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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

杨松    2019-02-17  浏览量:951

摘要: 制度性话语权是国际法中国家权力的表现形态,国际金融制度性话语权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要素。国际金融制度发展历史,是一个在金融强国间不断展现制度性话语权作用的历史。它的更替交融,建构了不同阶段的国际金融秩序。21世纪国际金融制度性话语权呈现出主体多元、模式多样、机构多边、效力多层次的特点。中国以亚投行、人民币入篮、金砖银行等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实践,显示了明显的话语权提升,并逐步走向制度性话语权的构建。进一步揭示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代表性问题、话语权的参与度与透明度问题,确定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逻辑脉络,以新价值观、中国模式、区域合作、软法治理、国际金融标准制定作为中国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路径。实现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的目标。

关键词: 全球金融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人民币入篮;国际金融秩序

正文:

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金融秩序正在经历着全面而深刻的调整和变革。2008年肇始于美国并蔓延于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剧了全球范围内国别金融力量分化和国际金融结构的重新划分。全球经济的整体低迷和国别金融稳定发展的需求,促使国际社会愈发关注全球金融治理问题,[1]2017年7月习近平在汉堡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再一次提出“共同构建公正高效的全球金融治理格局”是二十国集团未来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基于全球金融治理理念、规范和制度创新需要,构建和发展适应新常态的国际金融制度性话语权成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核心内容。
21世纪,正是中国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在阐述中国开放战略时,明确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公报进一步明晰了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核心要素,体现为三点,即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性话语权和利益共同体。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了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支持上,要搞好相关制度设计。应该说,这也是未来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指征。其中,制度性话语权,恰恰是引领国际金融新秩序向着“公正高效的全球金融治理格局”[2]推进的权力要素和国家金融竞争力的核心指标。

一、国际法意义上的制度性话语权
话语权是国家、组织、个人表达意愿、利益诉求,并进而对他人、它物甚至在一定政治空间的政治决策构成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权力(利)。话语权可以表现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权力、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权力、民商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宪法上的公民言论自由是指言论权利,即每一个法律主体都能够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话语权隐含着言论对他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特征,是在言论自由权利基础上,增加了一层话语作用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里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而是左右和控制其他主体的实际能力,是“更大的效力”问题。话语权,其本意更加接近于权力的本质,而不是权利的归属。在这个意义上,言论自由针对的是言论权利,而话语权更倾向于指的是言论权力,两者有着明显差异。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法国哲学家福柯在其文《话语的秩序》中就提出“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话语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对于国家和社会组织而言,因为话语权是一种权力,所以它是国家的稀缺资源,是国家占有全球影响力的资源要素,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所以,话语权已经成为国家、组织、个人的资源性权力。
有学者根据话语来源、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可接受性等维度,对话语权做了如下类型学划分,即个体性话语权、情境性话语权和制度性话语权,[3]其中制度性话语权是指在国际社会里,国家拥有的规范和引导国际政策的制定、国际机制的运行、国际制度的采纳的能力和权力,重点在于特定话语对特定制度形成和实施的决定力,以及特定话语成为制度的执行力,它反映了国家利益分配的话语权力对国际秩序中的基础架构和国际制度的影响。制度性话语权关注的国际制度和国别制度,正是国际秩序的权力分配架构层面,它直接影响国际秩序的确立原则和基础规范,因此制度性话语权是构建国际秩序、实现全球治理的权力配置和权力结构的核心范畴。可以说,制度性话语权在研究国别制度差异、国家治理结构、国际制度竞争力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如何在国际法意义上定位制度性话语权?制度性话语权首先不是国家权利,因而无法用国际法上国家权利理论来套用。制度性话语权是国家权力,它已经形成了对现行国际法规范和体系的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规范的是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的权利秩序和权利分配规范,现代国际法一以贯之的主权国家平等原则,赋予国家权利的平等,但是制度性话语权更多体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的权力,而不是权利,国际法上国家权利理论是无法全面揭示其规律的。制度性话语权的提出,恰恰给了国际法学界研究国家权力的契机。
国家权力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没有关注(或者说回避)的问题,但是它确是国际关系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J·摩根索在他的《国家间的政治》一书中对于国家作为理性主体的论述,反映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的基本主张,即“权力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思想和行动的控制力”,国家权力就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思想和行动的控制力。古往今来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恰恰是国家权力起作用的结果,而通过国家权利建立的国际机制恰恰是对于国家权力形成的国际秩序的外在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法既是国家权利之间的法律,也应该是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而制度性话语权就是后者的集中体现。

