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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经济路径与法治保障

张守文    2022-09-17  浏览量:164

摘要: 共同富裕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问题,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重点关注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和均衡分配三大经济路径,其中,推动整体富裕,需要加强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的建设,这有助于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缩小区域、城乡发展差距;加强分配环节、分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实现多层次的分配均衡。上述三大路径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需要加强法治保障。为此,应通过经济法治的完善,依法确立和保护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和经济发展权,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发展等重要关系,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推动相关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乃至整体法学研究的深化。

关键词: 共同富裕  经济路径  法治保障  现代化  协调与均衡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已宣布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背景下,共同富裕既是全面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新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对于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目标定位等基本问题,已有大量研讨和解读,并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具体路径,以及如何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共同富裕作为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关注其多个维度的实现路径。考虑到共同富裕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且物质富裕具有基础地位,因而应着重关注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路径。其中,整体富裕的路径、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和均衡分配的路径,对实现共同富裕更为重要,它们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是贯穿整体与个体、全局与局部的三大基本路径。

共同富裕的问题牵涉甚广,至为复杂,对其各类实现路径难以展开面面俱到的讨论,而选取上述三大基本路径展开研讨,会更有助于揭示共同富裕的基本问题和重点问题。此外,上述路径不仅涉及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涉及政治和法律问题,由此构建相应的经济法治体系,会更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上述三大经济路径展开解析,并探讨其相应的法治保障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着重探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经济路径及其法治保障问题。结合共同富裕的目标,分析三大基本路径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价值,以及每类路径的法治保障问题,强调三大路径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其相互之间以及相应的法治保障手段之间均存在紧密关联,其中暗含着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发展等多种重要关系,因此,应当从体系化的视角,认识共同富裕的目标与手段以及各类实现路径及其法治保障之间的关联,从而增进经济、社会、政治与法律四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形成各系统的整体合力,协同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

共同富裕既是分配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与其对应的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不仅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维度的思考,也需要法学维度的深入研讨。针对共同富裕的经济路径及其法治保障问题,尤其应关注相关主体的分配能力与收益分配权,以及发展能力与经济发展权,从而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不断推进“协调与均衡”,进而提升全社会的富裕水平和富裕均衡度,使全民走上共同的富裕之路,这有助于推动相关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乃至整体法学研究的深化。


二、整体富裕的路径及其法治保障

共同富裕作为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实现。如果社会整体贫穷,就不具备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持续提升全社会的整体富裕水平。因此,应通过各类经济和法律手段,不断推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促进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从而持续实现社会整体富裕。推进社会整体富裕,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也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实现社会整体富裕,需要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等多种具体路径,主要体现为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和全面开放体系的构建。同时,通过上述具体路径推进社会整体富裕,还需要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这对于整体经济法治体系的完善尤为重要。

(一)推进整体富裕的具体路径

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来增加社会财富,实现社会整体富裕,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该体系的每个子体系都与整体富裕直接相关,由此可以认为,加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是推进整体富裕最为直接而重要的经济路径,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

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的构建,对整体富裕均具有重要影响。其中,现代市场体系最为基础,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资源,并不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才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为整体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因此,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是财富创造的基本保障。

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这四个方面紧密相关,缺一不可。例如,从统一市场的角度,应解决各地区可能存在的市场分割问题,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以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而要实现市场统一,就必须强调开放,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各类主体之间的对外开放,这样才能逐步消除市场壁垒,形成统一的市场。只有在统一、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才可能展开自由、有效的竞争,同时,其竞争应公平、有序,依法展开。可见,上述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只有在这样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之下,各类主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投入相应的生产要素,才能通过诚实劳动和依法经营,创造并取得更多的收入和财富,从而提升全社会的整体富裕水平。

基于上述对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国家还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以促进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力求从生产到流通,从分配到消费,保障每个环节的有效运转,从而形成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其实,在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有机结合,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积累尤为重要。不应因为全球疫情、逆全球化的影响,而忽视长期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也不应因强调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就忽视国际市场的运用。因此,还是应当立足长远,用好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持续推进整体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整体富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此外,在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和全面开放体系建设,这两类体系与现代市场体系一样,都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整体富裕目标的实现各有其重要意义。

在现代产业体系的建设方面,应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持续推进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业链的层级,着力打造一批现代产业。同时,应有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技术水准,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通过现代产业体系的积极构建,有可能在多个领域形成产业竞争优势,在产业和科技创新方面走向国际前沿,这是维持长期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重要路径。

