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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及其鉴别原理——“假冒伪劣”之法律规制的前置性研究

李光恩,张继成    2019-02-17  浏览量:311

摘要: 人类的生活世界由自然事物和人造事物构成,其中自然事物必然无真假,人造事物可以有真假。社会实在由无情性物理实在、功能赋予、集体意向性、构成性规则(或受调整性规则调控)等要素构成。一般来说,同时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就是“真”的人造事物,上述任一要素的缺乏(或存在瑕疵)或规则被滥用,就是“假冒伪劣”的人造事物;构成要件的缺乏(存在瑕疵)或规则被滥用是产生假冒伪劣现象的客观原因,追求(不法)利益是产生假冒伪劣商品或现象的主观原因和内在动力,这就是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根据前述形成机制,可以总结出6组15个对准确鉴别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或现象具有本体论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 真假、自然事物、人造事物、“假冒伪劣”

正文:

本文所说的“假冒伪劣”不仅包括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商品,而且包括诸如假货币、假证件、假票据、假账本、假婚姻、假官员、假军人、假警察、假专家等在内的各种假冒伪劣现象。“假冒伪劣”在当下中国可谓是无处不在的社会公害,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相关主体的各种正当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管理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打击这种现象,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成效甚微,有些时候或有些地方甚至还有越演越烈之势。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表面看来是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地方保护主义、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引起的。但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现象,又与我们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本质特征和形成机制不了解密切相关。笔者认为,了解各种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对假冒伪劣形成一个整体性认识,而且可以为我们准确鉴别、全面治理各种假冒伪劣现象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机制和鉴别原理等前置性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自然事物必然无真假、人造事物可以有真假
在系统探讨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机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真假”这种逻辑词能否同时作为评价事物的形容词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作一必要讨论。
(一)真假只能作为命题的评价词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日常语言中,“真假”是我们评价两类事物时常用的形容词:一类是事物本身的真假(例如真假货币、真假药品、真假文凭、真假朋友等),另一类是人类认识的真假(真假命题)。对于第一种意义上的真假,哲学界、逻辑学界有不少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真假是命题底值不是东西的性质”,“真假不能直接引用到所谓‘东西’上去”,[1]“在事物层面只有有无可言,而无真假可言;只有到了语言层次,才发生真假问题”,[2]就连第一作者自己也长期坚持认为“真假”只能是事实命题的逻辑值,“第一种意义上的真假是人们的一种借用”,“任何东西、事件或事实都是它自身,都是一种客观的实在”,“既不存在假东西和假事件,也不存在假事实”。[3]
但在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面前,“真假是命题底值不是东西的性质”等理论说教显得苍白无力:面对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收银员只关心它是真钞票还是假钞票而不会关心“这是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在他(她)那里,真假是他(她)对钞票的一种最为自然的分类评价,不需要“借用”哲学、逻辑学上关于真假的用法来表示对钞票的评价(他们极有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真假”还可以用来作为评价命题的形容词)。许多词语的用法是约定俗成的,不能因为哲学家、逻辑学家的看法,就可以改变真假不仅能够作为命题的评价词同时也能够作为事物的评价词的基本现实。
面对权威观点与现实用法的严重冲突,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深刻反思,笔者认为:客观事物无真假、真假仅仅是命题的真值(评价词)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事物分为自然事物和人造事物
我们的生活世界由自然事物和人造事物构成。自然事物就是由自然界中原本就存在着的由不同物理化学元素组成的(诸如日月星辰、山川河流、飞禽走兽)客观事物,是一种无情性物理实在,[4]它具有“像物理学、化学或其他自然科学所描述的那些特征”,[5]它们即使在人类消失以后,仍然依其形态和规律存在和发展。
人造事物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是相对于天然物质形态而言的人造物质形态。它是物质世界本来没有的、纯属经人为变革某些天然物质形态而创造出来的,……它既依赖于人类而存在,又依赖于人类而发展”。[6]例如:为了满足人类吃、穿、住、行的需要,人们制造出了各种各样的粮食作物、衣服、交通工具、房屋;为了满足交流意识、传递信息的交际需要,人类创造出了成千上万种语言;为了满足生存发展的需要,人类创造出了一种社会实在:“一个由货币、财产、婚姻、政府、选举、足球赛、鸡尾酒会和法庭等构成的客观世界”。[7]
虽然人类的生活世界是自然事物和人造事物的统一体,但任何人造事物都是由特定的自然事物构成的,比如桌椅板凳等人造物就是由某种特定的树木等自然事物构成的。在逻辑上和时间上,自然事物总是先于人造事物,不依赖于自然事物的人造事物是不存在的。
(三)事物的属性分为独立于观察者的属性和依赖于观察者的属性
任何事物都是具有某些属性(性质或关系)的事物,没有属性(特征)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一事物之所以能够与其他事物相区分就在于它们在属性上有所不同。我们之所以能够将事物区分为自然事物与人造事物也正是基于它们各自具有不同属性。
塞尔根据“如果从来没有任何人类或者其他各种有感觉能力的生物存在过,这种特征是否能够存在”[8]这一标准将事物的属性分为依赖于观察者(一事物——例如一座房屋、一辆汽车——的“观察者”包括该房屋、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所有者、购买者、出卖者、使用者、以及其意向性指向这个对象使他或她把这个对象看作一座房屋、一辆汽车的所有人的统称)[9]的特征和独立于观察者的特征(这种特征就是事物的固有属性)两类:与观察者相关的特征只有与观察者的态度相关才会存在,而固有的特征与观察者毫无关系并且不依赖于观察者一切心理状态而独立存在。[10]
根据上述标准可知,自然事物就是其属性(特征)独立于观察者的事物,例如水就是由2个氢原子和1个氧原子组成的化合物,金银铜铁锡等是具有导电性的金属,水或金属所具有的这些属性(特征)就是与人的存在与否毫不相干的,人存在它是如此,人不存在它还是如此,在地球上它们具有这些属性,在其他星球它们同样具有这些属性;总之,一切由各种物理化学元素组成的自然事物,其属性(特征)都是不依赖于任何感知者及其心理状态的,具有客观性而不具有主观性。
人造事物就是其属性(特征)依赖于观察者心理状态的事物。在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人们发现自然事物的原有功能不能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欲望、目的和需要,于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知识,通过改变自然事物的原有(化学或物理)结构,使之产生出一种或多种能够满足人们欲望、目的、需要的新功能,这种具有新结构和新功能的事物就是人造事物。例如树木的自身结构难以满足人们坐或睡的需要,人们通过改变树木的物理结构使之成为能够坐或睡的凳子或床。凳子和床虽然都是由树木加工而来的,但凳子和床的结构和功能却是原来树木所不具有的,是设计者、制造者赋予给树木的新属性;人民币是由纸张、油墨、金属线等初级人造物构成的,经由权威机构的发行与人们的普遍承认和接受,使它具有了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等货币职能,等等。因此,人造事物所具有的属性(特征)就是依赖于观察者的(知识、兴趣、态度、目的、需要)的属性。“结构—功能—意向”是人造事物的内在本质,人造事物是“结构—功能—意向”的三位一体(自然事物与人造事物都具有结构和功能,但自然事物的结构和功能是自身固有的先天属性,而人造事物的结构和功能是由人赋予给自然事物的后天属性)。正因为如此,人造事物的属性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
