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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规范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 整改过渡期一年

2018-12-31  浏览量: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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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
异地机构从何而来
2012年底,原银监会出台《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允许商业银行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业务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
一般来说,这种专营机构的前身一般都是总行的金融市场部、资金交易部等。
今年以来,银行资金专营机构获批提速,年内已有6家银行资金业务专营机构获批成立,先后为广东顺德农商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
不过,总体而言,目前拿到资金营运中心牌照的银行并不算多。据相关媒体统计,除去刚刚获批还未开业的江苏银行和宁波银行资金业务专营机构,目前全国有15家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正在独立持牌经营,持牌主体名称以资金营运中心(资金运营中心)为主,也有个别名为“同业业务中心”、“金融市场中心”。
此前很多城商行总行的业务范围基本在省内,金融交易实力以及可投业务比较有限。记者采访了解到,借着近年金融市场业务大发展的东风,吸引了很多城商行和农商行都在北上广深设立资金运营、信用卡、票据、同业等办事处,便于同业人员开展业务和学习。
但是,很多城商行和农商行在没有申请牌照的背景下,“偷渡”到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租下办公区,匹配好人员与团队,设立业务据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异地非持牌经营情形,给银行内部管理与金融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与挑战。
监管多次出手
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相关表现形式进行整治。
201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银监发〔2018〕4号)表示,持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
在《通知》发布后的几个月时间,大部分设立在北上广深的异地非持牌机构选择撤回总行,或者总行所在省份的省会城市。
据负责人介绍,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亟需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本次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将异地非持牌机构划分为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下称“经营性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下称“非经营性机构”),并分别提出规范要求。
对于经营性机构,《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相关要求,对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此外,《意见》规定,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除对部分特殊情况豁免外,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给予充分过渡期
该负责人还指出,《意见》将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稳妥有序的清理规范。
首先,《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异地机构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
该负责人强调,银保监会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构差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规范不搞“一刀切”,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分步骤整改。
据悉,《意见》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机构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或报告义务。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此外,《意见》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主体管理责任。对于过渡期内的监管职责,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框架内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版权声明: 国际金融报2018年12月30日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