在全面开放体系的建设方面,应正视该体系对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保障作用。由于对外开放直接影响先进技术的交流、引进、流动,影响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以及现代产业的形成,因此,开放是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应有之义。通过全方位开放、制度性开放,推进国际经济循环,保障各类商品和要素的跨国流动,能够进一步体现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价值,回应现代产业体系的需求。

在全面开放体系下,保障各类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推进社会的整体富裕。

总之,上述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的建设,均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社会的富裕程度和整体富裕水平,因此,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应持续推进上述三类体系的建设,并将其作为实现社会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经济路径。同时,在上述三类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应不断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

(二)对三类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

基于上述三类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升整体富裕水平的重要作用,应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其相应的法治保障。其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应依法加强产权保护。产权保护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石,对于现代产业体系和全面开放体系建设都不可或缺。因此,从宪法到民商法,从经济法到行政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都应从不同层面,确认和保障各类主体的产权。其中,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基础,也是其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根本。“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在法治框架下,全面、平等、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产权,使各类主体对其收入、财产、财富的法律保障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才能使其更积极地投身于经济活动和财富创造,并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众多,产权结构复杂,规模参差不齐。无论是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国内企业或涉外企业、大企业或中小微企业,对其产权都应一视同仁地保护,这是保障市场主体活力的基础。同时,对各类居民个体,无论其属于中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只要收入来源和财富占有合法,其产权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只有市场主体的各类产权能够切实得到法治保障,才能使其持续保持价值创造的动力和活力,并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提升全民的整体富裕水平。

第二,应依法保障公平竞争。要建设统一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规范各类分割市场、构筑市场壁垒、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同时,要建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就必须依法保障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应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市场规制法也应从不同角度,进一步回应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法保障公平竞争,与各类经济政策和整体经济法治都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落实,以及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了有效保障公平竞争,我国专门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相关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应从保障公平竞争的角度加以考量。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确保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能够有助于依法保障公平竞争,体现竞争中立的原则和要求。只有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展开公平、自由、有效的竞争,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不断提升整体富裕的水平,逐步实现社会整体的富裕。

第三,应依法优化营商环境。上述三类体系的建设都与营商环境相关。只有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使各类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框架下,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才能持续运用先进技术,提升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和财富创造,并通过对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兼顾,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富裕水平都能有所提升,从而不断实现“富企裕民”的目标。为此,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宪法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尤其应加强法治保障。通过对国家干预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的有效平衡,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有助于为各类主体共同创造财富奠定基础。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制方面,应充分体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其经济自由的不当干预,从而通过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充分就业,使每个个体都拥有更多的收入来源,进而提升社会整体富裕水平。据此,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都应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经营自由,维护企业家的基本权益,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保障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

总之,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不只是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与三类体系建设直接相关。其中,推进市场化,需要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际化,需要建设全面开放体系;只有在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同时,上述三类体系的建设,都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因而应将法治化贯穿于各类体系建设。上述密切相关的三类体系的建设,都是实现整体富裕的重要路径,只有持续提升全民的整体富裕水平,才可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因此,应通过推进整体富裕,不断提升全社会的富裕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


三、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及其法治保障

上述三类体系建设,在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具有普遍意义,是整体富裕需要关注的基本路径。与此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地区的发展差异尤为突出。面对局部富裕与局部贫穷的问题,应通过有效的区域协调,进一步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区域均衡,进而在中观层面推进区域的共同富裕。

(一)区域协调发展与共同富裕

1.狭义的区域协调发展路径

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受地理、历史、经济和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各区域的发展差距过大问题普遍存在,如不加协调就会产生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高度重视区域发展战略的及时调整,目前已从过去强调的差异化发展,转变为兼顾差异化发展与均等化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确立了“先富带后富”的发展思路和差异化发展战略,力图通过相关领域的改革开放,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但对于“先富带后富”的效果,尚需全面审视。基于差异化的区域发展战略,我国的一些区域适用不同的政策和制度,形成了多种特殊经济区域,加大了区域发展差距,导致了突出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并引发了经济、社会、政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为此,国家开始重视将区域的差异化发展与均等化发展相结合,逐渐形成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这更有助于促进各区域的均衡发展,使各区域的发展差距和富裕程度更加适度。