(四)自然事物必然无真假,人造事物可以有真假
“真假”是主体对客体及其属性的评价词。由于自然事物及其属性是独立于人类及其心理状态的,因而自然事物及其属性也就必然独立于人的评价之外,无论人如何评价都不会影响它及其属性的存在,因此,自然事物就是其自身,是无“真假”可言的。
笔者之所以说人造事物(下文将“人造事物”等同于“社会实在”)可以有真假而不是说人造事物必然有真假,其原因在于,如果人造事物必然有真假之分,那么,人们对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治理就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了,违背客观规律的活动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也就成了天方夜谭。事实上,只要人们不制假贩假,一切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都不会产生;而且也只有当人造事物不是必然有真假的(这说明假的人造事物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我们探讨如何遏制或根除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才是可能的,才具有实践意义。
社会实在都是由人造的。社会实在分为语言类的社会实在和非语言类的社会实在(语言是所有社会实在尤其是制度性实在的根本构成要素)。[11]对于非语言现象的社会实在之所以有真假区别的详细论述将在文章第二部分充分展开,这里首先简要说明语言现象中的事实命题的真假问题。
语言是人类在社会劳动过程中,适应交流意识、传递信息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具有统一编码解码标准的声音(图像)讯号,是由字、词、语句等元素构成的符号系统,是人造物,是人类最为重要的交际工具。在真假是“经验的语句之真假”[12]与“‘真’和‘假’的最初……所适用的仅仅是命题”[13]这两句话中的语句和命题都是语言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语言现象都有真假,也不是所有的命题[14](或陈述)都有真假,有真假的仅仅是命题中的事实命题(经验命题、综合命题)有真假。
事实命题之所以有真假,这是因为人们创造和使用事实命题的目的在于用它描述客观世界的真实情况,揭示事物是否具有某种特定性质或关系,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特定性质或关系就是事实。命题是事实的唯一表达形式,真假是命题在表达事实过程中成功或失败的一般名称。[15]因此,“真”的认识论定义就是:
“真”的定义1:真就是命题对事实的符合。
“符合是真假底定义”,[16]即当命题与事实符合时该命题为真,不符合时该命题为假。由于关于命题真假的论述可谓是汗牛充栋(况且也不是本文的主题),故而不再赘述。[17]

二、社会实在的构成要件与“假冒伪劣”的基本含义
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都是相对于真的人造事物而言的,因此只有在知道什么是真的人造事物的情况下才能知道什么是假冒伪劣的人造事物,这是界定“假冒伪劣”的基本前提。
(一)社会实在的基本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真的人造事物就是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的社会实在:
1.无情性物理实在是社会实在的物质基础
“不存在离开无情性事实的制度性事实。例如差不多任何一种实物材料都可以是货币,但是它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物质形式存在。钱可以是金属块、纸条、贝壳串珠或者支票本……如今,大量的货币是以电脑磁盘中磁痕的形式存在。”[18]“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实在要以不依赖于一切社会建构出来的实在为前提,因为必须有某种东西使社会建构的实在得以从中建构出来。例如,要构成货币、财产和语言就必须有金属片、纸张、土地、声音、记号之类的原材料。反之,这些原材料不可能离开某种更本源的原材料而被社会地建构出来。直到最后,我们达到不依赖于一切表征的无情性物理现象的岩基。社会地建构出来的实在其在本体论上的主观性需要本体论上的客观的实在并从中建构出来。”[19]总之,不以无情性物理实在为其基础的人造物是不存在的:就连像“国家主席”这种制度性实在也必须以由碳水化合物组成的生物体——人——为其物质基础。
2.社会实在是通过功能赋予的方式被创造出来的
创造人造事物的目的就在于它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例如人们之所以要制造商品这种人造物,就是因为商品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20]商品的这种用处或效用就是人造物的功能,具有功能的事物“往往是有意设计出来,从而具有赋予它们的效果或结果的”。[21]“功能不是内在于物体,而是必须由某个外在的行为者或行为者们归予物体”。[22]塞尔认为,“无论是对于自然发生的对象还是为执行这种归于它的功能而特别地创造出来的对象,人类和其他某些物种具有一种明显的赋予对象某些功能的能力”。[23]这种功能并不是自然事物本身固有的,而是由有意识的观察者从外部赋予的,即人造事物的功能都是人为赋予的结果。一般来说,人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功能归属或赋予的。
(1)结构—功能,即凭借事物的物理、化学结构所执行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实现是通过改变自然事物的物理结构或化学结构来实现的。例如人们通过改变树木的原始结构,将其制成椅子、床、房屋、独轮车等等,椅子、床、房屋、独轮车就能够发挥树木的原始结构所不能发挥的功能。社会生活中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人造物都是通过改变原有对象的物理或化学结构来赋予对象以新的功能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欲望、需要、目的的。
(2)地位—功能,即不能仅凭其物理、化学结构而必须凭借人类赋予给它一种特殊地位才能执行的功能。地位—功能是“结构—意向—功能”的延伸,是人为赋予的后天属性。在涉及人类制度情形中,对象被赋予的功能是依附于它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功能的集体赋予被施加于一个人或物,在此这一功能并非是凭借此人或此物的物理特征而被执行的,相反,乃是凭借那一地位使得此人或此物执行一个功能成为可能”。[24]例如校长、国家主席的职能就不是能够凭借人的生物特征所能实现的,它必须由被赋予其“校长”、“国家主席”这种特殊职位(地位)的人来实施;人民币是具有某些特征的纸券,但一张纸并不是仅仅凭借其物理属性就足以成为人民币,只有当它被赋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的法定货币”的时候才能够执行诸如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
在功能赋予情形中,一般都具有与该功能相应的“地位指示物”。任何社会实在(=人造物)都是以无情性物理实在为物质基础的,但无情性物理实在本身并不足以使其具有这种结构—功能或地位—功能,这些功能都是由人从外部赋予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种社会实在与另一种社会实在的物质载体(作为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与作为美国公民的克林顿是同一个人)相同的情况,所以人们不得不借助于某种手段来识别特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地位—功能。这种用来表明特定功能被赋予给特定对象(人或物)的标示手段,就是地位指示物。[25]正因为“我们有了诸如以结婚证书、订婚戒指、地契之类的形式存在的地位指示物,即使我与我的房子或我的妻子相距遥远,但这种制度性结构使我能够仍然是房子的所有者或者仍然是丈夫,而且如有必要,也使我能够通过使用地位指示物向其他人证明这种地位”。[26]总之,现实生活中的军警制服、学生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商标、发票等等都是特定社会实在的地位指示物,是社会实在得以识别、确认的标志性符号和可信证据。
3.社会实在是根据人类的意向性被创造出来的
