞争,长期有可能抑制创新。如何在创新动力和竞争之间取得平衡,是经济规制的难题。
在全球化进程中,一个国家既需要保护自己的巨无霸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又需要对这一类企业在国内的垄断和逃税活动进行规制,如何平衡也是一个难题。正是这个难题存在,使得美国这个具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眼看近几年数字经济的垄断趋势越演越烈,也束手无策。从反垄断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凡是受到反垄断机构调查和指控的企业,通常都是当时最具创新力的企业,包括早期的美国铝业、IBM,后来的微软,还有最近的谷歌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像谷歌这样的巨型创新企业,形成先发优势、扩张到一定规模后,会利用知识产权、网络效应等构建竞争壁垒、寻求垄断租金,阻碍竞争。所以,判断数字经济中的垄断现象是好或坏,是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一方面,要持续鼓励市场竞争,防止恶意垄断;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创新中的风险补偿和垄断租金的问题,不能盲目反垄断。
(二)数据产权与立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当前阶段其确权收益大于确权成本,已经具有数据确权的经济基础。数据产权是复数,其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与处分权,甚至还包含可携带权与被遗忘权等。而数据产权主体既可能包含个人用户、数据收集企业、平台企业,也可能包含政府机构与数据中介等组织。
根据产权理论,应通过构建法律,使私人之间由于协调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数据的收集、挖掘、开发、利用、共享与交易等环节都绕不开对数据产权的认定确定,数据产权确权的条件也趋于成熟。用产权来分析数据权属更具有现实意义,但直接用现有的物权所有权制度或知识产权制度去套用数据产权归属是不可行的,因为数据与实体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与知识产权也不尽相同。相比之下,数据具有如下特性:
其一,很多数据无法明确分割开来,可能由不同主体经过几轮产生与处理。其二,对于如何使用数据,在最初形成数据的时候往往并不明确,后期通常还会进行层层挖掘,数据的价值也很难被标准量化。其三,数据可以同时存在于不同的介质中。其四,数据的稀缺性体现在获取及控制使用上,而不是数据本身具有很高的直接价值,单个数据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其五,数据往往是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副产品,通常不具有独创性或创造性。其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往往具有隐私性,这也是数据产权较为敏感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个人数据的隐私问题,完全信息从理论上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但无法避免信息被滥用、消费者不能从中获益的问题,因此需要公权力介入数据监管和隐私保护。
基于上述特征,数据产权全面确权需要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数据产权越向大体量级别的主体集中,所产生的价值越大,效率也越高;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数据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共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数据利用确权这方面,《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草案)》说明,政府对于即使在数据产权还未有明确立法之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已经先行先试。
从本质上说,数据与资本同为生产要素,但产生的过程完全不同。资本可由人直接创造,而数据更多地在经济行为过程中自然产出。特别是目前中国的各种交叉平台,如蚂蚁集团等,本身并不创造数据,而是通过吸收大量使用者自然地拥有海量数据。
必须说明的是,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使得各类交叉平台能够通过海量数据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领域相对于其他国家形成明显的先发优势,并在国际企业竞争中赢得先机,这符合数字经济的性质和当前发展阶段。但如果不能够明确数据权利束的主体和权限,那么将造成数据的垄断、滥用和隐私侵犯问题。因此,政府在数字经济所起到的作用,应该是掌握数据的最终控制权,对于数据使用的渠道和目的实行严格监管,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但在数据不同的使用阶段和使用方法上则需要不同程度的介入。
对应此次疫情不同国家的社会治理过程以及最新签订的中欧贸易协定,我们可以充分看到东西方国家对于数据隐私问题的差异。中国防疫措施成功的根本在于检测发现感染案例后,能够通过行程大数据和城市内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实行隔离、封城等后续措施。然而,西方国家为防止数据滥用和隐私侵犯,已经通过立法规定了监控安装与使用的范围及权限,并且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需要通过严格的立法及补充条款才能有效实施,所以即使以防疫为目的,西方国家也不能完全复制中国的防疫经验。后疫情时期,中国应根据已有经验,完善数据使用、控制、监管等法律框架,提高数据要素的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
数字经济毫无疑问是中国实现下一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所在。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各类生产要素的确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优化配置是当前关键。其既包括数字产权,也包括长期以来的土地确权、劳动力确权以及知识产权确权等问题。

作者简介: 袁志刚,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 《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