例如,我国确立了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战略,并基于“四大板块”区域发展的差异展开相应的协调。同时,我国存在较多的老少边穷地区,对这些区域的发展也需要通过政策、法律的手段加以协调。由于区域可分为多种层次、多种类型,并且,在各个区域内部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和问题,因此,区域协调发展涉及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都会出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发展差距增大,区域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日益凸显等问题。只有持续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局部贫穷问题,才能进一步缩小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推进各区域的普遍富裕,提升不同区域居民个体的富裕水平。为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发展战略都强调,推进区域的协调、均衡发展,防止各个区域的发展失衡,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目前,我国存在着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分配差距,这三大差距都直接影响共同富裕。只有推进城乡、区域的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才能进一步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为此,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将差异化发展与均等化发展相结合非常必要:一方面,通过区域差异化发展,保持区域发展的动力,会有助于提升区域的竞争力以及相应的富裕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区域均等化发展,提升落后地区的发展能力,缩小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会有助于提升各类区域的均衡发展水平,并使相对落后的地区也变得更加富裕。

2.城乡协调发展与区域协同发展的路径

以上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区域协调发展。由于“区域”和“协调”两个概念都有多重含义,因而对于区域协调发展还可从广义上进行扩展理解。一方面,从区域的角度,可将城乡包含在区域之中,需要关注“城乡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从协调的角度,可将协同包括在协调之中,需要关注“区域协同发展”。

首先,从城乡协调发展看,我国在上个世纪就高度关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体差别,这三大差别都会影响产业发展和收入水平。其中,城乡差别至今仍非常突出。尽管人们有时将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相并列,但大的区域也包括城市与乡村,同时,城市与乡村在地理、经济、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它们仍是各自不同的区域。因此,城乡差别在广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区域差别,它同样是影响分配均衡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有必要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关注城乡协调发展,解决城乡的均等化与一体化发展问题,从而通过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解决城乡之间的共同富裕问题。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都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但在城镇化过程中,重“城”轻“镇”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为城市化更为迅速,一批大城市甚至超大城市快速崛起,区域竞争已主要体现为城市竞争。与此同时,城乡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我国有5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居民致富,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二元价格制度(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等问题,使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固化,严重影响了城乡的共同富裕。为此,非常有必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使广大乡村与众多城市共同走上富裕之路。

其次,从区域协同发展看,如果说狭义的区域协调发展侧重于差异化与均等化的兼顾,那么,区域协同发展更侧重于差异化与一体化的统一。区域协同发展强调在大的区域内部的各个区域之间,或者密切相关的区域之间,应通过相应的协同实现共同的目标,从而推进各个区域之间的互补发展,并在某些方面实现区域的一体化。区域协同发展不仅有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经济增长,甚至可能使一体化的区域成为全国的经济增长极,因而有助于提升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的效率,实现相关区域的共同致富和协同发展。

例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都是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实践。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助于相关区域取长补短,彼此协同,均衡发展,并提升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富裕程度,因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或手段。区域协同发展的具体路径也包括多种类型,如区域内的市场统一、产业协同、发展规划协同,甚至地方立法协同等,这些具体路径都需要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

总之,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既要关注狭义上的区域协调发展,也要关注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并可将其视为广义上的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推进上述各类区域的协调发展,有助于使各个区域相互支持,相互促进,逐渐形成协同的、均衡的发展格局,从而持续提升各个区域的富裕程度或富裕水平,推动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缩小各个区域的发展差距,使区域发展更为均衡,它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由于居民个体都分布于不同区域,而一个区域是否富裕会对其居民的富裕程度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加地区的财富总量,有助于为居民个体发展创造更多的致富机会,从而直接影响其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财富的持续积累,这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尤其重要。

(二)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

基于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在不断协调差异化与均等化、差异化与一体化的过程中,实现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对均衡。为此,国家不仅要制定和实施大量经济政策,也要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例如,各个区域的发展差距,直接表现为各地居民所享有的公共物品的不同。为了实现各个区域基本公共物品提供的均等化,我国重视运用财税法手段,依法通过大量的预算支出,特别是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各区域之间的财政失衡问题,保障不同区域的居民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从而提升区域发展的均等化水平。

此外,我国还通过税法制度的调整,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例如,为了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于2000年出台了多种优惠制度,明确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这在当时是相当于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其目的是大力推动西部的开发和发展。上述优惠制度期满后,又被多次延续,体现了国家税法制度的连续性,特别是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倾斜性促进。又如,为了推动东北振兴,我国在2004年进行了增值税制度的“扩围改革”试点,以减轻东北地区以及其他老工业基地相关企业的税负并推动其转型升级,这也为后来的全国增值税制度转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推动各类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治保障日显重要。