二、制度性话语权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功能
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是指国际(区域)经济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及其跨国公司等主体在国际金融制度形成、发展、变革中的主导作用与影响能力,具体而言,是这些国家及其他主体处理国际金融关系、解决国际金融问题时设定议题或者议程;创设、制定、解释、适用和修正规则;确立权利责任结构、制度框架、争议解决途径的决定力和执行力。制度性话语权是一个国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理论定义权、规则制定权、制度解释权、组织建构权和秩序评判权,可以表现为理论、观点、议题、走向的主导、推动和控制。
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是国际金融秩序的源头和基础,制度性话语权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权力的本质,在全球金融治理格局中体现尤为突出。回顾历史,我们不能否认,国际金融秩序的形成,正是金融强国制度性话语权作用的结果,金融弱国在形成国际金融秩序的过程中不能起到主导和引领作用。所以,国际金融历史就是金融强国主导制度性话语权的历史,不同金融强国制度性话语权的不断更替,形成不同阶段的国际金融秩序。
最早的国际金融秩序,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普遍采用金本位时期。18世纪到19世纪末,金本位已经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国家普遍实行,具有了跨国性。但是,金本位制国际化并非国际协议的结果,而是由当时各国的交易制度、交易习惯和国内法缓慢发展而形成的结果。[4]当时英国经济的强大导致它非常依赖国际贸易,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英国率先在国际流通中使用黄金,直接导致了英镑的国际化和英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由此形成了以黄金为基础、以英镑为中心的国际金本位制度。虽然后来逐步被金汇兑本位制代替,但是当时黄金发挥了国际储备和保障外汇行市稳定的作用,英国以其经济金融优势,推动的以黄金为基础、以金本位为国际交易基准的规则,正是英国制度性话语权实施的结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成为上个世纪40至70年代国际金融秩序的代表。美国为首的金融大国因为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组织及其规范把控,成为当时国际金融秩序的建构者和规范的主导者,美国自然是执当时国际金融秩序下制度性话语权之牛耳,通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关贸总协定及其建立的三大国际组织,以美元与黄金相挂钩的固定汇率、国际贷款安排、关税减让的要求等制度,为全球经济发展勾勒了一个维系20余年的制度范本。上个世纪70年代之后,殖民国家的陆续独立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变化,带来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浮动汇率制风行、特别提款权的发明、黄金与美元脱钩。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联合国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使得国际金融领域美国一国独大的制度性话语权受到了挑战。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加速了全球进入新金融时代的步伐。长期统领国际金融市场的自由主义理念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为圭臬的法律理念受到质疑和挑战,国家主义和社会共治理论开始风行,各个国家转向加强金融领域的国内治理,从而客观上削弱了美欧各国在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上的影响力和牵引力。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兴起,特别是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出手,更是加大了新兴国家在全球金融治理和复苏中的作用,不同国家在国际金融秩序中的优势地位出现明显变化,但是,还远没有达到拥有制度性话语权的地位。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多元治理方式,1992年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全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全球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全球治理机制为基础,存在着民族国家、正式的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以及跨国公司为主体的不同层次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行为主体既要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也要遵循各种人们协商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的途径包括机制和法律两种方式,治理的方式是参与、谈判和协调,强调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实质的基本原则同等重要。全球治理可以分为全球层次治理和区域层次治理两个层面。全球治理与国际秩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是秩序形成的路径和结果。
全球金融治理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秩序变革受阻背景下不同国际金融主体的权力运行结果,是国际社会寻找解决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问题的尝试,其治理目标是通过不同类型主体共同参与的国际金融制度和机制的变化,来最终构建符合全球各国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治理主体一方面要求各国政府的共治、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的合作治理、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和产品的平台的协商治理、跨国公司及其国际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治理。治理对象和内容在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维护金融稳定,纠正金融失衡,缩小金融收入差距。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体现为国家组织层面、国家之间、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企业层面的治理。它丰富了国际金融秩序形式,包括对话与协商层面、非制度性的规范层面、制度层面、秩序层面的阶梯型结构,由软及硬,逐步升级。非主权国家,诸如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民间机构等都参与到治理主体当中。这样的变化弱化了制度性要素在国际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但是,它丰富了制度性要素的社会基础和规范范畴,在一个新的层面强化了制度性要素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和功能。