社会实在“是渗透了意向性的实在”,[27]设计、制造、建构人造物总是包含了人们的愿望、意图、知识等主观要素。在社会实在创造过程中,无情性物理实在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一种新的结构—功能或地位—功能的社会实在,其原因就在于设计者、建构者根据他们掌握的各种科学知识或经验知识对无情性物理实在的物理化学结构的改造而赋予的。没有设计者、建构者的意向性,就没有诸如药品、建筑物等人造物的产生(药品配方、设计图就是这些社会实在具有意向性的可靠证据)。“在人类通过集体的意向性赋予某些现象以功能时,在这些现象中,功能的实现不可能仅仅以物理学和化学为依据,同时还需要持续的人类合作,这种合作的特殊形式即是对被赋予功能的新地位的认可、接受和承认,这就是人类文化的一切制度形式的起点,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它必须总是具有X在C中算作Y这样的结构”。[28]例如,当一个部落原有的城墙因逐渐剥蚀毁损以致只留下一条石头线时,人们仍然承认这条石头线作为边界的功能,但石头线执行边界的功能并不是由于它的物理性结构,而是它被集体意向性(人们普遍承认、接受它是边界线)所规定的新的地位—功能。[29]货币的产生和发展同样展示了集体意向性在建构制度性实在过程中的作用,因为货币的功能不是单凭其物理化学特征就能发挥作用的,假如其物理化学特征不变,但人们不再集体地认为它是货币,那么,它就不再是货币。事实上,任何一种事物都可能成为货币,[30]贝壳、铁、铜、象牙这些东西没有纸币的物理化学特征,但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货币是因为“如果每个人总是认为这种东西是货币,并且把它作为货币来使用和对待,那么它就是货币”。[31]
在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中,集体意向性并没有给原有事物增添任何物理的、化学的特征,但它给它们赋予了新的地位—功能:通过“功能赋予”,一个人成了国家主席、校长、法官、罪犯、律师等等;通过“功能赋予”,一张纸片就成了货币、股票、产权证、毕业证、车票等等;通过“功能赋予”,一个言语行为就成了命令、承诺、遗嘱、命名、审判、作证、自首、立功、宣判等等。总之,社会实在的建构既离不开意向性也离不开功能赋予。
4.社会实在是根据构成性规则构建而成的或是受调整性规则调控的
本文所说的社会实在又可以分为一般性社会实在和制度性社会实在。前面三个构成要件是两种社会实在共同具有的,它们的差异表现在第四个构成要件上。
制度性社会实在(包括语言的、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等)就是根据构成性规则创造出来的社会实在。所谓构成性规则,就是创造了某种活动本身可能性的规则,例如,“下棋的规则并不是调控一种先在的活动。并不是先有许多人在木板上来回移动小木块,为了时时防止这些小木块相互碰撞并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我们才需要调控这种活动的。相反,是下棋规则创造了下棋活动的可能性。下棋活动部分地是通过按照规则的活动构成,在这种意义上说,这种规则就是构成性规则。如果你不遵守至少一大子类的这种规则,你就不是在下棋”。[32]构成性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X在C情境中算作Y”。在逻辑上,先有构成性规则,后有制度性社会实在,没有构成性规则就没有制度性实在。例如,没有象棋规则、足球规则等游戏规则,就没有象棋比赛和足球比赛等体育运动。在制度性社会实在中,X项包括无情性物理实在、功能赋予、集体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等内容;Y项表示的是新的社会实在,是超出X本身的东西,是一种新的地位—功能,这种地位—功能并不是仅仅凭借这个对象的物理化学结构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必须对X赋予某种特定地位才能实现这种新的功能;C表示功能赋予的具体情境。[33]在制度性情境中,通过赋予X以特殊的Y地位来建构制度性实在,[34]例如对纸、金属线、图案等组成的物体赋予“货币”的地位来实现其功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X)赋予“校长”、“法官”、“国家主席”的地位来实现校长、法官和国家主席的职能(Y)。
一般性社会实在就是受调整性规则调控的社会实在。所谓调整性规则,就是调控着先在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先有一般性社会实在,后有调整性规则。没有调整性规则,照样有一般性社会实在。“例如‘车辆靠马路右边行驶’就是调控着车辆行驶的规则,但是驾驶车辆的活动可能在这种规则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35]调整性规则的逻辑结构是“如果Y,那么做X”。[36]一般性社会实在的逻辑结构是“X在C情境中就是Y”。而一般性社会实在中,X项包括无情性物理实在、功能赋予、集体意向性和调整性规则等内容;Y项表示的是新的社会实在,赋予X以Y功能来建构一般性社会实在,例如对具有某种结构的物体赋予起子(浴缸、汽车)的功能,其之所以是起子(浴缸、汽车),是因为人们把它作为起子(浴缸、汽车)来使用或看待。“就是”则表示通过集体意向性赋予对象一种功能或地位。与制度性社会实在不同的是,一般性社会实在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其物理化学结构来实现的。
上述两种社会实在还可以被叠代使用,即对一个无情性物理实在的物理结构或化学结构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的加工改造,或者将一种地位和功能叠加在另一种地位和功能之上,这样更高层次上的X项则是较低层次的Y项,这种结构的叠代使用创造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实在,例如“某层次的Y项可以是下一个层次上的甚至更高层次上的X项或C项。因此,作为X1的如此这般的话语算作在情境C1中的一个许诺Y1;但是在某种情境C2中,正是那个许诺Y1= X2算作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契约Y2。如果把这个契约作为一种情境,Y2= C3,那么作为X3的一个特殊行为可以算作是对这个契约的违背Y3。在这种违背契约的情境下,Y3= C4,作为X4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可以算作成功的诉讼Y4,它具有纠正这种违背契约的行为或者是对它的一种补偿给你。这样的叠代产生了最高层次的制度性事实。”[37]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所有社会实在都必须具备的:像“文凭”这种制度性社会实在就必须(1)具有物质载体(无情性物理实在)——纸(作为初级人造物的纸又是经过对树、竹子等自然事物进行多次加工而成的);(2)被赋予多种地位—功能(证明学历、获得工作机会等等);(3)是集体意向性的产物,是社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4)是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构成性规则(通过入学资格考试、学习了规定的课程、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等)颁发的。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才“算作”是“真实的文凭”。
(二)“假冒伪劣”的具体含义与分类
1.“假冒伪劣”的具体含义
根据以上对社会实在构成要件的简要描述,本文进而提出“真”的本体论定义:
“真”的定义2:“真”是人造事物对社会实在构成要件(规则)的符合。
(1)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构成要件(规则)的事物就是“真的人造事物”;缺失(或存在瑕疵)或滥用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的就是“假冒伪劣的人造事物”。
(2)“假”=“伪”,都表示“不真”。就烟酒、食品、药品等商品而言,它们的“假”是因为这种产品不是由规定的原材料或者不是按照特定生产工艺、方法技术(不是按照该商品设计者的意向性)生产而成的,是“商品本身之假”;就货币、婚姻、军人、警察、文凭、发票等制度实在而言,它们的“假”是因为这些事物不是按照法定的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而形成的,是“社会实在之假”。需要说明的是,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像“假山”、“假牙”、“假发”、“假肢”这样一类事物,它们与上述定义中的“假”是不同的:假山、假牙、假发、假肢等实际上是人们为了满足各种现实需要(如观赏、美观、方便等需要)而有意仿造的事物。这里的“假”实质上是与“自然事物”相比较而言的——即指它们不是自然形成的山,不是人体自然生长的牙齿、头发、肢体等等,它们不同于“假冒伪劣”之“假”。当然,假山、假牙、假发、假肢等人造物本身也可以有假冒伪劣。
(3)“劣”说的是产品的质量、品质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功效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人造事物的功能与该事物的原材料有关,不按规定的原材料生产或者所用原材料含量不足,无法实现其应有结构—功能;功能的实现也与产品的生产工艺或制造方法有关,技术不过硬、方法不正确也能使产品无法实现其应有功能。当然,如果将某种地位—功能赋予给那些不具备特定实质要件的人(如道德败坏、“占着茅坑不拉屎”、不作为、乱作为等)就必然会产生所谓的“劣质官员”[38]等现象。