首先,在狭义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方面,既要在相关基本制度方面体现法治的统一,又应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阶段,结合现实存在的发展差距,从推动欠发达地区实质发展的角度,做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并具体落实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发展规划法、竞争法等诸多领域。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性促进,有助于体现区域协调的价值引领与规范协同,并不断实现发展正义。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理论,区域作为重要的主体,享有区域发展权,其中,经济发展权最为重要,各类法律制度都应着重保障区域的经济发展权。为此,在区域协调发展实践中,要以每类区域的经济发展权为基础,通过落实国家对区域发展的促进措施,推动各个区域的良性竞争,不断提升落后区域的发展能力,持续推动其自我发展。

其次,在城乡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方面,为了缩小城乡差别,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城乡的共同富裕。例如,《农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此基础上,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为此,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同时,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上述规定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最后,在区域协同的法治保障方面,针对前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我国分别制定了专门的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对上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目前我国有关规划的立法还较为滞后,《发展规划法》还在制定之中。此外,各类区域多种层次的产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等区域协同措施,尤其要符合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区域协同的合法性。

总之,无论是狭义上的区域协调发展,还是城乡协同发展以及区域协同发展,都应加强法治保障,尤其应关注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权,以及区域内各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通过落实相应的发展理念,构建“发展型法治”,会更有助于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并解决相关区域的共同富裕问题。


四、均衡分配的路径及其法治保障

(一)实现共同富裕与均衡分配

从微观层面看,共同富裕涉及每个具体的居民个人,因此,既往关于共同富裕的诸多讨论,都会围绕分配路径展开,尤其普遍关注如何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各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更为均衡的分配,从而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和分配结构失衡等分配问题。

均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它并不是指收入或财富数量上的平均分配,而是更强调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保持分配差异适度、分配较为公平和分配结构合理。为此,应保障每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使其在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充分就业的条件下,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等方式,依法进行价值创造,并获取其应得的收入或财富,从而使其不仅可以免于贫穷,还能不断提升富裕的程度,并全面参与富裕社会、美好社会的共建共享。

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不应简单地搞“劫富济贫”“抽肥补瘦”,而应更多强调“帕累托改进”,使所有主体的财富状况都得到优化,并不断提升其富裕程度,这样才能形成较为均衡、稳定的分配秩序。当然,针对不合理的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仍需采取多种再分配手段,来调节和优化分配结构,从而通过调低、扩中和限高,实现分配结构的相对均衡。由于整体社会财富的分配、分布的相对均衡,更符合基本的比例原则或适度原则,因此,亚里士多德曾强调“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公正的分配应当是适度的。只有持续推进均衡分配,才能充分体现分配正义。

加强均衡分配,涉及多种具体路径。例如,在分配环节方面,应将三个分配环节作为一个系统,结合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特殊情况,分别采取相互协调的措施,在整体上促进分配的相对均衡。又如,在分配结构优化方面,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相关的分配问题:第一,针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者分配结构,应不断解决居民个人收入占比过低的问题;第二,针对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三者分配结构,应通过“提低”“扩中”的努力,提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不断实现分配的均衡;第三,针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应通过多种手段,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并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第四,针对劳动者与其他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加大劳动力要素在整体收入中的占比,提升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等。

通过在上述分配环节、分配结构优化方面不断推进均衡分配,会有助于提升居民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为持续推进共同富裕奠定微观基础。对上述各个方面的均衡分配措施,均应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

(二)均衡分配的法治保障

依据《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述规定为具体分配规则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宪法基础。在劳动或劳动力要素的投入被作为获取收入的一般方式的情况下,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更能体现分配正义;而在土地、资本等要素深度影响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劳动力要素在整体收入中的占比会受到直接影响,这也是产生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诸多分配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配环节和分配结构优化方面,应加强相关法律调整,为均衡分配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1.加强对分配环节的系统法律调整

针对上述各类分配问题,应针对不同的分配环节、分配方式,结合各类分配问题的具体成因,在法律上有效确立和配置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并运用多种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从而持续推动均衡分配,实现分配正义。

例如,在初次分配环节,各类主体依据劳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参与相关分配,如能有效运用民法(如合同法)、商法(如公司法)、社会法(如劳动法)等调整相关权利的配置,就会直接影响各类主体的收入增长与财富积累。相对说来,初次分配环节对市场机制和经济效率关注更多,是夯实共同富裕基础的重要环节。

在再分配环节,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依法运用相应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社会保障等手段,实现相关分配的实质公平,为此,经济法(如财政法、税法等)、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应发挥其分配调节功能,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法、所得税法(如个人所得税制度)、财产税法(如房产税制度)等经济法制度,更要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