梳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到,作为国家金融权力,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话语主体的主导性和支配性,并不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这样的权力。其二,话语受体的接受性,金融弱国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无论主动或被动都必须接受,才能参与到国际金融活动中。其三,话语内容的主观性,国际金融秩序的内容都是由金融强国制定的,更多考虑的是本国利益。上述特征,体现了国家金融权力的主导性和控制性,完全区别于国家金融权利。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制度性话语权功能转变
制度性话语权的表现,原来是以霸权力量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秩序——布雷顿森林体系。该体系秩序结构单一,体现零和博弈的陈旧秩序理念,国际规则运行不能实现有效治理全球金融乱象,导致全球层面秩序失衡和弱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传统金融制度的失效和金融秩序的紊乱,新兴经济体,特别是金砖国家在拯救金融危机、推进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主宰当时秩序架构的发达国家的制度性话语权出现了集体失灵。这说明金融强国的单边优势在削减,制度性话语权开始在传统金融强国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平移,虽然新兴经济体不能够完全取代金融强国,但是单一类型的制度性话语权被多元的主体和多层次的规范结构所取代,国别金融力量对比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国家金融权力的分配,形成全球化与区域化、法治化与行政化、公权主导与私权扩张并行的趋势。全球金融制度性话语权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制度性话语权主体的多元化。金融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组织已相继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有关国际金融体系的调查和研究。欧洲与美国争夺全球金融主导权,要求重建全球金融体系,危机后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大幅提升,提出在多极化、法制化和考虑各方利益等原则基础上,共同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金融新体系,以巩固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新兴经济体正在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5]
制度性话语权主体的变化还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比如政府间组织(IMF、世界银行、亚开行、欧开行)、国家间集团(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跨行政机构组织(巴塞尔委员会)、民间机构(各种智库)、社会团体、甚至跨国公司等,通过倡议立法、评议草案、院外影响等间接途径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讨论和立法活动中。
新兴国际交流平台出现并发挥作用。最为明显的就是二十国集团的出现,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影响。二十国集团对原来七国集团的取代,不仅表现在参与的国家数目增多,而且表现在讨论的议题更加丰富,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包括了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关注的不同问题;不仅表现在参加的国家的代表性具有差异,而且更为突出地表现在参与国家讨论的议题更加期待形成共识,而不是排挤或者操纵。与此相伴的是,一些区域性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协商平台在不断出现,比如亚投行、欧开行、非洲发展银行、以及2016年3月成立的亚洲金融协会等,为国际以及区域金融治理的话语权实施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平台和领域。
其次,立法程序的层次化。国际金融立法不再是仅仅关注国家之间的立法,国家往往根据不同金融领域特色、交易需要、利益偏好等因素,结合立法成本、立法可行性等选择不同的立法程序和方式。所以,国家之间的条约缔结做法、政府之间的备忘录、意向书方式、职能部门的示范法、示范原则等都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立法程序,涉及到国际收支、银行、证券、保险、洗钱、融资、会计等领域。
再次,国际金融规范呈现明显的包容性趋势。在继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制度和规范出现全面的变革和调整,改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所形成的仅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出现了区域性的金融组织、行政法性质的国际规范、体现私法特征的金融治理规制,丰富的国际金融治理的实践推动了国际金融秩序的包容性发展趋势。一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为核心的国际货币法接纳人民币入篮,在成员国份额、成员国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机制、国际汇率制度等规定上都有相应的修改,推动了国际货币法、国际汇率法、国际储备法的发展。二是,以世界银行集团为核心的国际投资与融资机制,也对ICSID的适用、世界银行对成员国贷款条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订,推动了国际及其政府间贷款融资法的发展。三是,在以巴塞尔委员会为统领的跨国银行监管规制,出现对从核心原则、资本协议等诸多领域规范的修订,支持各国规避国际金融风险的需求。四是,出现了国际金融领域的软法之治现象。国际金融立法中软法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特点,目前已经被公认为是解决国际金融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国际金融软法主要是指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及金融稳定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国际金融善治中,形成的各种宣言、建议、意见、指南、标准、原则、最佳做法、谅解备忘录、监管报告等等,[6]它们存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支付体系等领域,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具有明显实际效果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说,全球金融治理的出现,带动着国际金融秩序进入了调整、变革、重构的新时期,相应的,在变革重构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金融国家,其制度性话语权也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包容性的特点。