(4)“冒”表示用假的冒充真的、用劣质冒充优质、用次品冒充正品等。在“假冒伪劣”这一组概念中,假、伪、劣都离不开“冒”,因为它们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冒充“真”或“优”。无论是一般社会实在还是制度性实在,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冒”,例如《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对地位指示物进行冒充,例如冒用他人商标;“冒”还表现在通过制造假的地位标志物以达到冒充的目的等等。社会实在的假、冒、伪、劣之间既互相联系又存在交叉重叠。
2.“假冒伪劣”的分类
如果我们将无情性物理实在、集体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作为判断社会实在是否真假的形式标准,将结构—功能或地位—功能作为判断社会实在是否真假的实质标准,那么社会实在就会有以下四种类型:(1)形式真实质也真(纯粹真的东西);(2)形式真实质假(真的假东西),例如“真”的假文凭、“真”的假发票,“真”的假婚姻;(3)形式假实质真(“假”的真东西),如有些药品因为没有获得权威机构的认可、批准而被当作是假的,但这种药品具有与真药品完全相同或相近的功能(即仿制药);(4)形式假实质也假(纯粹假的东西)。

三、“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形成机制
社会实在都是根据上述构成要件(规则)建构而成的,但为什么人们把有些事物叫作真的人造事物,而把有些事物叫作假冒伪劣的人造事物呢?“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是由以下两种主客观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一)构成要件的缺失(或存在瑕疵)或滥用是“假冒伪劣”产生的客观原因
社会实在是由上述构成要件(规则)建构而成的,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使其具有了被人为缺失或滥用的可能。社会实在构成要件(规则)一旦被缺失或滥用,假冒伪劣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可见,“假冒伪劣”乃是人造事物的特有现象,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为假冒伪劣的形成提供了物理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
1.构成要件(规则)的缺失(或存在瑕疵)是假冒伪劣商品形成的客观原因
任何商品都是在无情性物理实在的基础上,经过一次或多次加工改造而来的,是典型的人造事物。在加工改造的制作过程中,如果生产者不按规定的原材料或技术工艺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劣充优、减少工艺流程等,[39]通过这种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必然是假冒伪劣产品。例如被朱基总理斥之为“王八蛋”的“豆腐渣工程”就是那种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用泥土代替砂浆,用竹条、芦苇杆代替钢筋等建造而成的。
构成要件的缺失还包括功能的缺失。例如假朋友就是在朋友需要帮助的时候有能力帮助而不提供帮助的人,或者仅仅因为对方对自己有用而对这个人好的人也不是真朋友,[40]而只有“那些因朋友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的人才是真正的朋友”。[41]
2.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被滥用是假冒伪劣现象形成的客观原因
制度性实在是根据构成性规则建构而成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也要接受调整性规则的调控,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实在,但规则的存在也“造成了滥用规则的可能性”。[42]这是因为规则是由实施者来操控的,规则本身并不能保证建构者或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则来建构或调控社会实在,而且有的规则本身就设计得不合理,以至于变相地促使人们造假,这样就形成了诸如“假货币”、“假军人”、“假婚姻”、“假发票”等假冒伪劣现象。例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财务规定,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条件、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印制等多项要求,再经由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等等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X就在税收制度C中算作发票Y。假发票制造者虽然可以将“发票”印制得看起来符合发票的外观式样,但是实际上诸如发票涂层、代码、纸张、字迹油墨以及特殊防伪标记等特征却并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或即便是所有式样特征都符合要求,但由于不是经由法定主管部门发布,因而其仍然为假(这些都是“真”的假发票);或虽满足了上述所有要件,但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合,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假”的真发票。
(二)追求(不法)利益[43]是形成“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主观原因和根本动力
社会实在的建构性使得“假冒伪劣”成为可能,但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44]“利益作为一种内在必然性驱使着人们从事各种活动,从而造成了人们活动的发生,成为导致人们活动的内在根据、源泉和动因”。[45]笔者认为,追求正当利益是创造真的人造事物的根本动力,肆意追求(不法)利益是“假冒伪劣”形成和泛滥成灾的主观原因和内在动力。[46]
1.追求高于制假成本的经济利益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假冒伪劣商品形成的最根本驱动力是通过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来攫取高额的不法经济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体现,也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47]在市场经济结构中,某产品一旦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拥有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就能获得市场运作所带来的高额收益。
但是任何产品的制造、销售都是需要诸如技术专利、设计方案、配方、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如果制假售假的收益小于造假贩假的成本,人们就不会造假贩假。正是为了攫取高于造假贩假成本的巨额利润,缺乏职业道德的个人或厂家就不惜以盗取专利、偷工减料,假冒名优产品的品牌等违法方式进行制假售假。在利润、假冒伪劣形成几率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获取利润越高,假冒伪劣的形成几率也就越高,社会危害越大;获取利润越少,假冒伪劣的形成几率也就越低,社会危害也就越小。
2.追求依附于“地位—功能”之上的制度性利益是假冒伪劣现象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假冒伪劣现象形成的最根本驱动力是通过造假来攫取由(权力)地位—功能带来的制度性利益。制度性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就是给特定存在物赋予地位—功能的过程。“由于创造制度性事实就是把一种地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功能赋予某个并未具有这种地位—功能的存在物,所以,创造一种地位—功能就是一个授予某种新的权力的问题。如果没有使X项具有某种新的权力,那么赋予Y项所表示的地位—功能就没有多大意义,创造制度性事实的大多数就是对X项授予权力,……在最简单的实例中,Y项表示一种仅仅由于X项的结构而不可能具有的权力。”[48]在X项是一个人(例如校长、主席、妻子、教授)的实例中,这个人就获得了他(或她)仅凭其自然人身份所不具有的权力;在X项是一个事件(结婚、离婚、选举、篮球比赛)的实例中,从事这个行为的人就可以用它来做没有这个事件所不可能做的事情;在X项是一个对象(货币、护照、驾驶执照)的实例中,使用这个对象的人就可以用它来做他(或她)仅靠该对象的X结构不可能做的事情:货币、护照、驾驶执照都使拥有者能够做他(或她)本不可能做的事情,例如购物、在各国旅游、合法地驾驶汽车,等等。[49]