在三次分配环节,应在上述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之外,更加重视社会机制和道德因素,倡导和鼓励各类主体投身于慈善事业,支持各类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此,经济法(如税法)和社会法(如慈善法)的调整,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可见,各个分配环节涉及的分配问题,需要多种部门法的调整。随着分配问题的凸显,应将各个分配环节作为整体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各个分配环节及其法律调整之间的联系,从而系统地解决分配问题。此外,上述分配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法仅是简要举例,有的部门法还可能贯穿各个分配环节。例如,在初次分配环节,金融法、竞争法等经济法制度,不仅涉及相关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制,还有助于调节相关要素在分配中的占比,因而对经济效率和市场分配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而财税法等经济法制度,则尤其有助于在再分配、三次分配环节促进和保障公平分配。因此,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会直接影响居民的财富占有、财富分配和财富积累,在各个分配环节都要发挥重要作用。

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应不断完善上述各类部门法,使其有助于提升各类主体的收入水平,增加其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并能够兼顾上述三个分配环节,促进经济增长和均衡分配。为此,应构建能够促进各类主体收入持续增长的“包容性分配制度”,持续推进分配上的“帕累托改进”,这对于保障和促进各类主体走上共同富裕之路尤为重要。上述分配制度作为“发展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各类重要发展理念,从而推进各类主体的共建共享,实现共同富裕。

2.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分配结构优化

上述分配环节存在的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问题,都会影响分配结构的均衡,为此,应当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类法律手段,持续解决影响分配结构失衡的各类问题,推动分配结构优化,推进共同富裕。

例如,第一,针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者分配结构,需要运用财税法手段,有序推进减税降费,尤其应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直接税税负,从而提升居民个人收入,推动分配结构的均衡;第二,针对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三者分配结构,应运用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价格法、竞争法等多种法律手段,使中低收入者有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能够获得更多财税、金融支持和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使其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提升其收入水平,不断促进分配的均衡;第三,针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应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制度和价格制度的完善,以及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配套制度的调整,不断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大幅度提升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城乡分配的均衡度。

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均衡分配,同样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改革、发展与法治的关系,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这样既有助于破解“黄宗羲定律”及其体现的问题,真正降低民生压力,也有助于确保政府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并通过持续的藏富于民,提升全社会的富裕水平。

因此,有关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应以“富企裕民”为主要目标,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重要价值,实现分配正义、发展正义。同时,应依法保护各类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规范分配秩序,合理确定国民负担,促进包容性发展。此外,应长期坚持“放水养鱼、藏富于民”的发展导向,这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制度保障。

总之,推动分配结构的优化,解决分配失衡问题,需要各类法律制度的综合调整,以及各类治理手段的有机配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仅要关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要关注财富的形成和积累。为此,国家的重要职责,是在立法上有效配置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并全面保障其实现,这对于持续提升共同富裕水平尤为重要。


五、结论

尽管对共同富裕问题尚存在诸多不同理解,但对其基本内涵和基本方向已有较多共识。在此基础上,研讨其可能的实现路径甚为必要。由于共同富裕是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且以物质富裕为基础,因而明晰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路径并加强其法治保障至为重要。本文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着重探讨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应重点关注的三大经济路径及其法治保障问题,认为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和均衡分配这三大路径,贯穿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它们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相互之间亦存在紧密关联。其中,整体富裕的路径,涉及现代市场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的建设,关乎整体富裕水平的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涉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体系的建设,需要具体解决狭义的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发展等问题;均衡分配的路径,涉及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建设,需要着重在分配环节、分配结构优化方面解决均衡分配问题。由于上述各类路径所涉及的相关体系建设,都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经济路径。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需要持续的“协调与均衡”。例如,无论是通过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区域的均衡发展,还是通过对分配环节、分配结构的协调,推进多层次的均衡分配,都有助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此外,与上述三大路径对应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表述,只是为了体现相关路径的侧重以及研讨的方便,其划分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事实上,在相关路径中可能会同时涉及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上述三大路径都需要加强法治保障,为此,我国的各个部门法都要从不同维度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共同富裕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既是分配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因此,在相关经济法治建设方面,应确立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和经济发展权,并在保障上述两类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发展等重要关系。目前,我国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已出台多项政策和立法,应当从系统或体系化的视角,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各类经济路径及其法治保障之间的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理想目标,也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针对共同富裕的各类实现路径及其法治保障问题,未来不仅需要部门法视角的解析,也需要法理学、国际法学视角的研讨,这尤其有助于深化法学领域的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研究,并推动发展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发展。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权声明: 《法治研究》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