四、中国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建设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在处理金融危机的危害与损失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不但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且得到国际社会的赞赏。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杭州二十国集团峰会和2017年汉堡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始终强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首先要完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优化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完善国际金融监管等措施。周小川在2016年3月31日法国巴黎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国际金融架构高级别研讨会”后,主张国际金融架构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基金组织份额与治理改革、SDR的作用、主权债务重组和债务可持续性、资本流动和全球金融安全网、全球金融监管。而这五个方面中国均表现出积极参与的姿态,成为国际金融制度性话语权发展的重要表征和态势。
1.从规则和体制的参与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和区域金融会议、组织及其各种活动,代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利益发表观点,引起关注,充分发挥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从积极推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改革,到参加巴塞尔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到在二十国集团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到亚开行等区域金融会议,中国都积极参与。特别是2016年9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中国发挥组织协调国际金融议题和议程的作用。2013年以来中国主导先后建立亚投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2016年3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倡议筹建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以增强亚洲国家在欧美主导的国际金融管理中的话语权,这些都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并且不断提出修改国际金融规则的中国主张。
2.人民币入篮带来中国国家货币权功能的全球领域提升。
人民币纳入SDR篮子,标志着人民币国际法律地位的提高,它直接带来了与其他发达国家货币竞争国际市场的变化,会大大加速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首先,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0余个成员国的官方使用货币;其次,作为SDR计价货币,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交易的官方货币,任何成员国均可以运用人民币计价、兑换和持有相当于SRD的价值。第三,人民币要承担汇率波动和资本兑换风险,直接带来对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冲击。第四,还会引起国际汇率制度的变化,以往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主导各国货币比价法律关系。现在,这种单一的国际比价关系出现了多元化变化,人民币可以直接形成与他国货币的比价法律关系,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法律地位提升和国家货币权力的拓展。第五,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带来了国际储备制度的变化,增加了各个国家储备中持有人民币的额度;带来了外汇管制制度的放开,使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低成本对接,提升了人民币的信用级别和全球价值,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的制度性话语权,从而提高了中国货币权的影响力。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改革和份额调整的变化带来中国的国际金融法律地位的提升。
自金融危机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和治理机制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在二十国集团的支持与呼吁下,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却由于美国国会的阻挠始终没有付诸实施,延缓了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2015年12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新财年预算案,其中包括了上述方案,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签署预算案,标志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方案,成员国的基础份额(也代表着投票权)将扩大一倍,从2385亿SDR,增加到4770亿SDR,约6%的份额将向新兴市场和代表性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中国的份额将从原来的3.996%上升到6.394%,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成员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的份额也跻身前十。[7]此次改革反映出中国已经走进了国际金融治理的中心,已经开始冲击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4.中国牵头的亚投行和金砖银行等运行,引发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法的发展。
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之前,2013年亚投行就由中国提出建立倡议,包括来自亚欧非美和大洋洲的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签署协议,在2016年1月正式开业,首批项目涵盖电力、交通、供水等三大领域。2013年金砖国家本着团结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就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议达成共识。根据协议,该银行初始核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认缴资本为500亿美元并由各创始成员国均摊。银行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金砖国家和其他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8]中国成立了新开发银行非洲区域中心,2017年9月,金砖五国的厦门会议上,中国提出设立首期5亿元人民币金砖国家经济技术合作交流计划。[9]
亚投行和金砖银行为金砖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合作平台,改变了国际金融组织体系长期被发达国家主导的现状,在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投票权、决策机制、成员国权利义务等方面,均做出了代表新兴国家的探索。提高金砖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有助于推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10]

