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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实证研究

付梦媛,薛钢,明海蓉    2021-04-16  浏览量:69

正文: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充分表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对要素收入份额的调节方向与实际成效,将影响社会收入与财富的最终分配格局。
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或劳动等生产要素。一般而言,高收入者收入以资本要素收入为主,中低收入者收入以劳动要素收入为主。从理论上讲,政府对资本要素收入征税时,会更多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当政府对劳动要素收入征税时,会更多减少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减少对劳动要素收入征税,将有利于增加劳动要素收入份额,进而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关于税收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影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税种角度的分析。例如:郭庆旺 等(2011)、周克清 等(2015)的研究结论表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会降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Fuest 等(2018)发现,企业所得税可能导致企业资本税后回报降低,进而通过减少劳动力需求与劳动者工资的方式降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鉴于当前研究较少将税收征管因素纳入考虑的情况,本文试图将税收征管因素加入到研究当中,从税制结构、主体税种、税收征管三个方面研究税收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具体影响,以期能够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提供更多的实证依据。

二、税收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理论分析
(一)间接税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
间接税税负具有转嫁性,一般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等方式转嫁至消费者个人,转嫁的难易程度主要受商品的供求弹性影响。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主体税种之一,其课税对象涉及绝大多数商品与服务,征收范围较为广泛,即使对需求弹性较小的生活必需品采取统一的税率,由于中低收入群体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比例高于高收入群体,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比重会较高,这种累退性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消费税主要对高档商品和奢侈品等特殊商品征税,需求弹性较大,理论上不具有累退性,对收入调节具有正向性。由于中低收入群体主要以劳动要素收入为主,因此通过间接税中消费税的“加税”与增值税的“减税”相互配合,有助于调节劳动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直接税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
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既有劳动所得,也有资本所得,如果设计合理将有助于调节资本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比例,有效调整资本与劳动要素收入的分配格局。企业所得税就企业利润进行课税,是对资本要素课税,其收入效应将导致资本要素收入份额下降,替代效应则可能导致企业以劳动替代资本,对于劳动要素收入的具体影响要视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高低而定(郭庆旺 等,2011)。财产税主要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基本属于对资本存量进行征税,而且现行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调节作用相当有限。
(三)税收征管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作用机理
税收征管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影响,主要来自对间接税和直接税不同的税收征管水平所产生的税收负担差异。相对而言,间接税税源相对容易监控,更容易征收,这将进一步强化间接税降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效果;反之,直接税征收则相对困难,在难以有效提高征管水平的情况下,则可能导致纳税遵从度弱的人少缴税、纳税遵从度高的人多缴税,进而导致相关主体税种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

三、税收影响劳动要素收入分配的实证检验
(一)模型构建
为进一步探讨税制结构、主体税种以及税收征管等因素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影响,本文借鉴郭庆旺 等(2011)的研究方法,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i、t分别表示地区和时间。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本文采用我国2009~2017年省级(西藏与我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数据为单位面板数据进行分析。RL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i地区t年的劳动要素收入份额;TAXi,t为解释变量,表示i地区t年的相关税收变量,分别有税制结构、主体税种以及税收征管强度;CONTROLi,t表示相关控制变量;β和θ表示相应系数,α表示常数项,μi和μt分别表示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ξi,t为误差项。
(二)变量及数据说明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中国统计年鉴》中按收入法核算的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代理变量。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为相关税收变量,分别有间接税、直接税及相关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以及税收征管强度等变量。本文借鉴骆永民 等(2019)、储德银 等(2020)的研究思路,采用以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加总衡量间接税;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加总衡量直接税。并进一步从主体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分析单个税种对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影响,数据来源于各年度《中国税务年鉴》的“全国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情况表”。同时,考虑到“金税工程”使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得以加强,可能强化了税收收入分配效应,因此本文将税收征管强度纳入考虑。借鉴叶康涛 等(2011)、张玲 等(2015)的方法计算各地区预期税收,用实际税收与预期税收之比表示税收征管强度。预期税收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TAXi,t、GDPi,t、lnPER_GDPi,t、IND1i,t、IND2i,t分别表示i地区t年的税收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第一产业占GDP的比率和第二产业占GDP的比率。
3.控制变量。根据影响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因素并借鉴白重恩 等(2009)的研究,本文选择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1)经济发展水平(GDP),以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作为其代理变量;(2)宏观税负(TB),以地区税收总收入占地区GDP的比重表示;(3)政府支出规模(GL),以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支出占地方GDP的比重表示;(4)经济结构(ES),以第二产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衡量;(5)外商直接投资(FDI),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总额占地区GDP 的比重表示。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见表1(略)。
(三)实证分析(略)
(四)稳健性检验(略)

四、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首先,从税制结构而言,我国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会缩小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空间,减弱了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力度。由于间接税税负具有转嫁性,且大部分具有累退性,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群体,因此税负承担者主要是以劳动要素收入为主的中低收入群体,因而间接税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调节。
其次,从主体税种的税种功能而言,间接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影响了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提升,消费税对劳动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不显著,可见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从直接税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看,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发挥出对资本要素征收更高税收负担的作用,而且原本属于对资本要素征税的企业所得税,极有可能因为税后资本回报的降低,反而影响到劳动者工资水平与用工数量,不利于我国落实就业优先、提升劳动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份额的政策目标。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用而言,上述实证结果反映出,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了劳动要素收入份额,增加了资本要素收入份额。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更多体现在对间接税征管方面,可能进一步强化了间接税降低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负向影响,弱化了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效应。
(二)政策建议
1.加强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协同性。仅仅依靠调整税制结构、某一税种、税收征管等单个要素,难以发挥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与资本要素收入份额的再分配作用。因此,应统筹考虑税制结构、税种设计及税收征管的综合作用。其中,在税制结构方面,应尽快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比重。在主体税种方面,应充分发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收入调节效应,并积极推进财产税改革。同时,不应忽视税收征管的作用。当前我国在直接税征管方面尤其是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下一步应将征管重点着眼于直接税方面,与税制结构完善、税种设计优化合力助推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调节。
2.推进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公平性。由于不同税种的调节方式和调节作用存在差异,因此,间接税方面,应在进一步落实增值税简并税率改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提升税率、调整征收环节等方式加强消费税在消费环节的调节效应。直接税方面,一方面应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企业纳税人创造更为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扩大劳动雇佣规模与工资收入水平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方面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将更多财产性收入、资本性收入纳入累进税率体系,并加强资本要素收入较高群体的税源管控,通过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让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税收,进而为降低劳动要素收入税收提供空间。
3.增进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开放性。发挥税收调节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作用,还应注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力量,激发多方主体对扩大劳动要素收入份额的积极性,实现全面有助于提升劳动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中份额的税收治理环境。建议完善有利于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建立的税收政策,以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完善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完善慈善、扶贫济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引导高收入群体的财富流向低收入群体,鼓励高收入群体回馈社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版权声明: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