拥有特定地位—功能的存在物可以享有依附于这种地位—功能的制度性利益,制造假冒伪劣现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依附于“特殊地位”之上的制度性利益。地位—功能所附有的权力包含符号性权力、道义性权力、荣誉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四种类型。[50]其中,道义性权力包括权利、义务、称号、特权等等,例如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获得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荣誉性权力则是为了在制度上得到认可的各种形式的公共荣誉,例如军人不仅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而且还享有某些特殊的待遇(但并非所有的荣誉性权力都获得与其地位相应的权力功能:例如荣誉会长就不享有会长的职权,荣誉市民并不具有与真正市民相同的选举权等等);程序性权力则是通向实质性权力和荣誉的步骤,例如投票的权利。凡此种种的“权力”都赋予了拥有某种地位的人做一定事情的能力。由于拥有某种特定地位就拥有了原本不具有的权力,可以做原本不可能做的事情,因此,获得了特定权力地位也就可以获得依附于它的制度性利益。现实生活中假结婚、假离婚等现象之所以如此频繁出现,其直接诱因就是他们为了获取依附于特定地位—功能(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之上所形成的制度性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多分征地拆迁补偿款、规避计划生育、享受购房政策等。
依附于地位—功能之上的符号性权力、道义性权力、荣誉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需要正式的证明,如果没有正式文件,他们便缺少完全的道义权力。[51]警官证、学生证、结婚证、毕业证等都是特定主体具有某种地位—功能的证明性文件。由于每个获得这种地位(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主体就拥有了做与这种地位相适应的事情的能力(许多用人单位都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这样,那些没有相应证明性文件的人为了获取这种机会,就编造假学历、制造假文凭,这就是假学历、假文凭产生和泛滥的根源。
总之,恶意缩减或滥用构成要件(规则)是形成假冒伪劣的客观原因,攫取非法利益是形成假冒伪劣的主观原因和根本动力。主客观原因(二者缺一不可)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假冒伪劣的产生,这就是“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

四、“假冒伪劣”的鉴别原理
不认识假冒伪劣,就不可能治理假冒伪劣,治理假冒伪劣的逻辑前提就是假冒伪劣被识别出来。但现有各种识假辨假技术与方法仅仅只能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而不能识别各种假冒伪劣现象,而且它们也仅仅只是生活经验的简单累积和总结,具有“滞后性”、“非灵活性”,[52]缺乏科学的理论支撑。笔者认为,塞尔的社会实在建构理论不仅是我们揭开各种假冒伪劣神秘面纱的钥匙,而且也是我们制定鉴别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技术方法的本体论依据和分类标准。
(一)依据无情性物理特征的鉴别原理
社会实在的建造离不开无情性物理实在,而所有无情性物理实在都是具有特定物理化学属性的,因此,分析“假冒伪劣”中的无情性物理化学特征就是鉴别假冒伪劣的基础环节。由于物质实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通常表现在事物的外部特征、内部结构等多方面,因此,鉴别“假冒伪劣”首先应该从其外观、性状等感官特征以及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方面着手。
1.分析外部感官特征
外部感官特征是诸如事物的色泽、形状、图纹等等外表物理特征。通常来说,分析外部感官特征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要步骤。要想获得畅销商品带来的高额利润,造假者必须精心仿冒真商品的外部特征,这样才可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但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一般采取的都是偷工减料、用廉价、低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法制成,因而其外部特征必然会与真商品有细微的区别。因此,鉴别假冒伪劣商品需要仔细查验外部可观感的物理特征。例如辨别皮鞋的真假就可通过分析其鞋面纹路、弹性、气味、缝合线(或粘合缝)等外部细节的方法来进行。据此,我们得出鉴别“假冒伪劣”的第一条具体原理,即:
原理1.1:产品外观特征符合相关标准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原材料的成分、含量
外观感官特征是鉴别商品(人造物)之真假的外部、直观依据,除此之外,还可进一步根据其内部构成进行鉴别,即分析商品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就是在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等方面不符合生产要求。例如,我国的白酒分为粮食发酵和食用酒精勾兑两种,如果不是以粮食和食用酒精为原料,那么所生产出来的白酒就是假酒。因此,分析白酒的原材料便是鉴别假白酒的重要方法。市场上假酒泛滥成灾,有的是用工业酒精勾兑食用白酒,即用非规定的“原材料”来制作白酒;有的则是在高档酒瓶中灌入普通散装白酒,以次充好。同样在“原材料”上“造假”的还有:用面粉、淀粉、豆粉等制作的假奶粉;用滑石粉、山芋粉等非药品原料制作的假药;用工业明胶冒充药用明胶生产的“毒胶囊”;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进行加工生产的劣质油,等等。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第49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产品的……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因此,鉴别“假冒伪劣”要依据事物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看其是否符合关于原材料的相关规定或标准。
原理1.2: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二)依据结构—功能或地位—功能的鉴别原理
当我们谈论某件东西是“假的”、“质量好”、“质量差”、“劣质”等等,都是从功能的角度上对其作出的判断。事物之优劣好坏取决于建构者是否赋予某种功能以及该事物能否很好发挥该功能。由于功能有结构—功能(即凭借事物的物理化学结构来实现其功能)和地位—功能(即不能仅凭借事物物理化学结构,而必须依赖被赋予的地位才能实现的功能)的区分,因此在鉴别“假冒伪劣”的过程中有两种判别方法。
1.分析产品能否实现其结构—功能
结构—功能是产品或事物通过其物理(化学)性结构来执行的功能。人造事物都应具有与其结构相对应的功能,人们设计、制造某个事物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其实现相应的功能,具有特定功能是人造事物的核心要素。但在现实生活中,老鼠药毒不死老鼠,农药杀不死害虫,不合格疫苗导致众多儿童死亡病残等等,这些都是属于产品不能实现其结构—功能的情况,因而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判断那些凭借其(物理的、化学的)结构来执行被赋予的功能的事物,就是要判别该事物是否能够实现设计方案要求的功能、以及功能被实现的程度。
原理2.1:能够实现产品物理化学结构的功能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制度性实在能否实现其地位—功能
在假官员、假军人、假警察、假文凭、假货币等现象中,被假冒的“官员”、“军人”、“文凭”、“货币”等对象有着共同的特点,它们都属于制度性实在,具有相应的地位—功能。由于地位—功能不是仅凭对象的固有属性而是凭借对象所被赋予的制度性地位来实现功能的,因此,我们无法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特征对政府官员、军人、文凭、货币等对象进行解释和鉴别。例如,在“赵某某假冒国务院研究室司长案”、[53]“山东苍山县假军人劫狱案”中,[54]“假司长”、“假军人”的“假”是对“司长”、“军人”这一制度性地位的假冒,是对相应的地位—功能的冒充。所以,制度性实在的假冒实质上是对地位—功能的假冒。故而考察相应的地位—功能就是鉴别真假的有效手段。
原理2.2:合法获得特定权力地位或能够履行与特定地位相适应职能的制度性实在为真,否则为假。
3.分析地位—功能是否被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手段