五、中国国际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前置性问题
中国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贡献及其国内金融制度的逐步完善,提升了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和国际法律地位。中国能否在未来国际金融治理中发挥应有的制度性话语权作用,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法多方制约,也与国内政治、外交、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发展密切相关。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定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两个关系,其一是,中国与当下国际金融秩序的关系;其二是,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可接受性。然后,我们才能够有效地进行路径设计。
中国在国际金融制度性话语权上的上述实践,已经让国际社会看到,在现存的国际金融法律关系中,中国正在从金融权利国向金融权力国转变,这样的转变自然对国际金融秩序产生影响,国际金融制度的权力主体出现了发达国家之外的新兴经济体国家,但是,并没有对现行国际金融秩序构成颠覆性影响。现行的国际金融秩序,尽管经历了不同阶段的调整,但仍然保留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起来的制度框架,中国虽然于上个世纪80年代才加入该国际体制,但是,中国是该体制的受益者。中国与现行国际金融秩序有着明显的契合性,所以,中国不是现存国际金融秩序的颠覆者,而是现行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者,中国有义务也有意愿维护现行国际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也有需要推动国际金融秩序的新发展。
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可接受性,就是它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这是构建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前置性问题。国际社会关于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讨论虽不够热烈,但是已经形成几个有影响的观点,其中,1995年Scharf教授提出的输入合法性与输出合法性的标准,得到多数学者的援引和适用。[11]输入合法性(input legitimacy)关注的是成员参与,从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和参与程序来佐证;输出合法性(output legitimacy)则关注规范是否被遵守和达到预期效果来衡量。[12]参考这样一些公认的标准,可以分析出下列指标应该是构建制度性话语权的前置性问题。
首先,特定国家制度性话语权在全球金融立法过程中的代表性问题,这直接关系到特定立法的相关利益主体是否承认和遵守该立法。代表性问题就是国际立法的民主性问题,在立法的形成阶段、商议阶段、决策阶段,如何让每一个利益集团和公民的利益得到体现,需要有不同的程序和机制来反映不同观点和倾向。所以,当一个国家主导特定金融立法时,就需要进行相关设计和规划,当你的立法得到大家关注和建议时,你的制度性话语权就体现出来。被大家普遍关注的份额制和投票制问题、决策民主化问题,都反映了金融治理立法的代表性问题。
其次,立法主体的参与度,这是立法过程的程序要件。在国际金融立法中,不同国家或者相应政府部门、利益集团对该立法程序的积极参与,可以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业务规范的修改、变更时磋商过程和决策过程中不同权力的博弈、交锋,也可以体现为不具有决策权的私营机构、市民社会等关注、参与立法提议的形成、决策磋商的观察等过程中。
最后,金融治理主体的立法过程透明度。要求立法主体及时向其他成员或者市民社会披露有关的立法信息、立法进程、争议焦点等,保证利益相关者的信息知情权。

