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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与协调

毛术文,韩龙    2020-09-26  浏览量:175

正文:

人民币国际化决定着中国和世界未来的经济地貌,一方面,国际化清算体系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通道;另一方面,清算最终性制度则是保障这一通道通畅的支柱。在这一进程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制度与我国以及域外破产法会如何发生冲突?二者又该如何协调?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韩龙教授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研究员毛术文博士,在《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与跨境清算之关系,阐释了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并给出了协调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制度与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一、人民币国际化与跨境清算之关系
清算和清算体系是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通道。清算实质上是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方通过划拨资金来履行债务从而清偿和终止债务的行为。清算借助的清算体系,又称结算系统或支付体系,是指两个或多个参与方之间资金转账的一套工具、程序和规则,包括参与方和运行以上安排的实体。清算体系所涉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二是介于二者之间完成资金从一方划拨至另一方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流通和国际化亦需籍由清算和清算体系来完成。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清算发生的基础和依据。清算是在基础交易产生的货币支付之债的基础上,借助代理机制,通过发端行、中间行和接受行完成的资金划拨行为。国际化货币依靠该货币发行国的清算体系,通过境内与境外银行对应性的账目记载、变动,来实现货币的跨境和境外流通。因此,没有有效的清算体系及籍此开展的国际清算,就没有人民币的国际化。

二、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以零点规则为例证的机理剖析
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关系之所以构成人民币国际化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之一,不仅因为二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冲突,而且二者在一般法律原理和各国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冲突。
(一)Herstatt事件透射出的清算最终性问题
1974年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H银行)的倒闭事件提供了清算最终性及其运用场景的实例。在该事件中,Delbrueck and Co.(D公司)通过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 Company(M银行,D公司在纽约的付款行和接收行)向H公司在Chase Manhattan Bank, N. A.(C银行,H公司在纽约的代理行)的账户划拨资金。该案所涉资金划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D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两份外汇交易合同约定,D公司于1974年6月26日向H公司交付1250万美元,以便从H公司兑换等值的德国马克。
图1  D公司与H公司的交易示意图
M银行和C银行同是美国纽约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的参与方。6月26日某时,M银行按照之前收到的D公司的支付指令,通过CHIPS向 C银行划拨了1250万美元。但由于H公司在外汇交易中发生重大损失,划拨前联邦德国监管当局就已经正式关闭了H公司。后来D公司立刻通知M银行停止或撤回划拨的1250万美元,但没有成功。结果,D公司在支付了美元之后,却没有从H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马克,故将M银行诉至法院。
D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D公司向M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是否有效,特别是M银行执行支付指令,通过CHIPS进行的资金划拨是否具有终局的性质。该案的最终判决认为,通过CHIPS进行的资金划拨一旦做出,就具有最终性和不可撤销性,故D公司败诉。这是清算最终性法则作用的结果。
(二)清算最终性及其与“零点规则”的效力冲突
清算最终性制度要收获期冀的果效,需要避免其他法律制度与其发生效力冲突。从货币国际化包括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来看,清算最终性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以“零点规则”为代表的破产法的相关制度。“零点规则”是指破产宣告从破产宣告之日的零时起开始生效的破产法规则。由于破产宣告的实际时点通常都会迟于一日之始的零时,因此,“零点规则”会溯及性地导致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日零时至实际宣告时点之间发生的交易无效。若将“零点规则”适用于清算体系,就意味着自破产宣告日的零时起,破产人进行的一切清算,包括已经完成的清算,一概无效。清算最终性规则与“零点规则”之间的效力关系,事关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不受控制的“零点规则”可能引发清算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清算最终性彰显出的价值
国际化货币通过清算的方式,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跨境流通。只有借助清算最终性规则,清算体系的直接和间接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得以确定。否则,由于各参与方无法确定相关财产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自己,清算体系这一经济活动的血脉就无法为纷繁复杂的商业交易和经济体系提供便利和高效的运转通道。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面临的破产法困局之查证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及其特征
与货币非国际化国家的国内清算体系相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主要呈现以下特征:第一,清算参与主体多元;第二, 涉及地域广,需要满足全球众多国家或地区及其所在时区的需要;第三,清算模式和清算业务丰富。因此,CIPS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更为复杂。由于CIPS的参与方来自于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都可能对CIPS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防控产生影响,这使得清算最终性问题的解决更加必要、紧迫和困难。
(二)我国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挑战
目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制度主要体现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由CIPS运行机构发布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等。此外,CIPS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完成注资(预注资)、调增(预注资调增)、调减(预注资调减)和清零等操作,因此,有关HVPS的规则亦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我国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构成严重挑战,主要体现包括:第一,破产法未被豁免适用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第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因位阶低下无法阻挡《破产法》的挑战。
(三)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挑战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覆盖全球,清算参与方来自众多国家,因此,维护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不仅需要理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与我国《破产法》之间的关系,而且还需要应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域外参与方所属国的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域外参与方所属国的破产法,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产生影响:第一,域外破产法对清算体系的豁免不适用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就面临所进行的清算被撤销、被索回的风险。第二,破产利己主义可能损害人民币国际化清算。

四、协调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制度与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一)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及其与我国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1.完善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构想
人民银行出台的《清算规则》第35条的规定突出地暴露出了两大缺陷:一是第35条没有从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关系的角度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导致清算最终性成为清算规则的“一厢情愿”,不能获得《破产法》中与清算最终性相抵触的破产规则的“幸免”。二是《清算规则》法律位阶低下,难以抵御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破产法》的颠覆性影响。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提高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法律位阶并协调其与《破产法》关系。
2.从《破产法》角度协调其与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关系的构想
当下,我国对清算最终性规则与我国《破产法》的关系该如何协调和处置,缺乏法律规定。在未来,即便我国《支付清算法》对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关系做出了以上设想的规定,但如果《破产法》没有配合和响应,那么,清算最终性难免仍有“一厢情愿”之嫌。因此,欲将清算最终性贯彻到底,还需对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这也与许多域外经验相符合。
(二)协调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与域外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由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参与方来自于世界各国,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的实现,不仅需要妥善协调我国《破产法》与清算最终性规则的关系,而且也需要应对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而要解决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以下两项措施应当并举:一是我国清算立法应排斥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适用,二是我国应恰当厘定和运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国际私法规则。

作者简介: 韩龙,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毛术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研究员。

版权声明: 本文摘编自韩龙、毛术文:《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与协调》,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