特定对象在被赋予特定权力地位之后,它不仅能够获得与其地位相应的基本功能,而且还能够获得一些由这种权利地位带来的附加功能。但决定该制度性实在本质特征的是它的基本功能,而不是它的附加功能。如果仅仅为了获得因制度性实在带来的附加利益而使这种制度性实在成立,这种制度性实在就由于不具有它本身应具有的本质特征,因而是假的。例如,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由于拆迁,对该镇居民按人口给予拆迁补偿。马某为了获取这一利益,将自己的户口从蓟县罗庄子镇迁入到五百户镇,并与自己的亲弟弟领取了结婚证。这里,他们的结婚证虽然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是真的,但他们的结婚行为仅仅只是为了获得由婚姻关系存在而带来的附加利益,因此,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假结婚。现实生活中的假结婚、假离婚虽然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取得了相应的地位标志物——结婚证、离婚证,但我们仍然认定它们是假结婚、假离婚,就是因为他们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将结婚或离婚作为他们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多分征地拆迁补偿款、规避计划生育、享受购房政策等)的手段、工具。因此,是否将制度性实在的成立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手段就成为鉴别制度性实在是真是假的标准。
原理2.3:与社会实在应有基本功能相符合的为真,将制度性社会实在的成立作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手段的为假。
在所有标准中,功能标准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的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标准。
(三)依据地位标志物的鉴别原理
地位标志物是以某种公众可理解的方式意指、表征在它们之外的东西,是“真”的人造物存在的有力凭证。因此,通过对地位标志物进行分析成为鉴别人造物真假的有效途径。
1.分析地位标志物的有无
地位标志物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表示相应的事物及其所具有的特殊品性,例如,在鉴别假冒伪劣商品时,通常都需要看其是否具有该商品应具有的标志或商标。因此,是否具有相应的地位标志物便可作为鉴别事物真假的原理之一。
原理3.1:拥有相应地位标志物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地位标志物是否被冒用
“假”、“劣”冒充“真”、“优”,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地位标志物。因此,在“假冒伪劣”现象中,除了前述较为简单的情形外,还包括对地位标志物的冒用。由于对制度性对象的识别需要地位标志物,所以地位标志物就成了制度性实在的外在标志,其所具有的地位—功能也需要相应的地位标志物来保证其得到识别。只要某一事物或某人具有了特定地位标志物,就足以获得相应的地位—功能。在这种情形下,具有某种地位标志物就被认为具有某种地位—功能,而此时的地位标志物也就相当于该地位—功能。一些“假冒伪劣”现象正是通过对表征地位—功能的地位标志物进行非法占有或冒用以实现对地位—功能的假冒。例如,“真的假文凭”便是对文凭、学历地位标志物的冒用,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相应的学位,但获得这些地位标志物的人并无真才实学,形成了当今中国“最大的假冒伪劣”。再例如,有的商标本身为真,但产品却是假冒、伪造的(例如有些商人将普通酒装入从消费者手中收购来的茅台酒瓶里冒充茅台酒);有的厂家虽然具有生产某种产品的资质,但是产品并不符合质量要求,有造假的成分或者质量低劣,将本应用于优质产品的地位标志物用于这些劣质产品之上,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这些都属于“真的假(劣)商品”。对于上述冒用地位标志物情形的“假冒伪劣”,应将鉴别重点放在该产品或事物本身,不能仅仅根据地位标志物进行鉴定,即需要对产品或事物本身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属性特征进行检测。
原理3.2:地位标志示物与其内容相一致(表里如一)产品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3.分析地位标志物是否被伪造
地位标志物的伪造,包括伪造商标、伪造证件等等。由于地位标志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物理结构、外观特征,因此地位标志物在物理结构、外观特征上仍然有明显区别。例如,真商标、证件为正规厂家印制,商标纸质好,印刷美观,精细考究,文字图案清晰,色泽鲜艳、纯正、光亮,烫金精细,这些都是商标在设计、制作时的要求。而假冒的商标、证件则是对真商标、证件加以仿印,由于机器设备、印刷技术差,与真商标、证件相比,往往纸质较差,印刷粗糙,线条、花纹、笔划模糊,套色不正,光泽差,色调不分明,图案、造型不协调,版面不洁,无防伪标记。真的地位标志物及其特征一般要在权威机构备案,因此,鉴别这一类地位标志物时要与备案的地位标志物的特征对照。
原理3.3:与备案的地位标志物特征相符合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四)依据意向性的鉴别原理
社会实在是渗透了观察者的意向性的实在(事物),而“观察者”又包括了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等具有意向性的行为主体。因此,社会实在便与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的意向性有关。更进一步说,由于社会实在经由建构而来,因而社会实在的特征更多地是由设计者、制造者决定的。对于制度性实在而言,“意向性拥有者”还包括制度结构中的行为者(也即制度的使用者)、制度实在的建构者。这些不同主体的意向性在“假冒伪劣”的鉴别中又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
1.分析产品是否实现了设计者、制造者的个体意向
人造物是建构者在对无情性物理实在的物理结构或化学结构的一次或多次改造基础之上建构而成的,其中必然凝聚建构者的个体意向性:体现设计者、发明人的意图,因此,设计者、制造者的意向性也物化在物质产品中。[55]既然人造物包含了建构者的意向性,因此这些意向性成分也就成了鉴别这些事物真假优劣好坏的依据:凡是能够满足、实现设计者的意图、发明人的目的就是真的、优质产品;相反,如果不能满足或体现相应意向,不能实现设计意图的产品就是没有价值的残次品、劣质品。
原理4.1:符合设计者(或制造者)设计意图(或制作目的)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2.分析是否得到权威机构的批准、认可(是否实现权威机构的集体意向性)
在鉴别制度性社会实在时,集体意向性表现为制度性社会实在的建构是否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批准等等。仍以货币为例,各种实物都可以成为货币,只要满足某些最基本的条件以便能发挥货币的功能。但并不是所有那些具有成为货币可能性的实物都能够在事实上成为货币。原因在于,“在流通币的发行中,货币当局,或者中央银行,或者政府机构决定或者指定某一材料‘ X’作为具有某一面值的货币,本来一文不值的一张纸经这样一种制度点金术变成了有价值的货币”。[56]在这里,货币当局、中央银行,或者政府机构的命令便是货币为真的标准。再例如,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或者使用依照该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都按“假药”论处,在此,法律也将那些未获批准的药品视为“假药”。如印度“格列卫”和瑞士“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药性相似度可达99.9%,但由于印度“格列卫”未得到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核批准,从法律上来说,印度“格列卫”就是“假药”。再例如,凡是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而出版的刊物都是“假期刊”。因此,是否获得权威机构认可或审批就成为鉴别是否假冒伪劣的标准。
原理4.2:获得权威机构认可、批准的(即为符合集体意向性接受或承认)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五)依据构成性规则(或调整性规则)的鉴别原理
制度性社会实在是由构成性规则体系建构而成的,没有构成性规则(足球规则、围棋规则、象棋规则、军衔规则),就没有制度性社会实在(足球比赛、围棋比赛、象棋比赛、军官制度等等)。正因为制度性社会实在无一不是由一系列“X在C情境中算作Y”这样一种构成性规则建构而成,人们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一套能够对规则结构具有敏感性的倾向”,[57]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根据构成性规则来看待、理解、检验制度性社会实在。由于“X在C情境中算作Y”这一构成性规则中的X项是由一系列要素(即X = x1+ x2+ x3+…… xn )构成的有机整体,如果缺少任一要素或没有严格按照某一构成性规则活动,这里的X项已经变成X′了,这样就不是“X在C情境中算作Y”,而是“X′在C情境中算作Y”了,就形成了制度性社会实在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例如:踢假球(在足球比赛活动中,某些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收买对手、收买本队、收买裁判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真实的比赛)、吹黑哨(一般是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的裁判行为)、假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不一致)等。因此,鉴别制度性社会实在时看其是否完全符合构成性规则。