六、中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路径
中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中如何构建制度性话语权,能否对国际金融治理下的新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作用?是否真正代表了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贡献?这是我们当下的国际法建设面临的历史机遇。我们需要站在全球金融治理角度对制度性话语权内涵与范畴设计出可行的路径安排。
第一,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发展了二战之后的国际法理念,为制度性话语权推进奠定了理念的正当性基础。2011年《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此后,习近平在不同的国际场合多次重申,“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13]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联合国大会时,再次重申“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的命运共同体思想。[14]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这一理念得到联合国和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共同体的命运就需要我们共同建设制度性话语权,无论金融强弱,都应该具有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的权力,才能够纠正以往国际金融秩序的偏差和不公,顺应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发展趋势。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合理性受到明显质疑。整体主义的观点得到关注,全球利益共同体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恰恰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共赢”观。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困境,恰恰是个人主义的结果。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主张和谐、合作、协商,这正是当下国际社会所提倡的。特别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处理周边国家“亲诚惠容”、“互利共赢”思想,恰恰符合共同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联动发展的新理念。这样的文化和文明的确为国际金融治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了全新理念和基点。
第二,推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治理的“中国模式”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一种范式。所谓范式,是指某一学科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人们共同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成为该学科的共同传统,规定了共同发展方向。[15]简言之,就是共同体成员们借以指导其活动的“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它决定了“什么样的问题有待解决,规定了一个研究领域的合理问题和方法”。[16]“北京共识”的提出,让学界开始关注“中国模式”,“中国模式”是一条东方化的现代化道路,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作为经济基础,以国家调节为主导、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双重调节的经济治理模式。中国模式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政府和它制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在增强企业活力和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7]这样的模式使得中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度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特别是中国金融的稳定增长不但阻止了国际金融的下滑,而且成为拉动全球金融攀升的主导力量。那么,中国金融治理中的经验,即多种形式共存发展、双重调节的治理模式,应该成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有效路径之一。这种治理方式的输出,是中国制度性话语权建立的基础。
第三,区域性合作和区域性条约路径。这是当下中国形成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的首选路径。亚投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上合组织等一系列区域合作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在区域性金融合作中具有较强的制度性话语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主导的区域性金融组织立足于发展中国家资金需求的实际,以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为目标,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形成了投票权的双层化制度和内部治理的三级表决制、非常驻理事会的改革举措,都是与传统国际金融组织不同之处,是中国对国际金融治理的创新之处,体现了中国的制度性话语权的影响。中国需要通过保持亚投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的增长势头,进一步扩大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制度性话语权的范围和影响力。所以,通过区域性金融条约和金融组织的建立,逐步巩固中国对区域金融合作作用,并随着亚投行等金融组织参与国家的逐步增多,逐步扩大中国对全球金融治理的影响,应该是目前非常可行的路径安排。
第四,软法实施路径。如前所述,国际金融软法目前已经是解决全球金融治理难题的主要途径,它们存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支付体系等领域,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具有明显实际效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应该积极介入软法的形成过程,通过倡议国际金融立法、设置国际金融会议与峰会的议题、条约起草之前的共识建设、协定草案的制定与评议、协定草案的定稿等,充分发挥在软法形成中的积极作用。
发达国家长期主导国际金融秩序的建设,很大原因在于他们始终把控着国际金融会议和论坛的议题的设定,以此左右着国际金融秩序的走向,而发展中国家则常常是议题的追随者和旁观者。随着新兴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地位的变化,他们积极关注国际会议议题,其实就是关注未来立法走向和立法磋商具体内容。中国是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的轮值主席国,这已经为中国等新兴国家提供了主导议题设定的契机。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议程安排和议题设置上,一直被发展中国家高度关注和呼吁的国际金融架构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被纳入其中,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所以,利用二十国集团平台将世界的目光聚焦在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相关的议题中,中国可以和其他新兴国家一道,提出解决方案和路径,拟定出适宜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行动计划,再推动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展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和担当,会大大提高中国在国际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力量。
第五,国际金融标准的修改与制定。在国际金融领域法律制度极为有限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治理工具就呈现出一系列非法律层面的设计。如前所述,软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国际金融标准也成为和其他软法一样,虽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但是却在金融实践中发挥着实际效力。所谓的国际金融标准,就是国际金融业务的具体规则,主要体现为金融技术规范,大家熟知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为基准,对相关国家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并重点关注监管会计和审计实务的制度框架,发布了一系列国别评估项目报告,总结了许多有益的成果和经验,同时提出许多政策性建议,对于推进国际准则在各国和地区一致应用起到了重要作用。[18]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于会计准则国际标准的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它们鼓励各国政府采用和实施统一全球标准,包括会计、审计和独立性准则,以提高资本市场在全球的运作能力,使投资能够有效地跨国流动,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19]像这样的准则和标准在跨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跨国收支体系、反洗钱、反恐融资等领域都有实践,对于中国金融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中国应该立足于国家金融安全需要,想办法实质性地参与到这些技术规范和准则的起草、制定、磋商和评估中,要从一般参与成员方逐步向实施组织和协调的角色转变。中国要把握可能主导的金融业务标准的制定,注重动员其他具有同样需求的国家,学会联合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治理中建构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准则和规范。