原理5.1:严格按照构成性规则建构的制度性社会实在为真,滥用构成性规则的制度性社会实在为假冒伪劣。
一般性社会实在虽然包括着调整性规则,但没有调整性规则并不影响一般性社会实在的存在,就像即使没有交通规则依然有车辆运输活动,没有婚姻法依然有事实婚姻,没有刑法依然有杀人放火盗窃活动一样。但是为了更好地调控人类生活秩序,人类制定了大量的调整性规则,如果这些调整性规则被滥用,也会产生假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例如假结婚、假离婚、假盗窃(监狱里罪犯有吃有穿,生病有医生看病,有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为了享受监狱里的那些待遇,故意盗窃他人财物以求入狱)等现象,就是滥用调整性规则的社会现象。因此,在鉴别一般性社会实在时看其是否存在滥用调整性规则的情况。
原理5.2:严格遵守调整性规则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为真,滥用调整性规则的一般性社会实在为假。
(六)依据特定时间空间或主体的鉴别原理[58]
上述五个鉴别原理都是依据社会实在构成要件制定出来的。但任何人造物的产生都是在特定时间空间由特定主体制造而成的,因此有些人造物的真假与这些特定的时间空间和主体密切相关:例如有些农副产品(如武夷山大红袍、天山雪莲、西湖龙井等)只有在特定地方的特定土壤中才能具有特定功效,才是真的,其他地方生产的就是假冒伪劣的(正像谚语所说的“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文物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秦砖汉瓦),经过物理化学检验,如果能够确定它们形成于这个特定时间段,这个东西就为真,否则就是假冒伪劣的;有些人造物是由特定人或具有特定技能的人制作的,其他人制作的就是假冒伪劣的。因此,特定时间空间和主体也能成为鉴别假冒伪劣的标准。
原理6.1:产于特定地域或特定土质的产品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原理6.2:形成于特定时间段的东西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原理6.3:由特定主体或由特定技能的主体制作的为真,否则为假冒伪劣。
在运用上述鉴别原理进行鉴别活动时,还需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鉴别原理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关系,为达到准确鉴别的效果,在运用鉴别原理时,不能单纯从某一个角度进行,而需综合考虑;同时,上述鉴别原理也非必须全部适用,在具体鉴别过程中,有的“假冒伪劣”只需其中一条原理即可判明,有的则需同时运用其他鉴别原理。因此,为了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在适用鉴别原理和具体标准对具体对象进行鉴别时应当始终坚持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考虑的原则。
第二,鉴别原理仅仅是抽象的标准体系,是鉴别方法技术的本体论分类指南,在鉴别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时,应与具体的鉴别方法、技术相结合。

五、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
(一)两种“真假”具有本质差异
(语言现象中的人造物)命题的真假是人类认识活动的逻辑值,是命题与事实的关系属性:真就是命题对事实的符合,假就是命题与事实的不符合。这种“真”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这种“符合”是主观对客观的符合。
(非语言现象中的人造物)商品或现象的真假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逻辑值,是人造物与其构成要件的关系属性:真就是人造物对其构成要件的完全符合,假冒伪劣就是人造物对任一构成要件的缺乏或存在瑕疵或滥用。这种“真”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这种“符合”是客观对主观的符合。
自然事物必然无真假,人造物可以有真假,真假并非只是命题的专有评价词。
(二)了解假冒伪劣形成机制和鉴别原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1.以往研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能解释假冒伪劣商品的形成机制,对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机制没有系统研究。根据塞尔的社会建构理论,我们发现,与语言等社会实在一样,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也是人造事物,都是由无情性物理实在、功能赋予、集体意向性以及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等要素组成的,但它只是对上述任一构成要件(规则)的缺乏(存在瑕疵)或滥用,都是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而制造出来的,这样我们就从本体论和价值论的高度揭示出了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发生的共同规律,加深了人们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本质认识。因此,我们的研究比以往的研究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
2.目前的识假辨假技术与方法大都只是生活经验的简单累积和总结,具有“滞后性”、“非灵活性”,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撑。我们根据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机制,从中总结出了对准确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和假冒伪劣现象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6组15个鉴别原理,为制定出更为科学的识假辨假技术与方法提供了本体论依据。有了这些鉴别原理,就使我们对这些技术与方法不仅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
3.在人造物的四种类型中,绝大多数纯粹真的人造物(毒品等个别人造物除外)是为了促进人类的进步发展而制造生产的,因而是我们应当予以保护的社会实在,绝大多数纯粹假的人造物严重危害了人类的进步发展,因而是我们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彻底根除的社会实在。在真的假东西和假的真东西中,虽然都有假的成分,但并非都有社会危害性:有些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当事人并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有些则是当事人纯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造成的。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假现象,我们只要社会实在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但这种方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假现象就没有作用。为了追求高额非法利益是假冒伪劣商品和现象产生的内在动力,因此,要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就必须铲除非法利益产生的根源,使那些制假贩假者不敢企图、无力企图、无利可图。总之,了解假冒伪劣的形成机制和基本类型对于我们对它们进行分类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假冒伪劣现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仅仅只是这种研究的开始。

作者简介: 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光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1]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0页。