余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及其后来的发展改变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进程,它验证了几十年的国际金融体制和秩序的成败优劣,也引发了世界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传统的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在重新矫正自己的位置,在经济总量、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社会发展,都存在着新的竞争。在这样的经济变革中,拥有制度性话语权是未来主导国际经济新秩序走向的关键要素。中国无论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实践中,亦或是变革国际经济规范的进程中,都尝试着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现在评判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的利弊优劣还为时尚早,我们需要观察、考验,但是,世界发展的大潮无法停歇,任何国家都在被裹挟着前行。至少,我们看到了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机遇,以及全球金融治理对中国模式的需求。那么,无论是理念和价值观、中国模式的范式化、中国对国际金融秩序困境的破解、中国的区域化努力、对金融软法的运用,都表明中国的制度性话语权正在建构过程中。它告诉我们,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是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话语权的反映,是中国内生的金融治理范式形成国际影响力的结果,是中国国际法律地位提升的必经路径。

 

作者简介: 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注释: [1]本文认为,国际金融秩序具有相对稳定性,当下的国际金融发展与演变,尚没有对产生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金融秩序形成颠覆性影响,但是,现有秩序之下的全球金融治理方兴未艾,应该成为当下研究国际金融问题的关注重点。
[2]习近平在2016年9月杭州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http://news. xinhuanet. com/world/2016-09/03/c_1119506216. htm ,2017年9月11日访问。
[3]高奇琦:制度性话语权与指数评估学,《探索》2016年第1期,第145页。
[4]董安生:《国际货币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5]江涌等:《金融危机启示:重建国际金融新秩序》,《今日中国论坛》2008年第12期,第26页。
[6]Chris Brummers,“Why Soft Law Dominates International Finance - and not Trade”,13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623-640(2010).
[7]王永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后是谁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http://finance. sina. com. cn/zl/bank/20151221/205024053306,2017年8月5日访问。
[8]财政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具有里程碑意义》,http://3g. ifeng. com/finance/fnews/huanqiucaijing/news? vt =5&aid =86250702&mid =1jfoxx,2017年8月5日访问。
[9]《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开幕,五国通过厦门宣言》,http://wemedia. ifeng. com/28456603/wemedia. shtm,2017年9月11日访问。
[10]财政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具有里程碑意义》,http://3g. ifeng. com/finance/fnews/huanqiucaijing/news? vt =5&aid =86250702&mid =1jfoxx,2017年8月5日访问。
[11]Clarie R. Kelly,“Financial Crisis and Civil Society”,11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35(2011); Steven Bernstein, “Legitimacy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57(2004-2005); ChrisBrummer,Soft Law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Rule Making in the 21st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179.
[12]Clair R. Kelly,“Institutional Alliance & Derivative Legitimacy”,29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13(2007-2008).
[13]《全国两会解读:命运共同体》,http://www. yjbys. com/news/422737. html ,2017年8月5日访问。
[14]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出席“共筑共商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发表主旨演讲,http://world. huanqiu. com/ article/2017-01/9971472. html,2017年8月5日访问。
[15]谢俊:《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范式的思考》,《哲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30页。又见邹应猛:《国际体系转型与中国国际话语权提升战略》,《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10期,第87页。
[16]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17]胡昀等:《“中国模式”的实质、特点和面临的挑战》,《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4期,第17页。
[18]杨志国:《中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践》,http://www. esnai. com/news/showdoc. asp? newsid =48456&uchecked = true,2017年8月5日访问。
[19]陈毓圭:《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保持持续全面国际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第10期,第25页。

版权声明: 《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