[2]殷海光:《逻辑新引——怎样判别是非》,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页。
[3]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4]“无情性物理实在”这一概念出自《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是塞尔对自然事物的称呼,详细解释请阅读该书中的相关论述。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塞尔的社会实在建构理论既是揭开各种假冒伪劣现象形成机制的理论武器,也是给出假冒伪劣鉴别原理的理论根据,因此,了解社会实在建构理论对理解本文具有重要意义。参见[美]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5]前引[4]塞尔书,第1页。
[6]刘锋:《论人造物和科学意识》,载《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3期。
[7]前引[4]塞尔书,第1页。
[8]前引[4]塞尔书,第11页。独立于观察者的特征(=固有属性)是内在于本质的,如太阳、地球、大海、引力、压力等;依赖于观察者的特征是和观察者、使用者等的意向相关的,如政府、教育、婚姻、金钱等。前者是原始(自然)事实,而后者则是制度事实。
[9]参见[美]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10]前引[4]塞尔书,第11、12页。
[11]关于语言在社会实在中各种功能的详细论证,请参见前引[4]塞尔书,第52—68页。
[12]前引[2],第23页。
[13][英]罗素:《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89页。
[14]价值命题和规范命题的逻辑值就不是真假,而是诸如善恶、有效无效、公正不公正等评价词。
[15]塞尔认为“真或假就是表示在实现语词向世界的适应指向中成功或失败的名称”。参见前引[9],第99页。
[16]前引[1],第907页。
[17]对真假问题,笔者在《事实、命题与证据》(《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罗素论否定事实》(《求是学刊》2014年第6期)等一系列文章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18]前引[4]塞尔书,第32页。
[19]前引[4]塞尔书,第16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页。
[21][美]欧内斯特·内格尔:《科学的结构》,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28—629页。
[22]前引[9],第118页。
[23]前引[4]塞尔书,第14页。
[24]Searle, John. R., Social Ontology: Some Basic Principles, 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pp.32—33.
[25]前引[4]塞尔书,第67—68页。
[26]前引[4]塞尔书,第74页。
[27]李伯聪:《略论社会实在——以企业为范例的研究》,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5期。
[28]参见前引[4]塞尔书,第36页。
[29]参见前引[4]塞尔书,第36页。
[30]如果有集体成员的接受,几乎所有的物质实体都可以成为货币。例如,“在芬兰,松鼠皮曾一度被作为货币,这是由于社会成员认为它是货币。一旦他们不再集体地接受其为货币,并且都不再认为它是货币,松鼠皮就失去了它的地位和功能”。参见[芬兰]莱摩·图莫拉、沃尔夫冈·巴尔泽:《集体接受和集体态度:论社会实在的社会建构》,载[荷]迈凯编:《经济学中的事实与虚构:模型、实在论与社会建构》,李井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31]前引[4]塞尔书,第30页。
[32]前引[4]塞尔书,第25页。
[33]塞尔并未对C项做此区分,对C也未有过多的说明,甚至将其在构成性规则中予以省略。笔者认为,既然C是功能赋予的情境,而功能又可分为结构—功能和地位—功能,前者是非制度性的(一般社会实在),后者是制度性的(制度性实在),那么情境C就能够做此区分。另外,在塞尔看来,人造物的建构都是在语言制度中实现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这个要素当作人造事物的背景性情境而不做论述。
[34]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社会实在产生的逻辑前提。比如货币制度就是货币产生的前提,只有在货币制度下,我口袋里的纸张才能买到食品药品,才能成为支付手段,如果货币制度取消了,它就只是纸张,就不能作为支付手段买到食品、药品等商品了。
[35]前引[4]塞尔书,第25页。笔者认为,如同构成性规则不仅具有建构作用而且同时具有调整作用一样,虽然调整性规则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实在就已经存在了,但是,调整性规则一旦被制定或颁布出来,它也往往具有建构作用,例如,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根据婚姻法颁布的规则(这种规则属于典型的调整性规则)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因此,笔者认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都同时具有建构作用和调整作用,只是调整性规则的建构作用相对小一些而已。
[36]Searle, John. R.,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pp.34—35.
[37]前引[4]塞尔书,第106页。
[38]参见《把劣质官员从政府形象中切割出来》,载《济南日报》2014年8月12日第B06版。
[3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假唱“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的行为”。商业演出是一种特殊商品,假唱过程中演员通过对口型但并没有实际发声缺少真正的演唱行为,但演员却获得了演出报酬。因此,假唱也应该算作偷工减料或减少工艺流程的行为。
[4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3页,1167a16。
[41]前引[40],第233页,1156b9—10。
[42]前引[4]塞尔书,第42页。
[43]此处也存在例外,在一些情形中,因为制度(规则)的设计存在问题,人们不得不通过“造假”来实现合理的利益诉求。例如,当前高校的财务报销制度设计的就极不合理,教职员工的各种正当利益也不得不通过各种假票据来实现,这是典型的制度逼人造假。
[44](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六十九》,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733页。
[45]苏宏章:《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5页。
[46]笔者认为,假冒伪劣制造者所追求的这种非法利益具有“量度差”的特征:即行恶者所得到的积极结果远小于受害者所遭受的消极结果。“更深的要义在于恶和暴力虽然在给行恶者产生积极结果方面通常是无效的,却成功地给受害者产生了消极结果。”[美]罗伊· F.鲍迈斯特尔:《恶》,崔洪建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47]高建国:《人性经济学》,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48]前引[4]塞尔书,第81—82页。
[49]前引[4]塞尔书,第82页。
[50]前引[4]塞尔书,第85页。
[51]前引[24],pp.38—39.
[52]来自刘嗣元教授的邮件。
[53]参见刘洪波:《作为荒诞剧的赵锡永骗局》,载《东方早报》2013年3月25日第A23版。
[54]参见《山东:假军官携“中央密令”劫狱现场视频曝光》,资料来源于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11/27/31588430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21日。
[55]参见舒红跃:《人造物、意向性与生活世界》,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6年第3期。
[56][瑞典]伯恩斯等:《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结构化:行动者、制度与环境》,周长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142页。
[57]参见前引[4]塞尔书,第123页。
[58]从内容来看,鉴定原理6应该分别归入前述鉴别原理之中,但为了突出时、空、主体要素的特殊作用,笔者才将它们独立出来。

版权声明: 《北方法学》 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